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監理細則,以及地質災害治理監理資質管理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 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2、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 3、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4修訂)
- 4、大連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10修正)
- 5、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第十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一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湖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及城市規劃區、農村人口集中居住區以外的大中型企業、重點工程設施、名勝古跡的所在地和主要河道、交通干線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誘發、誰治理,誰受威脅、誰參與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責任,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檢舉。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礙地質災害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損毀用于防治地質災害工程設施、設備和物資。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強防災、抗災、救災意識,使公民掌握科學的預防和救護 *** 。第七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地質災害較多的地、州、市、縣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地質環境保護、監測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計劃,經同級計劃部門核準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計劃部門在批準可行性報告時,必須聽取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意見。
對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在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方案。第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確定,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 *** 批準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和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的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地質災害動態監測。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開采地下水、采礦、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從事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因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等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在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三條 凡承擔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相應等級以上的地質災害的勘查、治理設計、治理施工和施工監理工作。
承擔地質災害勘查任務的單位,必須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國家和本省各級人民 *** 補助資金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治理單位應當提交地質勘查報告和治理設計。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計劃等有關部門驗收。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與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任務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第十六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人民 *** 或者地質礦產等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的工程設施、設備和物資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大連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提高和改善地質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 ***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產生或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山體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變形,地裂縫,泥石流,土壤沙化,海水入侵等。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 *** 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委會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六條 地質災害預防的重點區域是重要城鎮、重要經濟區、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地區、交通干線、重要建設工程、風景名勝區。第七條 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并根據地質災害的實際情況、風險程度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 *** 和先導區管委會應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對地質災害實行預報制度。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并實行動態監測。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立明顯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第十條 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明顯標志不得侵占和破壞。變動、關閉或拆除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場地、設施及標志的,應征得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在高陡邊坡區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采取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其加固措施工程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二條 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規劃,報經同級人民 *** 、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地質災害易發區治理工作,開發收益歸治理單位和個人所有。第十三條 因自然作用導致的地質災害,由所在縣(市)、區人民 *** 和先導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治理工作;跨轄區的,由涉及到各轄區人民 *** 和管委會共同協商組織治理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市人民 *** 處理。第十四條 因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誘發者應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經費,并按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凡可以實行招投標的,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應經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發現人或責任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 *** 、管委會和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管委會、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察看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救助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管委會或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其行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行為屬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監理細則和地質災害治理監理資質管理辦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