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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南寧市測繪資質變更公告2023(實時/更新中)

2024-06-08 廣西測繪資質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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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鳴區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我國一般在國家基礎建設的同時常常會涉及到一些土地征收問題,對土地征收問題人們往往會有很多疑問需要解決,那么 武鳴區 征地補償標準 是多少? 武鳴區的土地征收一般是要看土地類型和相關用途的多少來決定賠償的相關金額。 廣西省南寧市武鳴縣土地有一類、二類、三類、四類土地四種,具體的補償標準有一下是:為進一步規范我城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獎勵補助與補償工作,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國務院令第590號)及《南寧市人民 *** 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補助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南府規〔2016〕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城區人民 *** ,日常管理工作由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 征收實施單位:城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受城區人民 *** 的委托,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二、住宅房屋搬遷獎勵和補助 (一)被征收私有 房屋產權人 積極配合征收,按下列規定給予搬遷獎勵: 1、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30000元。 2、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20000 元。 3、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第61日至第9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獎勵10000 元。 未辦理 房屋產權證 或 不動產權 證的房屋,符合本通知第九點第(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給予搬遷獎勵。 (二)公房承租戶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對搬遷獎勵的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單位自管公房在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6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搬遷交付房屋的,單位自管公房產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各得5000元搬遷獎勵,對自管公房單位(被征收人)的搬遷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00 元。房屋承租人須經被征收人認定,并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現場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才能給予相應獎勵。直管公房產權人不享受搬遷獎勵,由直管公房承租人享受搬遷獎勵10000 元。 (三)整體搬遷獎勵。在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9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給予下列獎勵: 1、整單元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不含私人自建房)給予15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2、整棟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給予5000元的整體搬遷獎勵。 3、整項目被征收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每戶(含私人自建房)再給予5000元的項目整體搬遷獎勵。 (四)選擇貨幣補償的獎勵。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含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時,被征收人在 ***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貨幣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房屋分戶估價報告確定的估價價值的30%給予獎勵。 (五)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調查登記時,被征收人配合調查登記,并在 ***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按協議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戶給予500元配合獎勵。 (六)獎勵以戶為單位,已辦理私有 房屋所有權 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計戶,房屋共有權證合并計為一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承租戶按租賃憑證計戶。 (七)上述獎勵費用的支付問題在征收補償協議條款中予以明確。 三、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等補償和其它補助費用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償費、搬遷及誤工費的支付 1、住宅房屋征收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12個月的補助費。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助費按應補償面積計算。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2、辦公用房、工業用房、酒店(旅館)征收實行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鋪面、餐館和其它用房征收實行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9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3、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被 征收房屋 折算補償比例后應得建筑面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期限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計算。 從房屋征收部門將產權調換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門按周轉過渡期(或延長過渡期)最末月的標準再支付給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4、住宅房屋搬遷費、誤工費及非住宅房屋搬遷費均按2次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門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補償費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按標準執行(詳見附件1) 四、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及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支付 實行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過渡期限一般為42個月以內。過渡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計算,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征收住宅房屋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日起至6個月內(含6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逾期12個月以上(不含12個月)的,按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對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2個月(不含12 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從逾期之日起至12個月(含12個月)內的,仍按補償協議約定標準支付;逾期12個月(不含12個月)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1、5 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住宅房屋更低補償單價 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估價單價低于城區住宅房屋征收更低補償單價的,收人應按更低補償單價補償被征收人。 六、機器設備的搬遷、安裝費用估價補償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給予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補償;對因房屋征收而導致機器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對機器設備凈值給予貨幣補償。 