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2015)
一、對下列規章予以廢止
(一)《廈門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規定》(1994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廈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1995年8月31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1995年9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7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訂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和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48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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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廈門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1996年4月5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31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廈門市銀行卡跨行聯網管理規定》(1996年7月1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33號公布)
(六)《廈門市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七)《廈門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1997年3月7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55號公布)
(八)《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1999年7月1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85號公布)
(九)《廈門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05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15號公布)
(十)《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12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18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13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6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修改〈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十一)《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2007年5月1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4號公布)
(十二)《廈門市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集中辦理辦法》(2009年3月1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34號公布)
(十三)《廈門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1年11月21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46號公布)二、對下列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1995年6月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2號公布)
刪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廈門經濟特區外國人“特區旅游簽證”管理規定》(1995年7月24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之一條、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⒉將第八條修改為:“持特區旅游簽證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地方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24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住宿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⒊將第十條修改為:“廈門市公安局在出入境管理機構設立辦理口岸落地簽證手續的辦事機構。”
⒋刪除第十一條。
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持特區旅游簽證的外國人因特殊原因需離開本市的,應當在辦理加簽手續后在簽證有效期限內由開放口岸出境。”
(三)《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1995年11月13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22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 *** 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市 *** 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 *** 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及非稅收入等地方預算收入的情況”。
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市、區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⒊將第六條修改為:“上級審計機關可依法對下級 *** 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和下級其他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關系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⒋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地方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第三項修改為:“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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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
1、檔案主管部門認證認可文件或取得相應考核的文件
2、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目錄:一、測繪檔案室職責
二、檔案移交接收發送制度
三、檔案統計制度
四、測繪成果及資料歸檔要求
五、檔案管理條例
六、檔案室工作程序
3、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機構、人員情況:檔案管理共設二人,一人負責數據及電子文件,另一人負責圖紙文件,兩人均經過專業的培訓。
4、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設施說明:設立專門的檔案管理室,擁有專業的存檔庫房、標準化檔案柜及電腦二臺。
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
1、質量檢驗機構情況:
公司設有質量檢驗組專門從事成品檢驗和生產過程操作規范性等合格性認定工作。所有測繪產品的生產過程都得到質量檢驗組的監控,最終測繪產品都經過質量檢驗組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認定合格后方可作為成品交付使用。
2、質量檢驗機構人員情況:
質量檢驗組共有三人,組長1名(由副總工擔任),質檢驗員2名(經驗豐富的工程師)。測繪產品相關檢測技術人員均經過質量管理和測繪產品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3、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目錄:一、測繪工程質量目標管理細則
二、測繪安全管理規范
三、測量成果質量要求
四、測量成果歸檔要求
4、所通過的國際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取得通過質量保證體系考核的文件(復印件)
5、有關質量管理情況的說明
公司以人為本,以顧客為中心,使用嚴格的過程管理 *** ,引入先進管理技術,不斷提高質量水平,確保提供給顧客滿足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優質產品和服務。
建立有在總經理領導下的總工辦、項目和施工小組等多級專門質量管理和人員,專門從事資料、生產與技術質量管理制度的建立,程序文件和規范的制定,制度和規范的實施檢查和產品質量監查與驗收等質量保證工作。
測繪資質的統計年報和年度報告有什么區別
區別在于:
統計年報是按統計數據來填列的
年度報告是按工商局備案的數據來填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