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測繪資質的分類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測繪資質的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明確測繪管理有關事項,根據《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局編制的全省測繪規劃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計劃,應納入省經濟發展規劃、計劃。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的次年度測繪計劃,應于十一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編報年度計劃有困難的應適時報送項目計劃,年終統計應于次年二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三條 年度計劃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項目進度。(1)項目名稱:地區、等級或比例尺、工作種類、用途;(2)任務總量;(3)要求完成期限;(4)進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計完成數、本年計劃數、外協;(5)承擔單位和經費。
(二)測繪工作量。(1)工程:綜合工序、等級或比例尺;(2)實物工作量;(3)定額工日工作量。
年終統計除具備前款內容外,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人員。(1)部門及單位;(2)年末職工總數;(3)測繪技術人員:按職稱分類、按專業分類。
(二)儀器設備。(1)部門及單位;(2)外業儀器(其中高精度及中遠程的單列);(3)內業測圖儀器;(4)印圖設備;(5)其他。第四條 進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八條所稱的航空攝影,其實施計劃應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測繪局申請,由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后,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
航空攝影實施計劃申請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攝區名稱;
(三)航攝面積;
(四)航攝規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攝影時間;
(六)成圖:比例尺、幅數、 *** ;
(七)航攝及成圖目的;
(八)攝區標圖:攝區范圍和經緯度。第五條 各市、縣次年度地籍測繪計劃,應于十月底前報省測繪局、省土地管理局,兩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計劃。省測繪局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平面控制網,應采用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首級平面控制網應與國家網進行聯測,但在一個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內必須采用統一的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第七條 本省公開地圖由省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機構,除可以出版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外,不得出版其他公開地圖。
公開地圖有關國界線的畫法應嚴格按照中國地圖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形圖》繪制。
凡本省編印公開出版的各種地圖,應將其印刷圖(一式二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八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重要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重要測繪項目設計書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測量設計;
(二)各種比例尺航空攝影測量設計;
(三)地籍測繪設計,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設計;
(四)各種普通地圖、地圖集、地圖冊和專題圖集編輯設計;
(五)下列城鎮地形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面積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積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積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圖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0面積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積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測繪設計。第九條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將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情況報送省測繪局。
省測繪局有權對各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條 福建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儀器的監督檢驗、委托檢驗及仲裁檢驗的。
經監督檢驗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的測繪產品,由施測單位負責修測或重測。第十一條 凡本省從事《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業務的測繪生產單位必須經過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測繪業務。
《測繪許可證》收費,按省物價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辦理測繪許可證,由測繪生產單位向有權審查測繪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隸屬各廳(局)系統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地(市)、縣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200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滿足各項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業務(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是: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攝影測量;
(三)各種工程測量;
(四)海洋測繪;
(五)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繪、各類境界測量及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地圖集的編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市(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 *** 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工作。
專業部門的測繪工作在省測繪局指導下,由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測制測繪成果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實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本省測繪任務的,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第二章 測繪計劃、技術管理第七條 全省測繪年度計劃和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計劃或項目計劃及年終統計,報送省測繪局備案。
省測繪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計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凡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按國家《關于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的規定,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并申請辦理航空攝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九條 凡需在軍事禁區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第十條 按規定需要完成有關省界、市界、縣界、鄉界、鎮界和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任務的,由省測繪局組織測繪。第十一條 本省地籍測繪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省測繪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并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中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涉及的外方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的,必須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三條 編印公開出版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應于印刷前將樣圖報省測繪局審批。印刷圖應報省測繪局備案。
編印出版專業地圖的,其專業內容由省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凡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懸掛或在報刊上刊登以及通過電視播放的各類標有國界線的示意地圖,應報省測繪局審核。第十五條 城市或局部地區可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必須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
在一個城市區域內使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必須統一。第十六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和重要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七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其質量檢驗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條 本省各單位凡已完成的有關測繪科研新成果、新技術的項目,報省科委、省測繪局備案。第十九條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測繪業務的,應持有《測繪資格證書》。
測繪資格由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本省測繪項目的,須持有權機關發給的《測繪資格證書》,向省測繪局登記,并應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須憑《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業務,可不受地區限制,但必須到測區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在測區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擅自翻閱、抄錄有關測繪成果的,測繪人員有權予以拒絕。
國家測繪資質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國家測繪局國測管字〔2009〕13號印發《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國家測繪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發的《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同時廢止。
根據上面的,法律頒布就正式開始資質分級,也就是從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開始資質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