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及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加強測繪行政管理機構的建設。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持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當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經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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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城鎮和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自治區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一條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自治區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自治區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本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級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復測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為五至十年。
設區的市、縣(市)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級人民 *** 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自治區實際,會同自治區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會同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測繪甲級資質與測繪乙級資質對比有什么優勢?
優勢就在于測量業務范圍不一樣,甲級資質比乙級資質的業務范圍要廣,也就是說有些活,乙級資質是不允許干的,甲級就可以。
還有甲級資質對設備和技術人員的要求都比乙級資質高,這反映了甲級資質單位綜合實力要比乙級資質強,在投標競爭等場合會有優勢。同等條件下,業主肯定愿意選擇實力強的公司。
產值預測多多少是沒法確定的。
廣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下文是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全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工程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基礎設施、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含圖紙、圖表)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過工程勘察設計。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不得進行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測繪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申請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需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格證書的等級和申報程序,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的,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原資格證書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通過互認或者考試取得內地注冊資格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人士,已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還可以在本自治區再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執業。
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 *** 、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格證書、圖簽、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發包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資格證書、未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確認的保密、搶險、應急的救災等工程項目,可以不實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持有的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或者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個人和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等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可由兩個以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參加聯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都應當具有承包該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相應的等級的資格證書,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第十七條 經發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部分單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國家和自治區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給予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四章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依據批準的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拒絕發包方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程序分階段進行,達到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工程勘察階段劃分應當與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相適應,符合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等要求。
工程設計階段分為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還包括方案設計階段。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推薦淘汰和不合格產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標明編制單位的名稱、資質證書等級、編號,有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勘察設計人員及相應專業的注冊執業人員簽字,并加蓋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及國家規定的必須加蓋的其他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中需要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文件修改部分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說明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解決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設計而引起的技術問題,參加投產試運行、工程竣工驗收。
重大、復雜的工程應當按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計算機軟件及其所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未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 *** 、重復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對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的;
(二)工程項目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就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其發包行為無效,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格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等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不合格產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承擔相應賠償。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格等級和吊銷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其職權范圍決定。
第三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者不按資格條件審批資格證書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的資質
2007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0號發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強調: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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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廣西壯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2003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及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加強測繪行政管理機構的建設。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五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批準的區域和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接受當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六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并在測繪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 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經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城鎮和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九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自治區對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一條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自治區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自治區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自治區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本自治區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級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復測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 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自治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為五至十年。
設區的市、縣(市)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級人民 *** 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自治區實際,會同自治區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自治區基礎測繪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會同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 ***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自治區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