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明確測繪管理有關事項,根據《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局編制的全省測繪規劃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計劃,應納入省經濟發展規劃、計劃。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的次年度測繪計劃,應于十一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編報年度計劃有困難的應適時報送項目計劃,年終統計應于次年二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三條 年度計劃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項目進度。(1)項目名稱:地區、等級或比例尺、工作種類、用途;(2)任務總量;(3)要求完成期限;(4)進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計完成數、本年計劃數、外協;(5)承擔單位和經費。
(二)測繪工作量。(1)工程:綜合工序、等級或比例尺;(2)實物工作量;(3)定額工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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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統計除具備前款內容外,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人員。(1)部門及單位;(2)年末職工總數;(3)測繪技術人員:按職稱分類、按專業分類。
(二)儀器設備。(1)部門及單位;(2)外業儀器(其中高精度及中遠程的單列);(3)內業測圖儀器;(4)印圖設備;(5)其他。第四條 進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八條所稱的航空攝影,其實施計劃應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測繪局申請,由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后,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
航空攝影實施計劃申請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攝區名稱;
(三)航攝面積;
(四)航攝規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攝影時間;
(六)成圖:比例尺、幅數、 *** ;
(七)航攝及成圖目的;
(八)攝區標圖:攝區范圍和經緯度。第五條 各市、縣次年度地籍測繪計劃,應于十月底前報省測繪局、省土地管理局,兩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計劃。省測繪局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平面控制網,應采用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首級平面控制網應與國家網進行聯測,但在一個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內必須采用統一的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第七條 本省公開地圖由省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機構,除可以出版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外,不得出版其他公開地圖。
公開地圖有關國界線的畫法應嚴格按照中國地圖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形圖》繪制。
凡本省編印公開出版的各種地圖,應將其印刷圖(一式二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八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重要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重要測繪項目設計書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測量設計;
(二)各種比例尺航空攝影測量設計;
(三)地籍測繪設計,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設計;
(四)各種普通地圖、地圖集、地圖冊和專題圖集編輯設計;
(五)下列城鎮地形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面積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積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積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圖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0面積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積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測繪設計。第九條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將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情況報送省測繪局。
省測繪局有權對各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條 福建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儀器的監督檢驗、委托檢驗及仲裁檢驗的。
經監督檢驗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的測繪產品,由施測單位負責修測或重測。第十一條 凡本省從事《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業務的測繪生產單位必須經過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測繪業務。
《測繪許可證》收費,按省物價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辦理測繪許可證,由測繪生產單位向有權審查測繪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隸屬各廳(局)系統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地(市)、縣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15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復測一次。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及時采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采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后,方可提供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