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9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企業依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混凝土構件廠(以下簡稱構件廠)、建筑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設備水平、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等綜合性指標。第四條 全省建筑施工企業、構件廠和試驗室的資質由省建設委員會歸口管理,省建筑管理站具體組織實施。第二章 資質審定第五條 下列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資質審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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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聯營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凡在省內的等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向省建設委員會提交資質審查申請。一級建筑施工企業由省建設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二、三、四級建筑施工企業,屬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由省建設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屬我省主管的由省建設委員會審批。審查批準后,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第七條 省內非等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向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經審查合格,確定經營范圍后,由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并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第八條 零星建筑隊不屬建筑施工企業范疇,不予審定資質,不能承擔新建、改修、擴建工程,不得被介紹跨省施工。零星建筑隊應按規定在其所在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后發給《施工證書》,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定的營業范圍內從事小型工程的內外裝修、房屋修繕,傳統農房建造和提供勞務。第九條 構件廠必須按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管理權限,報省建設委員會或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一級構件廠須經省建設委員會審定,二、三級構件廠須經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經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地(州、市)審查發證后,須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第十條 試驗室必須按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所在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和等級評定意見,報省建設委員會審定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構件廠和試驗室資質審定四年后,方可報出晉升等級的申請。但在工程建設中成績突出,資質條件有明顯提高的,可以適當提前。第三章 資質檢查第十二條 對建筑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實行資質年度檢查制度(以下簡稱年檢)。促使其不斷提高、完善資質條件和依法經營。第十三條 資質年檢實行自檢與審檢相結合和分級檢查的原則。
中央在我省的等級建筑施工企業、省屬和省級有關部門所屬的等級建筑施工企業的年檢由省建筑管理站負責,其他等級和非等級建筑施工企業的年檢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負責。
一級構件廠和所有試驗室的年檢由省建筑管理站負責。二、三級構件廠的年檢由地(州、市)建筑管理站負責。第十四條 受檢單位在認真自檢的基礎上,如實地向年檢部門報送年檢報告、《經營管理手冊》和下列資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已經獲得的資質等級與相應的資質標準相對照,實際達到水平情況及相應的資料;
(二)當年施工項目的情況(項目名稱、投資、面積、結構、層數或工業廠房跨度等);
(三)當年施工、構件生產、試驗項目的質量情況,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情況;
(四)當年的經營活動情況(有無越級經營、轉包或接受轉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況);
(五)當年突出的建設業績。第十五條 年檢部門要對受檢單位的資質、經營活動和建設業績做出評價,并提出具體要求,加蓋公章、匯總歸檔。受檢單位對年檢中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要采取措施認真加以改進和完善。經檢驗達不到資質標準的要限期完善或重新確定等級,業績突出的可以提前升級。發現較大問題需做其他處理的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識,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其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A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顚S?。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技術服務。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第六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受理。第十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變更證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全省測繪工作實行分級歸口管理。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測繪工作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各市、州、縣(市、區)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鄉、鎮人民 *** 負責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測繪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業務協調;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出版的管理。第五條 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對測繪活動,都應當提供方便,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各種測量標志,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條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所屬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系統業務范圍內測繪任務的,由其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同時承擔本系統業務范圍以外測繪任務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七條 測繪單位從事經營測繪業務的,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經營活動。第八條 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審查核準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測繪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等需要變更或者測繪單位撤銷時,應當向原測繪資格審查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經營測繪業務的單位,經營范圍需要變更或者歇業、停業時,還應當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測繪單位承擔下列范圍的測繪任務時,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一)布設國家四等以上的平面或者高程的大地控制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比例尺面積1∶5百 1∶1千 1∶2千 1∶5千 1∶1萬 1∶2.5萬(平方公里)24620 25 100
(三)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四)編制出版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地理圖、專題地圖和圖集(冊);
(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涉外項目的測繪。第十條 省外測繪單位來本省承接測繪任務,應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接受測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業務監督。
國(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或者與國(境)內、省內有關測繪單位合作承擔測繪任務,必須持我國 *** 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行業收費標準收費。第三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規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甘肅省蘭州市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
基礎測繪或者重大測繪項目,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及測繪技術標準。
專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