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 *** 森林防火令
一、全市森林防火期為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為森林高火險期。二、防火區域:全市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500米內的范圍為森林防火區域。三、在森林防火期內,防火區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進入林地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防火區燒紙、燒香、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二)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防火區;
(三)禁止在防火區燒荒、燒秸稈、燒枝椏等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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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在防火區吸煙、燒煮、燒烤食品等行為;
(五)禁止施工單位在防火區明火作業和爆破;
(六)禁止在防火區使用火把、點火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誘發森林火災的活動。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五、進入林地的車輛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森林防火檢查,并負有森林防火的責任與義務。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入林地,需有監護人陪同,監護人要履行有效的監護責任。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占用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八、凡阻撓、妨礙森林防火執法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置。九、凡違反本禁令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要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林業等有關部門,各區、鎮 *** 、村委會要配合做好轄區森林防火預防宣傳工作。
森林防火報警電話:火警119;
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937-6226263(工作日白天);0937-6222239(節假日、夜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