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共享法是指國家為調整人們在地理信息共享 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個定義體現了如下三方面的含義。
1.地理信息共享法體現了法的一般特征
同其他法一樣,地理信息共享法也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國家的意志并由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制定”是指國家機關通過一定立法程序予以通過,并公布執行的;“認可”是指對某些習慣、道德、案例,國家承認其具有法律效力。
2.地理信息共享法也具有特殊的本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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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法不同之處在于:地理信息共享法 是專門以地理信息領域的社會關系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地理信息作為自然資源就要按自然規律進行調整,地理信息作為商品就要按照商品經濟規律進行調整,地理信息作為基礎設施就要按照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調整。
3.地理信息共享法是各種地理信息法律規范的總稱
地理信息共享法不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也包括相關的地理信息標準規定的總稱。但標準規定是地理信息共享法律體系中的特殊組成部分。
來源:開源地理空間基金會中文分會
來源鏈接:https://www.osgeo.cn/post/184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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