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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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新政|廈門修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11月17日,財經網從廈門市 *** 官網獲悉,廈門市司法局近日就《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增加內容包括,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后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取得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證明,預售人可以向受托機構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以下是全文:
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預售人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出售給預購人,由預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預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預購人是指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預售原則】 商品房預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住房管理部門(以下稱預售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商品房的預售管理工作。
預售主管部門委托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下稱受托機構)承擔商品房預售管理的具體事務。
第二章 預售項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條件】 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房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經確定;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該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其中,申請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應達到的標準為:7層以下(含7層)的,已完成主體建筑封頂工程;8層以上(含8層)的,已完成主體結構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層;
五已取得預售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確需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工程形象進度進行調整的,由預售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的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預售的,項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的申請】 預售人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預售申請表;
二本規定第五條之一項至第四項的證明材料;
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商品房預售方案。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方案內容】 商品房預售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名稱、坐落、土地用途、規模、容積率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周期、工程建設計劃及分期工程建設計劃等建設情況;
三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等公建配套的權屬歸屬、位置、面積和套數(間數)等具體情況及其平面示意圖;
四項目預售計劃,本次預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數、套數、面積,以及每套房屋的房號、面積、銷售單價和總價、用途等內容;
五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商品房項目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六本次申請預售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
七車位(庫)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
八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九商品房裝修標準;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預售許可范圍】 預售商品房項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請預售許可,但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
第九條【預售申請受理意見】 預售主管部門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預售的書面決定。同意預售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預售許可證內容】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售人的名稱;
二許可證編號;
三預售商品房的名稱(包括銷售廣告名稱)、幢號、建筑面積、用途;
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五國家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預售許可變更】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委托原測繪機構對預售面積進行重新測算,并向預售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變更手續。
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容積率或者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依法改變的,預售人應當及時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有利害關系的已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人。
第十二條【預售方案的變更備案】 商品房預售方案中除預售項目容積率及商品房戶型、結構、樓層、用途之外的其他內容依法發生變更的,預售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預售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預售項目 *** 】 預售商品房項目依法 *** 給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受讓方應當持以下材料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商品房項目的 *** 合同;
二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四重新簽訂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變更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受讓方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變更手續完畢后,方可預售商品房。
第十四條【商品房現售備案】 預售商品房項目竣工驗收后,預售人應當向預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后,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三章 預售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預售行為】 預售人應當根據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對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預售人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的價格。
預售人發布商品房預售廣告的,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
第十六條【預售人違法行為】 預售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
二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貴賓卡等方式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費用;
三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
四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預售公開內容】 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開下列事項: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預售人的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土地房屋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商品房預售方案,其中項目總平面圖、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圖、商品房的預測面積報告書以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應當單獨公開;
四項目開發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商品房預售情況表,內容包括:商品房戶型、面積、公攤面積、預售狀態、權利限制狀況等;
六明碼標價的情況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七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八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裝修標準;
九商品房交付使用時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其收費標準;
十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國家、省、市有關商品房預售的規定。
商品房預售現場公示的具體規定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項目信息系統,提供預購人查詢預售項目信息的服務。
第十八條【 *** 預售】 預售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 *** 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商品房預售時,不得向預購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 預售公開內容】 *** 預售商品房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向預購人公開下列事項:
一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公開的事項;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執照;
三預售人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 *** 的委托書;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地址和聯系電話。
第四章 預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條【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商品房預售實行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制度。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一條【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預售人和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有認購、預訂商品房的,預售人應當在3日內將認購、預訂信息錄入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統一編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人和預購人經協商達成一致后,可以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和補充。
預購人要求將預售人發布的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印發的宣傳資料所明示、承諾的事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進行約定的,預售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預售人或者預購人應當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預售人和預購人約定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預售人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可以同時合并申請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
第二十四條【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 預售人與預購人在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十五條【合同備案條件】 預售商品房設定抵押權的,預售人應當在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并向預購人提示交易風險后,方可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
