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2)
一、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二、第三十六條之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合并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懸掛、刊登、播放示意地圖,造成嚴重錯誤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200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滿足各項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業務(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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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攝影測量;
(三)各種工程測量;
(四)海洋測繪;
(五)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繪、各類境界測量及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地圖集的編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市(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 *** 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工作。
專業部門的測繪工作在省測繪局指導下,由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測制測繪成果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實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本省測繪任務的,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第二章 測繪計劃、技術管理第七條 全省測繪年度計劃和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計劃或項目計劃及年終統計,報送省測繪局備案。
省測繪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計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凡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按國家《關于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的規定,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并申請辦理航空攝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九條 凡需在軍事禁區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第十條 按規定需要完成有關省界、市界、縣界、鄉界、鎮界和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任務的,由省測繪局組織測繪。第十一條 本省地籍測繪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省測繪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并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中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涉及的外方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的,必須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三條 編印公開出版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應于印刷前將樣圖報省測繪局審批。印刷圖應報省測繪局備案。
編印出版專業地圖的,其專業內容由省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凡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懸掛或在報刊上刊登以及通過電視播放的各類標有國界線的示意地圖,應報省測繪局審核。第十五條 城市或局部地區可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必須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
在一個城市區域內使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必須統一。第十六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和重要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七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其質量檢驗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條 本省各單位凡已完成的有關測繪科研新成果、新技術的項目,報省科委、省測繪局備案。第十九條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測繪業務的,應持有《測繪資格證書》。
測繪資格由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本省測繪項目的,須持有權機關發給的《測繪資格證書》,向省測繪局登記,并應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須憑《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業務,可不受地區限制,但必須到測區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在測區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擅自翻閱、抄錄有關測繪成果的,測繪人員有權予以拒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1995)
一、之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滿足各項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二、第三條之一款第(五)項修改為:“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繪、各類境界測量及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三、第六條修改為:“從事測繪業務,實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本省測繪任務的,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四、增加一款作為第七條第二款:“省測繪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計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五、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本省地籍測繪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在一個城市區域內使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必須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