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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工程測量資質幫辦手續如何(測量資質代辦)

2024-05-11 工程測量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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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包頭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包頭工程測量資質幫辦手續如何(測量資質代辦)

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下面我為大家準備了包頭市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之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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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清潔優美、舒適方便、文明安全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白云鄂博礦區、石拐礦區、沙河鎮、金山鎮、薩拉齊鎮、百靈廟鎮。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是指以住宅房屋為主,兼有非住宅房屋,并有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區。

本條例所稱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員會委托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進行修繕、維護和與之相關的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和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 ***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物業管理工作。

市區物業管理工作的管理職權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

旗、縣、郊區、礦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由當地人民 ***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業務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和公安、物價、建設、環保、供電、郵政、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業主管理權

第六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

業主的主要義務: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納應付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五)其他。

第七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應當由業主大會醞釀,確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

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須有過半數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或者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按照建筑面積擁有投票權,每二十五平方米有一投票權,每增加二十五平方米,增加一投票權。居住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非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業主各有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權。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或者業主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邀請管區公安部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的代表列席。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

(四)決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等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共 *** 項目及服務標準;

(六)其他。

第九條 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配套齊全,維修基金已到位,公有房屋出售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新建房屋出售、出租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房屋出售、出租單位應當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召開之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實行物業管理。

達到上述條件,房屋出售、出租已滿兩年的,必須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五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一)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及身份證明;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對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修訂草案,并報業主大會通過;

(三)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決定,公開招標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檢查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執行情況;

(五)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

(六)審核物業維修基金計劃,對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七)接收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八)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

(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居民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要求,兼顧建筑物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相關情況,本著有利于物業管理規模化經營、專業化經營發展的原則劃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按房屋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一無償提供,但不得低于四十平方米。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解除合同后十日內,物業管理用房應當交還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物業管理,應當通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認證,取得資格后,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物業管理企業章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初級以上的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人員各一名以上;

(五)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從事特約服務。

第二十條 對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進行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按照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實施管理;

(二)制定物業管理的具體規則;

(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和業主公約的行為;

(五)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

(六)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接受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三)接受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的監督;

(四)重大物業管理措施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

(五)按照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維修基金及公共 *** 費使用情況;

(六)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活動。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和等級升降制度。

第四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房屋出售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由房屋出售、出租單位負責,但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第二十五條 房屋出售、出租單位除按照規定必須移交有關專業部門管理的共用設施、設備外,不得出讓、 *** 房屋共用部位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全部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業主 *** 或者出租房屋,應當將業主公約作為房屋 *** 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房屋 *** 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應當將 *** 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開發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工程建設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道圖;

(四)土地使用證書;

(五)其他有關資料。

以上工程建設資料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委托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八條 物業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損壞房屋外貌、承重結構;

(二)占用共用部位,拆除、改裝、損壞并用設施、設備;

(三)毀壞花草樹木;

(四)亂倒垃圾、亂扔雜物;

(五)亂設攤點;

(六)不在指定地點存放車輛;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貼、亂涂、亂畫;

(八)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按照規劃建設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質。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和場地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協議,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通有工程搶險,可先行施工,補簽協議。

第三十一條 供電、供水、供熱、燃氣、排水、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綠化、環衛等專業部門對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共用設施、設備無償移交或者協商移交專業管理部門的',由接收方負責;

(二)共用設施、設備未移交的部分,房屋出售、出租單位已按照規定繳交維修基金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三)沒有明確界定的,由市人民 *** 規定。

第五章 物業維修基金及管理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和新建房屋出售后都應當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并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條 維修基金提取方式如下:

(一)新建房屋出售時,房屋出售單位按照售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向購房者代收,不計入銷售收入;

(二)公有房屋購房者按照購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向房屋出售單位繳交,不計入銷售收入;

(三)已售商品房未向購房者收取百分之二維修基金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建設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點五提取;