第二十六條【抵押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 抵押預售商品房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二十七條【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解除】 解除預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內辦理抵押合同解除備案。預售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第五章 預售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預售資金】 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預購人向預售人支付的全部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在商品房竣工前,優先用于購買項目建設必需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支付項目建設的施工進度款及法定稅費。
第二十九條【預售資金的監管】 受托機構承擔監督管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條【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每個預售項目應當在銀行設立獨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三十一條【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預售人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與預售主管部門、開戶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預售項目因開發規模、按揭額度等原因,需增加開戶銀行的,可以增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及初始留存額度】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納入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初始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工程造價及風險金(工程造價的20%)核定,后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預售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確定,以保證項目竣工。
第三十三條【后續留存資金額度的確定】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后續留存資金額度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完成主體結構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50%;
二主體結構封頂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25%;
三完成外立面施工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15%;
四項目竣工的,留存資金額度為初始留存資金額度的5%。
第三十四條【預售人信用檔案】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售人信用檔案,根據預售人的信用情況,降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留存資金額度。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變更預售資金監管】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簽訂后,因下列事由,預售人可以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變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
二變更預售項目工程造價的;
三變更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
第三十六條【交付預售款】 預購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憑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向預售人換取售房發票。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同時附銀行出具給預購人的商品房預售款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的憑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調整留存資金額度】 預售人向受托機構申請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留存資金額度的,應當提供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預售項目工程形象進度書面證明材料。
受托機構收到預售人的申請后,應當根據預售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在5日內出具核準意見。予以核準的,及時將核準意見通知開戶銀行;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預售資金的核查】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推進與銀行信息系統建立聯系。受托機構應當定期核查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資金收存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撤銷預售資金監管】 預售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預售人可以向受托機構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一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
二取得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出具的未欠工程款證明。
受托機構收到預售人的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予以撤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不予撤銷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預售投訴處理制度】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涉及商品房預售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預售行為監督檢查的措施】 預售主管部門依法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預售人、房地產經紀機構就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正在發生的商品房預售違法行為;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二條【暫停網簽】 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房預售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依照國家、福建省有關規定暫停該項目的網上簽約,并根據情況向公眾提示預購風險:
一未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內容進行預售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辦理預售許可變更手續預售商品房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預售商品房,以及向預購人收取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的其他款項的;
四未按規定收存、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預售人及時改正的,預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恢復該項目的網上簽約。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預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預售人信用檔案: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之一款規定,預售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未一次性公開全部預售房源及每套價格的;
二預售人未按規定收存和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第四十四條 預售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每套商品房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一未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二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四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五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六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 *** 銷售商品房的;
七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商品房價款外,向預購人收取其他款項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售人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向預購人公開規定事項的,由預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信用檔案,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預售主管部門和受托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預售資金監管模式的調整】 預售主管部門可以調整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模式。監管模式調整的具體辦法由預售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規定適時制定,報市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廈門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誰知道福建省測繪資質單位的名單以及等級?急
福建省測繪院
甲級
福建省地質測繪院
甲級
福州市勘測院
甲級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甲級
中國地震局廈門地震勘測研究中心
甲級
福建省地圖出版社
甲級
福建省港航局勘測中心
甲級
福建省八閩煤田測繪院
甲級
福建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甲級
廈門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甲級
福建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甲級
廈門閩礦測繪院
甲級
福建省電力勘測設計院
乙級
福州雷力之星探測技術有限公司
乙級
福建省林業勘察設計院
乙級
福建省航務救撈工程處
乙級
福建海洋研究所
乙級
國家海洋局廈門海洋工程勘察設計中心
乙級
泉州市閩東南測繪院
乙級
泉州市城鄉規劃勘測大隊
乙級
漳州市測繪院
乙級
福建省漳州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乙級
龍巖市勘察測繪大隊
乙級
三明市測量隊
乙級
福建省水利規劃院
乙級
福建省南平市原野地質測繪院
乙級
福建省土地利用規劃院
丙級
化學工業部福州地質工程勘察院
丙級
福建省房地產發展中心
丙級
福州市國土資源測繪隊
丙級
福建水口水利水電建設監理(咨詢)中心
丙級
中國水利水電閩江工程局福州分局
丙級
閩清縣土地管理局測量隊
丙級
長樂市城建測繪室
丙級
廈門信息港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丙級
廈門地質工程勘察院測繪處
丙級
廈門海滄市政建設管理中心
丙級
廈門市同安區測繪管理站測量隊
丙級
福安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丙級
寧德市大地測繪有限公司
丙級
寧德市土地測繪規劃隊
丙級
石獅市規劃設計室
丙級
晉江市建委測繪隊
丙級
福建省197煤田地質勘探隊
丙級
泉州市房地產測繪隊
丙級
單 位 名 稱
測 繪 資 質
聯 系 人
泉州市清?科技工業區測量隊
丙級
泉州市泉港區測繪隊
丙級
漳州市公路勘測設計所
丙級
漳州市房地產測繪隊
丙級
龍海市建設規劃測繪隊
丙級
南靖縣測繪隊
丙級
漳州水文水資源勘測分局
丙級
龍巖市土地勘測規劃所
丙級
龍巖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丙級
明溪縣城鄉規劃測繪隊
丙級
長汀縣規劃測量隊
丙級
福建省核工業二九五大隊測繪隊
丙級
永安市土地測量隊
丙級
尤溪縣規劃勘測設計室
丙級
三明水文水資源勘測分局
丙級
三明市土地資源勘察隊
丙級
沙縣土地規劃測量隊
丙級
南平市城鄉勘測大隊
丙級
邵武市龍探測繪勘察有限公司
丙級
福州市陸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丙級
福州商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丙級
福州勤鑫測繪有限公司
丙級
廈門精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丙級
廈門銀聚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丙級
莆田市城鄉勘測設計研究院
丙級
福建省潘洛鐵礦
丙級
閩江大學地理科學系
丙級
廈門佳圖測繪有限公司
丙級
福建省空間信息工程研究中心
丙級
石獅市利民房地產測繪服務隊
丙級
福建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丙級
惠安縣宏圖房產測繪有限公司
丙級
泉州市匯高房產測繪有限公司
丙級
福建建專測繪技術中心
丙級
泉州市水文測量隊
丙級
龍巖市林業勘察設計院
丙級
福州農科土地資源利用技術研究所
丙級
福建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研究院
丙級
南方測繪儀器福州分公司
丙級
福鼎縣土地局測量隊
丁級
武夷山旭日房產丈量有限公司
丁級
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15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復測一次。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及時采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采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后,方可提供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