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測繪資質收幾個點
借用測繪資質按合同金額1到3個點收取費用。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辦理測繪工程工程測量資質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部門辦理
1. 測繪資質申請所需材料(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業務單位法定證明,法定代表人簡歷,任命或者聘任文件;(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畢業證書,測繪資質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可以是資質證書,職稱證書,社會保證明以及其他材料等;(3)符合要求的所有設備和設備的證明,省級測繪天文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設備驗證單位出具的驗證證書;(4)辦公場所證明(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6)測繪效果和材料檔案管理系統信息;(7)測繪效果失密管理制度資料。
2. 測繪資質審批周期從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到收到證書,最長35個工作日。(1)提交請求后5個工作日內可以確定是否受理或補證資料;(2)受理資質申請后20個工作日(可延長10個任務日)作出資質審批決議;測繪資質證書的無效期不超過5年,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60天提出測繪資質延續申請,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以上就是測繪資質申請所需要的材料和審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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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鼓樓、臺江、倉山、郊區和馬尾(含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各種所有制房屋的住宅、廠房、倉庫、商業及辦公等用房的租賃(包括以房屋進行聯營、承包、投資、入股名義變相出租房屋和柜臺出租,但不包括單位自管房和房管部門直管房出租給職工、居民居住的房屋)。第三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區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房屋租賃活動進行監證管理。同時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計劃生育、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許可證及年檢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第六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向房管部門申辦《房屋出租許可證》,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出租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產權憑證;
(三)身份證或法人資格證明;
(四)房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第七條 房管部門自受理申辦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給予核發《房屋出租許可證》;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發《房屋出租許可證》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房管部門不予核發《房屋出租許可證》:
(一)不具有產權或產權有爭議的;
(二)限制產權的;
(三)共有房產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危房或不符合建筑物安全的;
(五)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第九條 房屋租賃應當向房管部門辦理監證手續,租賃雙方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出租許可證》;
(二)身份證、戶口簿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外來經商人員務工須有雇用單位證明、勞動部門《務工許可證》及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節育證明書;
(四)外地駐榕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須持福州市人民 *** 或福州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批準文件;
(五)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約。第十條 房屋租賃合約文本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合約內容應當包括:
(一)房屋的位置、結構、面積、裝飾、設備;
(二)房屋的用途;
(三)租賃期限;
(四)租金數額和交付辦法;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解除合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其它雙方認為必要的事項。第十一條 租賃合約經房管部門監證后,出租人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租賃合約未經房管部門監證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核發《暫住證》;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辦理房屋租賃監證,必須繳納監證費。由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總額的2%以內向負責監證的房地產交易所一次性繳清。第十三條 房屋租金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指導租金,實行市場調節。對合約租金高于指導租金的,按合約租金征收稅費;對低于指導租金的,按指導租金征收稅費。第十四條 租賃期屆滿,租賃關系自然終止。需要提前終止租賃關系的,雙方應持租賃合約及雙方的申請,到原監證機關辦理租賃關系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房屋不得再次出租。第十五條 租賃期屆滿,房屋仍需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續租的權利,租賃雙方應在一周內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續租手續。期滿出租人需要收房的,承租人應按時搬離。第十六條 出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出租人有按時收取租金的權利;
(二)出租人有監督承租方按規定使用房屋的權利;
(三)租賃期滿出租人有終止合約、收回房屋的權利;
(四)出租人應按章納稅和及時修繕房屋;
(五)出租人應承擔產權糾紛責任。第十七條 承租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承租人有按照合約使用房屋的權利;
(二)承租人有要求出租人維修房屋自然破損的權利;
(三)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租金;
(四)承租人應愛護房屋,不得隨意拆建、改建、擴建;
(五)未經出租人許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