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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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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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管理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廣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含軍事測繪)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協調,建立健全測繪管理體制。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市、縣級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本市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學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 *** 應當將測繪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礎測繪;
(二)地籍測繪;
(三)地下管線普查;
(四)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
(六)測繪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它公益性測繪項目。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系統第七條 本市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廣州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應當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部門批準。第九條 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并將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轉換參數匯交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制定本市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應當先將制定計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并在發布之日起60日內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水務、海洋、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縣級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各專業測繪管理部門按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鄉建設管理的需要進行編制,并征求規劃、水務、海洋、林業和園林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 本市基礎測繪包括: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航天遙感測繪資料的獲取;
(三)相應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的測制與更新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五)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標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及空間定位系統應當至少3年維護、監測一次。
本市建成區和重點建設地區的1:500地形圖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設地區的1:500地形圖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圖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圖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鄉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本市每兩年開展航空攝影和數字正射影像圖制作工作,每年采購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衛星影像。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廣東省測繪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各經濟建設部門測繪力量和測繪資料的作用,正確使用測繪資料,推動測繪技術進步,物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國土廳是廣東省人民 *** 組織和管理全省測繪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省單位,在我省經營測繪工程的省外單位和集體測繪單位,但不包括軍事測繪單位),以及測繪個體戶,均應接受省國土廳的業務管理,并執行以下規定:
(一)布測國家一、二等大地控制,要向省國土廳報送技術設計書;經審批后方可執行。
(二)測制連續滿幅的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的1∶5千地形圖,面積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1∶1萬地形圖,以及按規定需建立四等以上控制測量的大于1∶2千(含1∶2千)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區(以下簡稱限額以上)要向省國土廳報送技術設計書。
(三)在向各主管部門報送測繪計劃,統計年報的同時,應抄報省國土廳。第四條 測繪工作實行分級歸口管理制度。省國土廳對各專業系統和地方測繪業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專業系統內部的專業測繪工作由其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歸口管理;各縣(市)的測繪工作由市(地)、自治州測繪管理機構歸口管理(縣根據需要可設立管理機構或指定有關部門歸口管理)。第五條 省國土廳測繪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規;
(二)組織制定全省測繪行業規劃和發展綱要;
(三)負責管理各經濟建設部門限額以上的測繪業務組織測繪行業的計劃協調和技術業務協作,并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負責對市(地)、自治州測繪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五)組織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及其它測繪設施,負責改造、加密全省大地控制網,組織測繪、編制和出版經濟建設所需大面積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和專題地圖;
(六)管理國家基本測繪資料,組織編纂全省測繪資料目錄,審查對外提供的測繪資料;
(七)負責全省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查和管理;
(八)協調和統一申報全省各經濟建設部門的航空攝影及遙感計劃;
(九)負責測繪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統計和綜合分析全行業的生產、技術、經濟資料;
(十)組織培養測繪技術人才,開展測繪科學研究,鑒定重大測繪技術成果,協助科技干部部門評定和辦理中、高級測繪技術職稱;
(十一)協助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國土整治和地籍管理,以及審核地圖上的行政區域界線;
(十二)負責對外測繪技術業務合作的管理工作,以及其它有關涉及外經、外事的測繪業務。第六條 市(地)、自治州測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所屬各單位和所轄各縣的測繪業務,其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收集、發放和管理測繪資料;
(二)組織開展城市、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方面的測繪工作;
(三)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國土整治、地政和地籍管理方面的測繪工作;
(四)負責維護和管理本地區的測量標志;
(五)組織市(地)、自治州、縣圖的修編更新及各種專業圖的編繪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所屬各縣轄地界線在地圖上的標繪與處理;
(七)對經營性測繪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第七條 縣(市)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縣(市)內的測繪業務,其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縣(市)屬區、鄉、鎮和各單位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收集和提供測繪資料情報,對經營性測繪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
(二)負責縣(市)地圖現勢資料的收集與標繪,組織修編更新縣(市)、區(鎮)地圖;
(三)負責全縣(市)測量標志的維護、管理;
(四)協助開展地籍管理;
(五)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縣(市)內區、鄉、鎮的界線。第八條 各單位在進行限額以上的測繪工作時,除因特殊需要,經省國土廳同意外,應采用全國統一的坐標和系統、高程系統和國際分幅與編號。
區級以上城鎮范圍內的正規測圖,應采用統一的坐標系統(國家的或獨立的)、高程系統和圖幅分幅。
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地區,坐標系統可采用假定的,但應保持與國家統一系統的內在聯系。第九條 凡在我省開展經營性測繪業務的省內外勘測單位與測繪個體戶,都必須向省國土廳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發給測繪許可證,憑測繪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許可范圍內的測繪工程。
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申請領取營業執照者,應在本規定頒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辦申請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