(四)公有房屋出售單位按照售房款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

第三十四條 維修基金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專戶存儲,利息收益補充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有,按棟立賬,按戶核算。動用此項基金由物業管理企業做出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批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使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 *** 每年應當從城市維護費中安排一定數量經費,劃撥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用于下列項目:

(一)與區級人民 *** 的城市維護費匹配使用,用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的治理改造;

(二)用于未售市直管公房的維修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物業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 *** 規定。

第三十七條 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三十八條 業主 *** 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的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余額按照個人繳交比例退還業主。

第三十九條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需要治理改造、補建配套設施的,其費用由市、區人民 *** 組織原開發建設單位、原產權單位、市政公用專業單位籌集。無法組織籌集的,由市、區人民 *** 負責。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公共 *** 費可由下列項目相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照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并用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

(四)綠化管理費;

(五)保安費;

(六)用于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無償提供的管理用房除外)折舊費。

本條(二)、(三)、(四)、(六)項所稱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資消耗費用。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共 *** 費的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合理、質價相符和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制定公共 *** 標準和公共 *** 項目勞務定額、物資消耗定額。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述標準和定額及有關規定區別住宅房屋與非住宅房屋提出公共 *** 項目指導價。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經過聽證程序后,批準執行。特約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使用人協商定價。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共 *** 費由業主、使用人交納,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收。對城鎮更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特困居民。市人民 *** 應制定具體減免政策。

空置、閑置房屋的公共 *** 費按照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同類房屋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計收。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公布經招標確定的公共 *** 項目、服務標準、項目收費標準和按建筑面積計算的收費標準。未實施服務的項目不準收費。按照本條例已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公共 *** 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違反本條例的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以及對他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項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予以制止,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賠償損失;逾期不改正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房屋出售、出租單位未按要求召開之一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召開;在限期內拒不召開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房屋出售、出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回,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房屋出售、出租單位在移交物業時不按照規定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提供,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提供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房屋出售、出租單位未按照規定交付物業維修基金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付,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擅自動用物業維修基金的,除本金、收益限期歸還外,并處以違法金額百分之五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直至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一)建筑物及共用設施、設備不按現修結或者養護、維修不當,造成損失的;

(二)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的;

(三)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

(四)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的;

(五)不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六)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不按照規定辦理清退或者移交手續的。

第五十二條 不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物業管理活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取得物業管理資質,不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

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作出的決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五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照約定交納物業管理、維修等應付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繳,限期交付。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自用部位,是指業主、使用人自用的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庭院等。

(二)自用設備,是指業主生、使用人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照明設施、采暖散熱片以及通向主管道的供水、排水、燃氣器具等。

(三)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垃圾道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戶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泵站、電梯、供電設施、暖氣管線、燃氣管線、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場地等。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中《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3月1日起實施。《包頭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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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供熱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熱市場秩序,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設計、經營、工程建設、設施管理維護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供熱,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熱源通過供熱管網熱力系統(以下簡稱供熱管網)以集中供熱、分散供熱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第四條 供熱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保障供熱、規范服務、促進節能、保護環境的原則。

本市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嚴格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第五條 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市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供熱管理機構對本市供熱行業實施日常管理。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供熱管理部門(機構)根據市人民 *** 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 *** 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供熱管理工作。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市人民 *** 規定,負責其區域內的供熱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研究、開發、推廣和有計劃地應用供用熱新能源、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加快推行分戶計量用熱。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人民 *** 供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專家論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后由本級人民 *** 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其他旗縣區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本地區的總體規劃。第八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

規劃確定的熱源、熱力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 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永久性燃煤供熱鍋爐。

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需要供熱的,應當實行區域集中供熱;在區域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

