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監管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對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的監管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目錄一覽:
- 1、深圳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 2、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 3、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 4、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 5、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 6、蘭州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深圳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治地質災害(隱患),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隱患)的防治活動。
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邊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邊坡工程,下同)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設、交通、水利法律、法規及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隱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經調查認定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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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包括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應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維護:
(一)預防,包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質災害(隱患)基礎調查、應急調查、危險性評估、專業監測、專業巡查、汛前排查、群測群防、技術咨詢、宣傳、培訓、獎勵、防治管理系統建設等;
(二)應急,包括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的臨時應急搶險處置工作或者市 *** 、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緊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質災害(隱患)的專項治理(以下簡稱專項治理)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隱患)配套防治(以下簡稱配套防治);
(四)工程維護,包括專項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維護、技術咨詢等。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轄區責任、分級負責和職能部門分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市、區 *** 及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單位和個人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第五條 各區人民 *** (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區 *** )在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逐級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并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地質災害(隱患)群測群防,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登記排查制度,組織地質災害(隱患)巡回檢查;
(二)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處置;
(三)負責因自然因素引發或者治理責任無法落實的地質災害(隱患)專項治理,代為承擔地質災害(隱患)強制治理;
(四)負責因自然因素引發或者治理責任無法落實的專項治理工程的維護。第六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對全市地質災害(隱患)及其等級、防治責任進行調查、認定。
建設部門負責核準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開工,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水務部門負責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交通、水務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 *** 投資的專項治理工程按照規定予以立項并安排建設資金。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年度 *** 投資項目計劃核撥專項治理工程建設資金,按照財政預算有關規定安排其他地質災害(隱患)防治費用。
氣象部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事項,協助規劃國土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應急、治理及工程維護費用,由 *** 承擔;
(二)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按照“產權歸屬與預防責任統一”的原則,由工程建設單位、產權人或者其他行為人承擔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引發的責任單位承擔應急搶險、治理和工程維護費用;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設費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產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承擔配套防治工程的維護費用。
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區 *** 或者街道辦事處代為承擔本條之一款第(二)、(三)項規定防治費用的,有權依法追償。
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準、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于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于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并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御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于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巖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于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準、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準、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準;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準;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準;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 *** 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后,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于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后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準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于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癥下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于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權限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江蘇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地質作用或人類活動導致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帶來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縫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加強管理的方針;實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對易發、頻發地質災害或有可能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區域,實行重點防治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其監督管理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負責編制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計劃,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提出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建議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立項管理、設計審批和質量驗收工作;
(六)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執行情況。
水利、交通、城建、農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向公民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知識,增強防災、抗災、救災意識。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義務;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妨礙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損毀用于防治地質災害的各類設備、設備和物資。第十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核準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必要時可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第十二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興建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可行性論證時,必須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地質環境影響論證和地質勘查評價,應當報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確認。
經論證評價確認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建設項目,在進行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防止發生地質災害的方案,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第十三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不得進行采礦、削坡、炸石等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確有必要的,必須采取防護措施。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地質災害而危害公共設施和他人生命財產的,必須采取防護、補救措施。遭受危害者,有權依法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第十五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可以進行檢查和通報。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第十六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設置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分析和趨勢預測。
地質災害的報警制度,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施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七條 對即將發生的地質災害,當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必須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 *** 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塌陷、地面裂縫等。第四條 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農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工程設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線、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第七條 縣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煤炭以及城鄉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影響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破壞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十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第十一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論證,必須做出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項目由省人民 *** 統一規劃。
實施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所做的地質環境勘查評價應當納入其前期工作。第十三條 承擔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進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必須按國家和本省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報告必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制定各類開發區開發規劃和進行基本建設的依據。第十五條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應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匯交。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隱患區域的范圍,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不得進行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七條 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八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區域和重點區域地質環境的監測。第十九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布。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煤炭、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第二十條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分析和趨勢預測,有關部門應當向其提供監測數據和資料。第二十一條 在地面沉降區域和巖溶地面塌陷區域內,水利及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地下水開采方案,防止地質環境惡化和地質災害的發生。第四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二十二條 人的行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治理。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 *** 組織有關部門治理。第二十三條 投資五十萬元及其以上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等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投資不足五十萬元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等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省轄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蘭州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地質災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突出重點,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職能部門分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聯動機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并將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水務、交通運輸、國資、城市管理、人防、氣象、地震、教育、民政、安全生產監督、文化旅游、衛生計生、生態、農業、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轄區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保障和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應急救援和避難場所,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協同聯動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建立地質災害災情信息發布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災情、險情信息和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地質災害災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支持和鼓勵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單位和個人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社會和個人在市、縣(區)人民 *** 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和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市、縣(區)人民 *** 應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條 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開展和配合協助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阻撓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方案第十一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地質災害防治現狀,依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進行。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現狀與發展趨勢;
(二)防治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 *** 公布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擬訂市、縣(區)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對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任務作出明確安排,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四條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內容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對象、威脅范圍;
(二)年度地質災害趨勢預測、重點防范期、重點防范區域、重點預防的地質災害隱患;
(三)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工作安排;
(四)防治項目與防治措施等。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
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公眾查詢提供服務。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十六條 縣(區)、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立地質災害易發區內以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組織開展防災知識技能培訓,增強識災報災、監測預警和臨災避險應急能力,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建立巡查檔案。
群測群防人員有權勸阻、制止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行為,對發現的險情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
群測群防人員補助經費列入當地人民 ***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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