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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資質)

2024-05-18 地質災害資質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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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勘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要求,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地勘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資質)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種類型,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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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保障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氣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扶貧和移民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地質災害易發區人民 *** 應當定期組織機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負責人參加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培訓。市、縣、鄉級人民 *** 負責人應當全面掌握本轄區地質災害情況,提高災害預防及搶險救援指揮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做好地質災害監測、治理、避讓搬遷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水利、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九條 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經專家論證通過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趨勢預測,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分析;

(二)地質災害防治的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及防護重點;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護對象;

(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治區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質災害防護重點主要包括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旅游景區,學校、醫院、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水利電力工程,交通干線等基礎設施。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落實防治措施,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村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什么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

1、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2、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國土資源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但地震災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條 防治地質災害,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第六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在地質災害防治中運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二章 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第九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

(二)防治目標;

(三)防治原則;

(四)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

(五)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

(六)基本措施;

(七)預期效果。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第三章 預防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三條 對地質災害應當實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

負責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上設立明顯標志。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擬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發生時間;

(二)發生地點;

(三)成災范圍;

(四)影響強度。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

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五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和重要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的短期預報和一般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的臨災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群眾監測點的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發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給予獎勵。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全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有關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全文內容,敬請大家參考閱讀。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山體崩塌、滑坡、危巖,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裂縫等。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地區行署,市、州、縣(含縣級市,下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 *** (行署)指定的機構負責。

地震、林業、水利、交通、能源、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同時應結合各自職責,協助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該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加強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地質災害及其預防知識,使人民群眾正確認識地質災害,掌握科學的預防和救護 *** 。

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計劃部門核準后,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易發區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

第九條 經調查、勘查可能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將其劃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在該危險區周圍公布或樹立明顯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嚴禁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和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在生產或建設過程中,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對違反規定,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又不接受勸阻、

強行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經縣以上人民 *** 同意,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止生產、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合理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 ***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自治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積極支持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預報設施。

第十二條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單位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應報送當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

全省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報警制度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即將發生時,當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必須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對拒不執行防范措施或者行動遲緩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有權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第三章 地質災害勘查

第十四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城鎮和大中型水利、電力、鐵路、公路、廠礦、工業區建設,凡屬省審批或經省轉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并且提出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經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

作為立項和設計的依據。沒有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或者地質環境不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單位,必須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未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的單位提交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得作為建設的依據;承擔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的勘查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并接受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辦理勘查單

位資格證書、勘查項目登記的具體辦法,按照地質礦產部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山腰、山腳、廢礦頂部等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區域修建旅游景點、通訊設施等建(構)筑物,必須由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無地質災害隱患存在或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后,方能按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管理,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十八條 因生產或建設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進行治理。誘發者缺乏治理力量的,縣以上人民 *** 應組織治理,但誘發者必須承擔與其經濟實力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因自然地質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國家投資或各級人民 *** 籌集經費治理,受益單位和個人應以各種方式,積極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報告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轉報;防治工程設計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后批準(屬國家批準權限的,需按規定上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防治工程設計和工程質量,均須經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工程

管理部門共同審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凡由國家投資或各級人民 *** 籌集治理經費,列入我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均應采取招標投標或承包形式組織實施,其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積極參加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以使因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時得到補償。

第二十三條 防治地質災害的各種設施、儀器、建(構)筑物等,均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采礦、削坡、炸石等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各有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勘查單位未領取地質災害勘查資格證書而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侵占、破壞、移動勘查、監測、治理地質災害的各種設施,由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返還原物、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按直接經濟損失額的一至兩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誘發地質災害,對他人造成損失的,誘發者應賠償受害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必須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一律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 *** 或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勘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資質、地勘單位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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