市和旗縣區人民 *** 對前兩款規定范圍內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制定計劃,進行拆除或者改造,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項目,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經供熱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承擔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和執業資格,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供熱以及計量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相應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第十三條 涉及供熱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供熱主管部門提供供熱計量、采暖方式、審查合格的供熱設施施工圖和與供熱單位簽訂的供用熱合同等資料,經供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出具審核意見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十四條 需要供熱單位供熱的,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應當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征得熱源單位同意,按照約定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分戶控制計量的施工圖,否則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采用供熱管網供熱的,室內供熱設施應當按照供熱分戶控制計量方式設計和施工,推行溫度調控和用熱計量裝置。

現有住宅和公共建筑使用單管循環管網供熱的,市和旗縣區人民 *** 應當制定方案,編制技術規程,逐步組織推行供熱分戶控制計量改造工程。

熱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包頭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保障建設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管線敷設、建筑制品、構配件等方面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以及加工生產企業(以上統稱建筑企業)、建設單位和有關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管理。

市屬各旗、縣、區人民 ***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授權范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在業務上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及旗、縣、區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市場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統一管理建筑隊伍(含建筑裝飾裝修);

(三)編制建筑業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審核發包方、承包方的資格;管理監督招標投標和發包承包工作;

(六)為建筑市場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務;

(七)監督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

(八)管理建設工程的監理和質量監督工作;

(九)監督檢查建筑市場的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依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第二章 發包承包管理第五條 發包承包建設工程應當實行公開、平等競爭,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建設工程的報建手續。禁止私自發包。第七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實行分級管理,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第八條 凡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必須進行招標投標。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不得辦理發包手續,不準開工。

不需要招標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選定承包單位。

不適宜招標的建設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或者公民;

(二)有與發包的建設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實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本條第(二)、(三)項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咨詢單位 ***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除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或者施工圖及預算;

(二)有批準的年度計劃及有關文件;

(三)有保證施工需要的有關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

(五)建設用地已經征用,拆遷已符合進度要求。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必須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的證書(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建筑企業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承包方,必須持有資質證書(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開戶銀行資信證明,方準承包。第十四條 承包方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承包建設工程。不得越級、超范圍承包,不準無證承包。

承包方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建設工程。具有總承包資格的建筑企業方可進行分包,并對發包方承擔責任。

禁止倒手轉包建設工程。第三章 合同管理第十五條 當事人必須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合同,并嚴格履行。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使用統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到有關部門備案,也可進行鑒證或者公證。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合同,必須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頒發的有關工程造價的標準、定額、預算價格和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壓價、抬價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申請光伏發電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可以先撥打95598咨詢,然后去就近的供電營業廳申請辦理。自己在家里發電的可帶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等材料辦理,如果占用的是公共面積,需要提供其他業主、物業、居委會的同意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包頭市燃氣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燃氣設計的維修,燃氣的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包頭市人民 ***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燃氣管理工作。旗、縣和礦區人民 ***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公安、規劃、勞動、工商、技術監督、物價、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燃氣相關的工作。第四條 本市燃氣事業的發展,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本市燃氣行業的管理,實行安全之一、預防為主、保障供應、規范服務和節約使用的原則。第五條  *** 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六條 市及旗、縣、礦區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近期計劃,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已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和近期計劃,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市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位置。

有條件安裝管道燃氣設施的建筑,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高層住宅應當安裝燃氣管道配套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燃氣管道從其院內或者室內通過。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及時清理現場,進行補修恢復。第九條 燃氣工程的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種渠道籌集。所籌集的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的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可靠。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竣工后,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并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管理;瓶裝燃氣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和準入條件管理。第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和壓力檢測制度。燃氣的質量和壓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 設立燃氣經營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長期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來源;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計量器具以及安全檢測、維修、搶險、防火防爆設備;

(四)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相應資格、數量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

(七)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修、搶險隊伍,或者已書面委托當地具備搶修、搶險條件的單位負責搶修、搶險;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燃氣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 對燃氣經營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手續后,方可供氣:

(一)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領取《消防安全許可證》;

(三)向勞動部門申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審批手續;

(四)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五)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

(六)燃氣經營企業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試運行一年后,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關于包頭工程測量資質幫辦手續如何和測量資質代辦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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