機器設備的貨幣補償及搬遷、拆卸和安裝調試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估價機構估價確定。 對可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估價機構原則上應當根據每臺機器設備的實際情況對搬遷、折卸和安裝調試逐項估價,一般按照價值時點的市場價格估價;對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按照重新購置價結合成新估價。 七、單位自管公房的補償 征收單位自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房屋相關手續后,房屋征收部門可對該房屋視同已房改并給予補償。 八、房屋產權調換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按照套內面積1:1或建筑面積1:1、3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補償。實施舊城改建項目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原址或同一土地級別地段的房屋進行調換。存在土地級別差的,應按規定系數計算應置換房屋面積。 1、按照套內面積1:1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應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按照征收決定公告時本城區上一年度 經濟適用房 更低價結算差價;超出的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按照征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布的同地段類似 商品房 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2、選擇建筑面積1:1、3 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出的面積部分,按照征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布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3、選擇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被征收房屋面積可分為產權調換面積和貨幣補償面積。 選擇套內面積1:1進行產權調換的,其剩余貨幣補償面積為被征收房屋面積扣減用于產權調換套內面積及其對應公攤面積;選擇建筑面積1:1、3產權調換的,其剩余貨幣補償面積為被征收房屋面積扣減用于產權調換建筑面積。應得貨幣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房屋估價報告計算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給予補償,符合之一條第(四)款條件的,對選擇貨幣補償的部分可以給予房屋估價價值30%的獎勵。 (二)征收住宅房屋需要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應為全產權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產權調換的,在按地段調換比例調換后,應補償給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內面積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他處無正式住房的,按套內面積50平方米作為保障調換面積。超出應置換房屋套內面積在50平方米內(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決定公告本城區上一年度經濟適用房更低價結算差價;超出應置換套內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應公攤面積),按照征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布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面積,應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積。 (五)被征收人自行選擇地點安置的,應在房屋征收部門通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書面提出,并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日期為估價時點,結清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總額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售價總額的差價。 九、手續不全房屋的補償 (一)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不齊全的,按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估價價格的100%給予補償。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單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層以下(含第四層)的私人自建房,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不齊全的,按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估價價格的85%給予補償。 (四)規劃、土地、建設批準手續齊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按該征收項目同類房屋分類估價價格的95%補償。 對上述手續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選擇產權調換,按上述規定確定應補償的面積后,再按照套內面積1:1或建筑面積1:1、3進行產權調換換算。超出的面積,以折算后的建筑面積,按征收決定公告時房產部門最新公布的同地段類似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差價。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設的手續不全、無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不予補償。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確認,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提供 *** 部門出具的土地、規劃、建設手續或相關年份的地籍(形)圖、路網圖及航拍圖等確認。無法確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轄區 *** (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內的規劃、建設、國土部門確認。 (七)房屋建筑面積的確認 1、根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雙方認可的丈量結果確認。 2、根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確認。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測繪的,應在測繪前3日通知對方當事人到場,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測繪人員入戶測繪。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屬拒絕給予入戶測繪的,測繪單位對拒絕入戶測繪的情況進行說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單位或社區派員見證,其房屋面積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相關材料予以認定,并作為估價依據。 十、改變用途房屋的補償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變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權屬證明標注用途進行補償或按以下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單位自管住宅房屋、直管公房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7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手續的,按項目相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60%給予貨幣補償。 辦公、旅館旅社用途房屋改變為經營性商業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商業用房使用的,按經營性商業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6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手續的,按經營性商業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50%給予貨幣補償;倉儲、廠房等用途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具有工商營業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且正在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的50%給予貨幣補償;缺稅務登記手續的,按經營性用房分類估價價格40%給予貨幣補償。 屬劃撥土地的,補償價格根據 土地使用權 人享有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 權益依法評估確定。 按上述比例給予貨幣補償后,同時以相應經營性用房標準一次性支付9個月的停停業補償費。 本款所稱的“經營性用房”包括“經營性商業用房”和“經營性非商業用房”。“經營性商業用房”指商業鋪面,“經營性非商業用房”指旅館旅社。 (二)2004年1月1日后,自行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相應經營性用房標準一次性支付9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該房屋的補償仍按房屋權屬證明標注用途補償。 (三)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稅務部門的有關資料及其它能證明改變用途時間的資料確定。