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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巡查項目

2024-05-24 甘肅測繪資質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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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包括什么?

國家現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將測繪資質分為12個專業。不同專業對人員儀器設備有不同的要求,以丙級工程測量專業為例:

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巡查項目

一、通用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

2、辦公場所: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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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質量管理: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配備專門質檢人員;

4、檔案和保密管理: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應的設施:有明確的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了保密責任書;

5、檔案管理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6、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7、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二、工程測量丙級標準:

6、測繪及相關專業人員:8人(中級3);

7、測繪設備:

(1)GPS接收機3臺(5mm+1ppm精度以上);

(2)全站儀3臺(其中2秒級精度以上不少于1臺);

(3)水準儀2臺(S3級精度以上);

(4)A1幅面以上繪圖儀1臺。

拓展資料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本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本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參考資料: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百度百科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基礎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專款專用。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的電話

蘭州市房管局(現名稱為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系電話:0931-8463901。

局各內設機構聯系方式(區號為0931)如下:

(一)辦公室辦公電話:8480682傳真:8489263

(二)人事科辦公電話:8462843

(三)政策法規科辦公電話:8489378

(四)財務科辦公電話:8463910

(五)審計督查科辦公電話:8465465

(六)信息科辦公電話:8463826

(七)行政審批科辦公電話:4818022

(八)綜合規劃科辦公電話:8461022

(九)項目管理科辦公電話:8463837

(十)勘察設計監管科辦公電話:8465471

(十一)建筑市場監管科辦公電話:8456630

(十二)房產開發科辦公電話:8464214

(十三)房政管理科辦公電話:4607333-8242

(十四)住房改革和發展科辦公電話:4607695

(十五)房產市場監管科辦公電話:4607333-8266

(十六)住房保障科辦公電話:4607685

(十七)物業管理科辦公電話:4607052

(十八)城市建設科辦公電話:8409030

(十九)村鎮建設科辦公電話:8461920

(二十)安全質量監管科辦公電話:4539192

(二十一)建設科技科辦公電話:4539191

擴展資料:

一、局機關辦公地址

按照市 *** 統一安排,自2019年11月1日起,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辦公場所將由城關區甘南路701—1號伊真大廈22-24層和城關區通渭路1號房地產大廈13-14層遷移至城關區南濱河東路名城廣場4號樓5-6層,郵政編碼:730000。

二、機構職責

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蘭州市機構改革后新成立的市 *** 工作部門,整合了原“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和原“蘭州市城鄉建設局”的相關工作職能。2019年2月19日下午,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式掛牌。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負責起草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和市 *** 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專業規劃、產業政策并指導實施。

(二)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監管全市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及棚戶區改造。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補助資金計劃,并監管各類資金。

(三)負責擬訂全市住建行業的各類標準、定額和參數,并監督執行。

擬訂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監管政策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監管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

監管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

負責征收建設行政事業性規費。

負責編制下達城市維護建設計劃和年度城建計劃。

(五)負責全市村鎮及小城鎮的建設管理。

指導編制全市小城鎮建設規劃和投資計劃,并負責技術審查及監督實施。

指導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基礎設施、綜合開發及試點建設。

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工作。

(六)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前期工作。

會審投資額度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

監管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

負責全市供熱、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及監管。

(七)負責主城區內主次干道、橋涵、路燈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日常運維和管理。

監督指導主城區內供熱、供氣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

(八)負責監管全市建筑市場,指導各類建設活動。

負責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負責全市工程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

監管進蘭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管理各類從事建筑活動企業的資質資格。

核發管轄范圍內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并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九)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政策并監督實施。

負責認定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

組織并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監管房產開發和交易市場。

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格。

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

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

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備案。

指導區縣監管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

(十一)負責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組織實施中央和省在蘭單位及市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

審批、監管全市房改資金。

(十二)負責管理國有直管公房。

組織評審房屋征收預評估結果。

負責對區縣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征收行為實施備案管理。

負責發布全市房屋征收信息。

(十三)負責推動全市建筑節能工作。

負責全市建設領域重大技術的引進和創新。

負責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

負責對綠色建筑推廣、評價標志申報及建筑節能材料、產品進行登記備案。

(十四)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并監督實施。

擬訂全市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政策及技術標準。

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和既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

