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共享法學是研究地理信息共享法,并隨著地理信息共享法的產生和發展而形成的一門法律科學。這個含義也包括三層意思:
1.地理信息共享法學以地理信息共享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
2.地理信息共享法學是隨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形成而發展起來的。
3.地理信息共享法學是一門跨越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產業經濟科學和法律科學的交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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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共享法學與地理信息共享法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兩者關系可概括為目的和手段。為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法制,就必須進行地理信息共享法學研究,或者說通過對地理信息共享法的研究及其所提供的研究成果,可以建立、完善國家地理信息井享法制。學者所提供的地理信息共享法學理論一旦被國家立法機關所確認,也就成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地理信息共享法是國家為加強對地理信息活動的管理而制定的行為規范,是國家的一種管理 *** 和手段,人們在地理信息活動中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須遵守這些規范,因為這些規定具有國家強制力c而地理信息共享法學是一門學問,它是為專門研究地理信息共享法的制定和實施中一系列理論問題而產生的。人們對地理信息共享法的研究是一種自覺的行為,即為加強國家地理信息的法制建設,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不具有也不必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性質。
來源:開源地理空間基金會中文分會
來源鏈接:https://www.osgeo.cn/post/17b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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