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承包的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承包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承包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承包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承包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 *** 采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 *** 采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 *** 采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范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采購項目,損害采購人的利益。
組成聯合體承包是聯合體各方的自愿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承包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
目前國內具備聯合體承包的企業有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備數十項建筑類一級資質。
聯合體投標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聯合體投標人雖然主體只有一個,但由于涉及多家單位(各聯合體成員),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做出了特別要求。《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很多人認為,上述規定表示聯合體投標人所有成員單位均應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筆者對此有不同理解:聯合體成員是否均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否則將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比如,為了保證投標人的履約能力,很多招標人都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的注冊資本應達到一定的金額。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聯合體成員各方需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要求所有聯合體成員的注冊資本均需達到上述金額,這在理論上意味著聯合體投標人的資金實力要比單一主體投標人強兩倍以上,而實際上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資本達到要求,聯合體投標人的條件就優于單一主體投標人了。
因此,對于類似注冊資本性質的資格條件,要求聯合體所有成員都必須具備實際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標投標法》也僅僅規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并未強調對于聯合體投標人的其他資格條件也需按照更低標準認定。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只是強調在資質等級方面,所有聯合體成員均需滿足規定條件。而對于其他資格要求(法定資格除外),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招標人可規定只要有一家聯合體成員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這些我都是從火標網上看到的,查看招標信息可以到火標招標網上。
有關于工程聯合體投標的資質要求
有些工程比較大,一家做不下來,所以組成聯合體一起投標,這個是法律允許的。
當然,就如你看到的那樣,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較低的那家單位計算,所以實際上就要求聯合體中的所有單位都要符合招標文件的資格要求。
畢竟聯合體中的每家都要干活,而且是各做一塊。你不可能因為A公司有資格做這個,就不對B公司做要求,不然做出來的東西這邊好那邊壞,蛋疼的還是招標單位。
聯合體投標,該怎樣要求資質條件?
聯合體投標,該怎樣要求資質條件?
供應商可以以聯合體形式參加 *** 采購活動。如何提聯合體的資質要求呢?這是個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個 *** 采購項目,需要兩個不同的專業資質,接受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 *** 采購活動。那么,供應商的資質條件應該怎樣設置呢?
有人說,聯合體的各方均應具備兩個專業資質條件;也有人說,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備兩個專業資質條件;還有人說,按聯合體協議分工,分工干什么工作,就應當具備什么資質條件。三種說法哪種說法對呢?
我們來看《 *** 采購法》第二十四條、《 *** 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聯合體的有關規定:
一、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 *** 采購。
二、以聯合體形式進行 *** 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三、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我們再看《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分兩款,之一款規定的是“供應商參加 *** 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簡稱法定條件;第二款規定的是“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簡稱特定條件。按《 *** 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既要滿足供應商的法定條件,又要滿足采購項目的特定條件。《< *** 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對此解釋為: *** 采購引 *** 合體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保障采購質量和效果的需要。一個供應商難以獨立完成,允許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采購活動,達到強強聯合和優勢互補的效果。二是落實 *** 采購政策的需要。
綜上所述, *** 采購沒有考慮由不同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采購活動的情形,或者說,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需要供應商具備兩個以上資質,這種情形該怎么辦呢?現實中這種情形回避不了,現在的辦法只有采用專業分包或者按專業劃分標段采購。但是,采用專業分包受到關鍵、主體部分不得分包的限制;標段劃分也不宜過細,否則不利于采購項目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2004年實施的財政部令第18號(《 *** 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于聯合體資質條件有不同的規定, 18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款規定的條件。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采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顯然,18號令第三十四條與《 *** 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不一致的。隨著87號令的實施,18號令被廢止。采購項目需要由不同資質的供應商組成聯合體來參加,這是現實的需要,但至今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現在回到前面的案例。在設置聯合體資質時,按《 *** 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條件和特定條件,這就是說,采購項目規定的兩個專業資質條件聯合體各方必須同時具備。如果供應商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專業資質,采購活動將難以進行下去。這樣的資質要求顯然是太高了。
從這個案例亞利想到,隨著 *** 采購非單一產品項目、PPP項目、 *** 購買服務項目的增加,以及依法招標數額標準的提高,更多的采購項目提出了需要不同資質或多個資質的特殊要求, *** 采購關于聯合體的理念需要與時俱進。在與采購人、采購 *** 機構交流中得知, *** 采購實踐中,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采購活動,強強聯合的較少,強弱聯合的也不多。除法定條件外, *** 采購項目真正需要的是按專業分工、優勢互補的“異業聯合體”。關于“異業聯合體”應當要求什么資質,法律法規需要做出明確的規定。
聯合體投標資質規定
【法律分析】
聯合體投標是指承包人為了承接不適合自己單獨承包的項目,聯合其他單位作為投標人進行投標的行為。
投標聯合體資格要求(1)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必要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3)由同行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三個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如果有兩個甲級資質,一個乙級資質,則只能評為乙級,之所以有此規定,是為了督促資質優秀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物供應商或承包商完成投標,保證投標質量。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作為投標人共同投標。聯合體為臨時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為了增強投標的競爭能力,減輕聯合體各方支付巨額履約保證金造成的財務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各方技術實力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工程竣工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