(十五)負責對全市住建領域行政執法(不包括市政設施建成后的行政執法)的監督。

(十六)負責市 *** 投資項目的代建管理。

(十七)負責完成市委、市 *** 和省住建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局內設機構及其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后勤保障、政務督辦、政務公開、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 *** 維穩等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系統組織人事、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干部培訓、人才服務、老干部服務、職稱資格、黨建黨務、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全市住建行業地方性法規和市 *** 規章草案。負責局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及報備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局系統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負責局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財務科。

負責局系統財務管理、財務核算、預算編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預算績效管理、 *** 采購、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監管等工作。

(五)審計督查科。

負責對住建領域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的督辦。負責對局系統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對局系統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督查。

(六)信息科。

負責局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及信息安全維護。負責對外開展輿論宣傳。負責 *** 輿情的監測、應急和處置。負責新聞信息的采集、核準和編發。負責網民留言的協調辦理。

(七)行政審批科。

負責全局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和審核。負責發放行政審批決定和行政許可證。負責制定和完善局系統行政審批工作制度、流程。

(八)綜合規劃科。

負責擬訂住建領域各類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報綜合年報。負責擬訂保障房年度計劃和城建計劃并督促落實。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論證、篩選和儲備。負責搜集整理行業內各類綜合數據,匯總編報各類統計報表。牽頭協調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創建工作。

(九)項目管理科。

負責組織各類項目的前期籌劃、方案設計、資料收集和評審。負責研究編制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并進行技術評審。負責建設項目立項的審核和報批。負責重大項目的包裝和協調實施。負責組建和管理行業內各類專家庫。

(十)勘察設計監管科。

負責監管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負責征收規定權限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對建筑工程節能設計方案進行專項登記。負責對民用建筑節能質量監督進行專項備案登記。負責核準規定權限范圍內房屋建筑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初步設計。負責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進行核準備案。負責審批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及重大內容修改。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建筑市場監管科。

負責監管全市建筑行業和預拌混凝土行業。負責組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 *** 、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和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核發規定權限范圍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許可證,并進行竣工驗收備案。負責監管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負責監管進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負責核查認定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并處罰。負責管理全市從事建筑活動各類企業的資質、資格。

(十二)房產開發科。

負責蘭州地區房產開發行業管理。負責核發房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對房產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年度檢查。負責跟蹤管理房產開發項目建設動態。負責出具商品房項目已投入開發建設資金核驗證明。負責監管全市建設單位規劃道路代征、代拆。

(十三)房政管理科。

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管理修繕全市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賃住房。負責處理私房政策遺留問題。

(十四)住房改革和發展科。

負責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住房貨幣化分配管理及實施。負責指導全市住房租金調整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產權比例的界定和審核。負責監管和使用房改資金。

(十五)房產市場監管科。

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監管全市商品房預售和銷售行為。負責測算房屋重置價格、房屋租金標準。負責監管房屋租賃、買賣和抵押行為。負責管理存量房產交易資金。負責房產估價機構資質備案。負責培育住房租賃市場。

(十六)住房保障科。

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和分配。負責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計劃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負責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的出售和售后管理。負責擬訂棚戶區改造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十七)物業管理科。

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核準和備案。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行業管理。

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監管。

(十八)城市建設科。

負責擬訂全市市政公用行業(不包括供水、節水和排水)建設的中長期規劃、辦法、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占用、開挖、養護、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對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依附于市政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建設)的審批。負責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橋梁)行駛的審批。

參與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全市供熱、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及監管。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負責燃氣經營停業歇業許可。負責燃氣設施改動的審批。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供熱鍋爐房熱網及其它城市供用熱設施的方案審核。負責核發供熱許可證。

(十九)村鎮建設科。

負責全市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村鎮、小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和投資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鄉鎮、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技術審查和實施。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及住房質量安全工作。參與全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申報。監督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年報編制并進行數據統計分析。

(二十)安全質量監管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及安全生產的監管。負責管理直管公房安全。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行業(不包括供水、節水和排水)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處置。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二十一)建設科技科。

負責住建領域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標準的評估鑒定和推廣應用。負責全市建筑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專項規劃、政策措施的擬訂和實施。負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負責綠色建筑推廣和評價標識申報。負責建筑節能材料、產品的備案登記。負責全市建設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設科技項目的鑒定驗收、推廣應用及對外技術合作交流項目的組織實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參考資料來源: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機構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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