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共享立法的資源屬性原則必須體現在地理信息采集、傳輸和利用等各個立法的內容中,并成為地理信息共享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1.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要貫徹遵循客觀規律的原則,就必須突出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要具有客觀性、綜合性和預見性。共享法既要鼓勵廣開采集門路、擴大地理數據的來源,又要規定權威數據應由權威部門來采集。因為權威部門具有較髙的人才素質和較強的技術手段,其數據能較真實地反映客觀規律性;同時也城少了地理數據的重復采集,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費。
2.地理信息數據的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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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信息資源具有可共享性和可傳輸性,特別是可以以光速進行傳輸,因此,地理信息共享法應該鼓勵地理數據公開傳輸,擴大其共享范圍。鼓勵作為商品形式的地理信息數據按照商品規律進行流通,并且通過國家強制性對負有一定義務的公益性、基礎性的地理數據進行傳輸,這些都是地理信息共享法的重要內容。
3.地理信息數據的開發利用
地理信息共享法需要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鼓勵地理信息技術的開發、人才培養資金投入等。地理信息數據處理技術的發展,使地理信息傳輸的經濟成本大大降低,其復制品可以按原版無 *** 地生產,其復制費用也十分低廉,給地理信息產權的保護也提出—個十分尖銳且迫切的問題,因為它對現行數據、著作的發行制度帶來重大沖擊。
來源:開源地理空間基金會中文分會
來源鏈接:https://www.osgeo.cn/post/1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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