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3)
一、《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
1、第二條之一款之一項修改為:“(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繪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2、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加工國外設計的地圖產品,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國家審查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刪去第二十六條之一款:“編制公開出版的本省各類地圖和制作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在制作或出版前將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內將樣本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制作和出版。”二、《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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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公路施工和養護時,應當保障車輛通行,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需中斷交通或繞道通行的,應采取保證車輛安全通行的措施,并發布通告。施工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應當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三、《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修改為:“國內外團體、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進行與保護環境資源有關的投資建設,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四、《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刪去第二十條:“企業或者個人修建水電工程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上5萬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的,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五、《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在預防保護區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提交有防沙治沙內容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開發建設項目中應當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將治理資金列入項目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并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六、《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修建任何非保護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設施。”七、《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1、第七條修改為:“開辦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
2、第八條修改為:“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禁止開辦各類小煤礦。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外,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礦井予以關閉。取締無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3、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煤礦改建、擴建,擴大開采范圍,改變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變更設計生產能力,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刪去第二十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經批準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
5、刪去第二十一條:“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炭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外省煤炭企業在我省設點銷售煤炭,應當納入全省煤炭銷售、運輸管理。”
6、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建、擴建,變更設計生產能力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關于2022年甘肅省測繪資質復審換證時間
關于2022年甘肅省測繪資質復審換證時間還沒出,但是可以根據2021年的通知大概推測在9月左右。
2021年通知內容:全省甲、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于2021年9月15日前提交申請和材料,全省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于2021年10月15日前提交申請和材料。因測繪單位原因造成2021年11月30日前仍未提交合格的材料,導致12月31日前未完成復審換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此次復審換證的權利。
測繪資質是測繪專業必須具備的資質,資質等級為甲、乙兩級。
房產測繪流程是怎樣的?
房產測繪流程如下:
開發前期設計測繪工作
測繪部門]提供的測繪地形圖是房地產設計開發工作順利進行的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選址申請時,必須向規劃部門提交經過測繪部門修正的地形圖,然后按照工程項目建設的要求,進行房地產項目的設計和規劃。-般情況下,根據房地產項目開發的要求,房地產內部的管線規劃和建設必須使用1: 500的比例尺地形圖,而區域整體規劃則應該使用1: 200的比例尺地形圖。所以測繪人員必須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前做好測繪與設計的相關工作,才能確保后期房地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施工前勘察定界測繪
施工企業在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必須嚴格的按照《地籍測繪規范》的要求,做好工程用地的規劃、測量以及施工方案的設計工作,同時確保工程用地審批資料的完整性與合理性。另外,由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勘測工作主要包括了國有土地出讓與農用土地的 *** 等各方面工作,所以工作人員必須嚴格的按照國家發展的基本目標與土地規劃要求,確保勘測定界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才能確保工程項目用地勘察定界工作的順利完成。
施工過程的測繪工作
建設部門]在完成房地產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報批工作與規劃工作后,地質.勘察.測繪應該及時的開展用地情況的檢查與規劃工作,并在相關審批工作結束后,,向施I企業頒發臨時建筑項目的規劃許可證書,為工程項目正式進入施工階段做好準備。房地產項目進入施工階段后,房產測繪部]應該根據相關的要求做好房產建筑平整度測繪、建筑放樣、相關管線道路等各方面的測量工作。在測繪工作完成后,根據建筑規劃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施工圖紙的設計工作,為房地產建設項目的施工提供準確的依據。
完整的房產測繪工作
房產測繪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 技術要求高的專業化測繪工作,該工作主要包括了房地產行業調查、房產平面控制測量圖繪制、房產要素測量、面積測算、變更測量、成果驗收等各方面的工作。這就要求,工作人員在開展房地產測繪工作時,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首先,平面控制測量工作。只有切實做好平面控制測量工作,才能確保后期房地產項目施工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由于汽車,房產要素測量。房產要素測量主要指的是房屋建設用地與其他相關要素的測量工作,這一工作的開展為后續房屋產權登記與產籍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另外,由于成果驗收不僅是房產測繪工作的最后一項工作,更是確保房產質量是否符合標準的關鍵,只有通過驗收合格之后的房屋,才能允許其售賣或交付使用。
竣工測繪和房產測繪工作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運,用科學合理的測繪 *** ,對房地產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面積界定圖、放線圖、設計圖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信息等進行準確的測繪和數據記錄工作,為后續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與城市地理數據庫的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支持。房地產項目竣工后,房產測繪部門]必須及時的組織工程項目施工各方開展房地產項目的住宅面積、公共面積、綠地面積等的測繪工作,才能及時的發現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現象。
另外,房產測量工作完成后,房產測繪部門]必須按照實際的測繪數據繪制工程項目的竣工圖、房屋管線完工圖以及分間分層平面圖等,最后將相關圖紙交由規劃管理部門]開展驗收工作,才能確保房地產項目開發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參考資料:房產測繪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基礎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專款專用。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