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地理信息產業發展過程中的主要法律問題是: 如何界定和保護地理信息產權;如何更大限度地實現地理信息共享,以便發揮地理信息的經濟價值;如何處理民族經濟文化特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之間的關系等問題。例如:
- 地理信息產權姓公還是姓私;
- 地理數據的公開與保密;
- 地理數據的無償使用與有償使用;
- 地理數據有償使用的 *** 定價與市場調節價;
- 地理信息產業的競爭與壟斷;
- 民族經濟文化特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
社會公共功能理論在地理信息共享立法原則的確定中至少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應用:
- 地理信息共享立法必須能夠反映公共功能的社會發展規律;
- 體現作為社會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國家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
- 地理數據基礎設施應貫徹統籌規劃、國家主導、聯合建設的原則。
為使地理信息共享法原則得到貫徹實施,必須在地理信息共享法規范中規定—系列相應的管理措施和辦法,這就是地理信息管理的法律制度。有些學者建議,我國地理信息共享管理可實行如下重要法律制度:
- 地理信息登記制度;
- 地理信息許可證制度;
- 地理信息評估制度;
- 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 地理信息的基金制度;
- 地理信息的契約制度;
- 地理信息有償共享與無償共享相結合的制度。
來源:開源地理空間基金會中文分會
微信號:Meety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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