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山西工程測量資質 *** 產品介紹,以及山西省測繪資質延期公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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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可以買嗎?去哪里買
建筑資質購買,找代辦機構就好,不用自己漫無目的的查找。資質購買其實就是把別人 *** 的資質買過來,變成自己的,資質購買的本質是公司變更!
資質 *** 必須進行的三個步驟是:營業執照及稅務變更、資質變更以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而且必須按順序進行。
如果您這方面的需求,您可隨時聯系北京匠盟盟,一個專業資質代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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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公司能代辦測繪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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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辦理相對于其他的資質辦理要容易一些,當然想要辦理測繪資質,對該資質的整體脈絡需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本次就分享辦理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基本條件
合法合規的公司主體,對于公司名稱原則上無特殊限制,對于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業等。對申報測繪資質的公司主體的出資形式有明確界定,目前只能是內資公司。
對于申報主體辦公場所面積的要求:甲級測繪資質辦公場所不少于60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50平米;乙級測繪資質辦公場所不少于15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20平米;丙級資質不少于50平米,其中檔案室不少于10平米;丁級資質不少于20平米。
要求檔案室必須具備三鐵一器及六防也就是防強光、防火、防潮、防有害氣體、防蟲、防盜,且檔案室中不能連接外網,對于存儲信息數據的電腦應該做物理隔離;另外就是要將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進行上墻且做好后期成果調閱登記處理。
對于技術人員的要求:注冊測繪師,高級工程師,中級工程師,初級工程師。以上人員的證件都需通過正規的評審部門頒發方可有效。
并且所有技術人員需需要滿足:畢業證可以網查且學歷真實有效;初級職稱需大專畢業2或3年以上,本科畢業滿1年以上;中級職稱需滿足大專畢業7年以上,本科畢業滿5年以上;高級職稱需滿足大專畢業滿15年以上,本科畢業滿10年以上。
二、辦理流程到底
流程大概是:單位申請-市經辦人初審-市級局長轉報-經辦人待受理-經辦人受理-省經辦人審查-省級處長審核-省經辦人發證。
值得注意的是每個省份的資質審核周期不盡相同,整體來說一般是3個月左右能夠下證。
甲級資質需要經過三個不同級別的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審批,最終要到自然資源部;
乙級資質一般是由市自然資源局和省自然資源廳來審批;
丙丁級資質一般是直接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然后轉報至省自然資源廳進行簽批發證即可。
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內容有什么?
工程就是一項比較大的項目的總稱,一般來說最經常聽見的就是建設工程,在我國的額法律中對于建設工程也是很關注的額,而且還有相應的發利率條文公布相關的管理辦法的內容來規范整個建設工程,那么最新的關于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內容有什么? 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內容有什么?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從事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檢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結構安全項目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見證取樣檢測。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 市、縣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從事本辦法附件一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資質按照其承擔的檢測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由附件二規定。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 第五條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 營業執照 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身份證 和 社會保險 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資質標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應當注明檢測業務范圍,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式樣,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下列行為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不再審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審批機關在其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延期專用章;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原審批機關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資質證書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五)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第九條 檢測機構取得檢測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質量檢測業務,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 證人 單位及姓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十六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標準; (二)是否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三)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資質證書的行為; (四)是否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五)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六)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 證據 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 ***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資質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號碼、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進行檢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并依據本辦法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 警告 ,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 *** 資質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檢測業務的。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檢測機構罰款處罰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檢測機構和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支付檢測費用。沒有收費標準的項目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鐵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的檢測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節能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1] 檢測 編輯 專項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緊固標準件及高強度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的內容有什么?這向內容已經在上面詳細介紹了,一般的話,工程就是需要遵守上面的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條文來進行,否則的話會出現大問題,而且這項管理辦法在很多發面能夠發揮巨大的額作用的,所以條文內容也比較繁瑣,所以有很多的內容需要了解。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對相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從業資質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須重新申請領取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設計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備案。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自終止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報告,并妥善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和檔案,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注銷其資質,收回資質證書。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 *** 、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組織的年檢。拒不接受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不得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年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并申請注冊。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其注冊等級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但不得超越其所在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第三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設計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獲得批準;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已經辦理;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 *** 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部分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招標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投標人支付報酬。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向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人委托招標 *** 機構招標的,應當自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三)有與招標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四)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 *** 機構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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