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銷毀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下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等所獲取的數據、圖件;
(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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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對城鎮及獨立分布的大型工廠、礦山所進行的控制測量、地形測繪數據、圖件;
(五)省內普通地圖集、基本地理掛圖等;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包括:工程測繪、房產測繪、地籍測繪、導航電子地圖等。工程測繪項目中所形成的屬于基礎測繪內容的成果,應按基礎測繪規定劃分和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第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分級匯交制度。
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市州及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成果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目錄。副本和目錄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匯交。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制度。
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成果目錄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編制目錄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國外組織或者個人與國內有關部門或單位合資、合作在本省內從事測繪活動所產生的測繪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由省、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保管,不得損毀和丟失。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建立基礎測繪成果異地備份存放制度。第八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實行使用許可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的,應當具備明確、合法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圍。
省外單位需要使用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交所在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第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供使用的決定。能當場審查作出決定的,應即時審批。不準予提供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準予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與申請人簽訂使用協議。基礎測繪成果的保密要求、著作權、準予使用的范圍和方式等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第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的部門應當書面征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只限于獲得許可的法人單位內部使用。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復制、編輯、出版、 *** 、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確需復制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復制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按原密級管理。
利用基礎測繪成果編輯出版地圖、開發地理信息系統和其他經營性產品,應當標注測繪成果的所有權。測繪成果公開出版發行的,依照新聞出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建設,并及時更新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相關數據,向社會提供服務,推進信息資源共享。
最新資質證書借用合同協議書范本
最新資質證書借用合同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
乙方:
一、 合同訂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公平交易的原則,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二、 合同事項: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 同意 乙方借用本單位資質進行______ 工程的投標和建設工作。
三、 甲方的權利義務:
1) 甲方有權在乙方投標中標中簽訂建設合同和乙方在所中標建設項目的建設經營活動中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
2) 甲方向乙方收取建設項目管理費____________元整。
3)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在項目投標和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建設方的要求進行施工組織工作,對乙方違反法規和規定的行為提出整改要求。在發現乙方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時,甲方有權取消協議并要求乙方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4) 甲方有義務全力協助乙方在工程投標、建設施工、工程結算等工作中需要甲方協助的工作,并提供乙方在上述工作中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資料和證件,并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投標、建設施工等工作。共同努力使上述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四、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有權使用甲方資質 的工程投標、工程建設、施工等工作。(注:此資質僅用于此工程,其它工程無效)
2) 乙方有權在上述工程的工程投標、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等工作中獲得甲方的協助。有權在上述工程的相關工作中獲得并使用甲方的相關資料和各種證件。有權獨立進行上述工程的投標、建設施工、工程結算等工作。甲方不得干預。
3) 乙方有義務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工程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結算等工作。并不得違反相關管理法規和規定,以致對甲方聲譽構成損害及資質降級等問題由乙方負責。
五、 支付結算
當乙方使用甲方資質獲簽工程項目的工程合同時,在工程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管理費___________元整。
六、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乙方投標中標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結算結束,質保期到期合格后,經雙方同意,合同終止。
七、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均應本著有好協商的精神解決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經甲方要求,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就此次借用資質過程中,有關安全、質量、及工期等相關影響本公司資質的弊端作出承諾,承諾書同本合同一樣受法律保護及約束。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有效期如明年還需本公司資質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并簽署新的借用合同。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訂時間:
最新資質證書借用合同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
乙方:
乙方使用甲方企業資質證書,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經協商,現簽訂協議如下:
之一條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合法的,并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在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變更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向有關部門和個人核實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關的資料。甲方有權合法地收集乙方的資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對乙方資料保密。
第三條 乙方保證使用證書的行為具有合法性,乙方不得將甲方的證書資質用于公司業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用途,凡使用證書的行為,均視為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第四條 乙方應保管好甲方證書,且只限于安裝工程項目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乙方在使用甲方資質證書期間,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證書失效或丟失的,乙方有責任采取措施使甲方證書恢復效力,并負擔證書恢復效力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 證書的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天。協議期滿后,如需續簽,協議另行簽訂。乙方在使用證書期間有維護其繼續有效的義務,并承擔其所需基本費用(包括繼續教育及注冊費用等)。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使用甲方資質證書的押金為¥__________元/次。
第七條 使用期間甲、乙雙方不得無故解除協議。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需解除協議的,雙方均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因甲方原因需解除協議的,甲方要退還與甲方簽訂協議期內的證書使用費。因乙方原因需解除協議的,甲方不退還乙方已付證書使用費。
第八條 如需甲方親臨現場配合工作的,甲方應前來現場,所需費用(差旅費)都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乙方在經營活動中,若出現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有乙方獨立承擔,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___份,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借用測繪資質收幾個點
借用測繪資質按合同金額1到3個點收取費用。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13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繪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一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基礎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專款專用。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