被征收人拒不提供相關資料造成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無法確認的,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視為2004年1月1日以后。 十一、改變結構房屋的補償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經依法批準改變房屋結構,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住宅房屋,按變更后的房屋結構給予補償; 2004年1月1日前未經批準改變結構的,按原結構給予補償后,再按結構變更后的房屋分類估價價格與原房屋分類估價價格之間的差價的50%增加補償。 2004年1月1日后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結構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注的房屋結構予以補償。 十二、房屋裝修的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其房屋實際裝修標準高于分戶估價報告設定的裝修標準的,應在收到分戶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書面提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就高于分戶估價報告設定的裝修標準的補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需要對被征收房屋裝修進行估價的,被征收人應協助估價機構對房屋的裝修部分進行實地查勘。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實地查勘結果依法出具分戶估價報告并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被征收人拒絕估價人員入戶實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估價機構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原分戶估價結果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房屋征收部門或被征收人對房屋裝修分戶估價報告有異議的,應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估價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估價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南寧市房地產價格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結果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十三、征收特困戶房屋的補償 (一)被征收人在本城區規劃區內他處無正式住房,且屬于 五保戶 、孤老、孤兒、孤殘者,或正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更低生活保障金,被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提供相關證明的,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被征收房屋套內面積低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安置: 1、安置標準:l—2人戶50平方米;3 人戶60 平方米;4—5人戶70平方米;6—7 人戶80平方米;8 人戶以上100平方米。 2、 安置房 面積按本條款第1項標準調換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面積部分房屋價款按如下方式處理: (1)被征收人支付超出面積部分50%房屋價款的,安置房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2)被征收人不支付超出面積部分50%房屋價款的,按被征收人與城區 *** 共有產權處理。 3、被征收人在 ***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給予每戶3萬元的裝修補助。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在本城區規劃區內他處無正式住房且選擇貨幣補償的,所得的房屋征收補償款總額低于上一年度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更低價購買建筑面積60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所需總價款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補足至該總價款。上一年度本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更低價,參照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的價格執行。 被征收人有房屋共有人的,在核算征收補償款時,合并計算補償款總額;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圍內有多處房屋的,在核算征收補償款時,合并計算補償款總額。 十四、應安置人數的確定,以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在征收范圍內的常住戶口計算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常住戶口人員,不計入應安置人數: 1、他處另有產權住房的; 2、因入托、入學等原因,戶口報在征收范圍內其親屬處的; 3、房屋承租人。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非常住戶口人員,可計入應安置人數: 1、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役軍人(不包括已在外地 結婚 并購置產權房屋的); 2、按規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和住在本城區工作單位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測人員; 3、未成年子女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不在其父母或 監護人 處的; 4、夫妻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圍內,另一方居住在征收范圍外,且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屬非租賃型保障住房承租戶的。 十五、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征收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不需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或者 購房 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款的,被征收人免繳房屋 契稅 。 十六、被征收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和初中,因房屋被征收需要轉學的,在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3年內,由城區(開發區)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 拆遷 辦公室核實被征收人(包括子女)的戶籍信息和被征收人的家庭實際住址并出具相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房屋被征收后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入學。 十七、本文中所稱的“他處無正式住房”,指的是: (一)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在征收范圍外的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無自有產權住房; (二)被征收人本人或其配偶未在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其它征收區域按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得到征收補償。 十八、本通知針對南門片區舊城改造而制定,其它片區改造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九、本城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城區住房與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武鳴區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武鳴區的土地征收有兩種選擇,一種是現金賠償,一種是房屋賠償,在賠償的時候盡量選擇最利于自己的那一類方式,讓自己不會受到損失,并且不要產生 征地糾紛 ,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相關問題。

廣西省南寧市測繪資質變更公告2023(實時/更新中)

測繪資質因為法人征信有問題不能變更怎么辦

測繪資質因為法人征信有問題變更步驟如下。

1、公司所在管轄區的工商局領取如下表格:《登記申請書》,《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公司登記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的證明》,《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

2、按順序跑四個地方辦理所有的手續工商局: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寫完畢的表格(就是從工商局領取的表格),股權 *** 協議,公司任命決定書,新的,單位公章,原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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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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