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2005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 *** 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南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規劃、計劃、土地、建設、衛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條 工程、通信、警報、人口疏散基地建設、重要目標防護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依照有關規定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四條 市人民 *** 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防空襲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各項保障實施計劃由有關部門負責擬制。縣級以上人民 *** 制定的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應報上一級人民 *** 和軍事機關備案。第五條 規劃、建設地下交通干線和其他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關鍵部位和重要設施應當按照人民防空的防護標準進行建設。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交通等基本設施的建設和糧食、醫療、油料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工程,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為人民防空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六條 經批準的各項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疏散基地等工程建設,應當適應現代化高技術戰爭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九條 因地質、地形、施工等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收,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于修建公共人民防空重點工程。第十一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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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規劃設計要點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要求;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規劃方案設計時,持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技術要求、平戰功能等設置意見;
(三)初步設計報審時,同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結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圖,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并提供審核意見。第十二條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應當經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未經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將防空地下室與主體工程同步修建。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和其他專用防護產品,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裝。
人民防空工程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必須符合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技術措施的規定,口部關鍵位置不允許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管理,進行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理、施工企業應配備有熟悉人防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質量檢查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
(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墻、頂板部位鋼筋綁扎及設備設施的預留預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抽檢核查;
(三)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防空地下室所需的防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裝到位;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并將有關工程竣工資料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人防測繪報告審核需要什么資料
資料如下。
立項批文(基本建設)兩份.
初步設計會議紀要或者批復兩份。
劃面積申報表兩份。
房產預測繪報告兩份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分棟分層測繪。
總平面圖藍圖一份。
土地出讓合同或者選址意見書兩份。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提供 *** 建筑、結構圖紙(地上、地下、人防、非人防均含)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僅需要提供 *** 人防建筑圖紙即可(圖紙一套)。
以上材料若是復印件,請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人防工程竣工測繪資質要求
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根據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告,鐵路義烏站綜合交通樞紐工程竣工測繪的資質要求為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竣工測繪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規劃管理部門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所需的技術資料,一般由具有國家測繪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管理部門依據測繪報告實地驗證,符合設計的通過驗收,頒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南寧市城市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搞好城市建設管理,把南寧市建設成為環境優美和富于民族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南寧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務院批準的《南寧市城市總體規劃》,是南寧市城市建設發展計劃和城市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時,必須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條 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在市區內不得再進行大的新建、擴建工業項目;原有污染和公害的企業,須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或搬遷。
舊城區應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需要,逐步實行改建。第四條 城市建設規劃和施工,均須保護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施工中發現地下歷史文物,要嚴加保護并報文物保護管理部門處理。第五條 南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和建設,由南寧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六條 凡駐市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用地管理第七條 城市土地屬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買賣、 *** 、調換、出租和改變使用性質。城市規劃范圍內的郊區集體土地,須服從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八條 因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征用土地的程序,辦理批準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國家和集體的土地(包括空地、魚塘、綠化用地和山坡等)。第九條 建設用地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或個人須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試行辦法》和《南寧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的若干規定》,做好補償和安置工作。被征地或拆遷的單位和個人,要顧全大局,服從安排,不得妨礙和阻撓,不得提出超越政策規定的額外要求和附加條件。第十條 建設用地須貫徹節約用地原則,充分利用荒山、劣地。嚴格控制征用菜地、魚塘、綠化地和農田。征而不用的土地超過兩年的,由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收回另作安排。第十一條 建設需臨時占用土地,須報經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臨時土地使用證》,并按規定交納臨時土地使用費。臨時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使用期滿即行收回。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十二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管線工程,均須憑批準項目計劃、施工設計圖紙,報市城建管理部門審批,發給施工執照后,方可施工。施工執照自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不施工者須申請延期,否則,執照作廢。第十三條 市區主要干道兩側各五十米內的臨街建筑,須報南寧市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中有關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防火設施、人民防空工程、交通安全、衛生和綠化要求以及教育、商業配套等的設計方案。均須報經市城建管理部門組織會審批準??⒐ず螅瑫炇?,才能使用。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測量標志、道路、橋梁、管、線、人防工事、綠化、公用等市政工程設施,確需遷移者,須報經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后,由用地單位負責遷移重建。建筑工地必須加強管理,文明施工。建設施工影響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安全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第十六條 居民私有房屋的維修、改建、新建,必須報各該轄區人民 *** 城建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許可證,按規定施工。新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須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十七條 市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不準損壞、圈占、挖掘。確因建設施工需要臨時占用或挖掘時,須經市公安部門同意,市城建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并按規定交納費用。占用或挖掘時,須設圍欄及安全標志。完工后須按期清理現場、修復原面貌。第十八條 各種桿線、人民防空、管線工程設施,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的平面位置和豎向高程,均須報市城建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綜合安排,并辦理施工執照。第十九條 城市的給水、排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不準移動、侵占、損壞或向內傾倒垃圾。各單位的排水必須接管排入城市下水道。接管時須報市政管理部門勘察后才能施工。各種生產廢水,需經環保部門檢驗才能排入管道。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準擅自接引路燈電源。不準占用或移動路燈線桿及其附屬設施。第五章 獎罰辦法第二十一條 對維護城市建設管理有顯著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 *** 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南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規劃、計劃、土地、建設、衛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條 工程、通信、警報、人口疏散基地建設、重要目標防護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依照有關規定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四條 市人民 *** 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防空襲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各項保障實施計劃由有關部門負責擬制??h級以上人民 *** 制定的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應報上一級人民 *** 和軍事機關備案。第五條 規劃、建設地下交通干線和其他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關鍵部位和重要設施應當按照人民防空的防護標準進行建設。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交通等基本設施的建設和糧食、醫療、油料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工程,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為人民防空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六條 經批準的各項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疏散基地等工程建設,應當適應現代化高技術戰爭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層(含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面總建筑面積達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規劃確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各類開發區和單位規劃區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總建筑面積的2%統一修建地下室。第九條 因地質、地形、施工等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0元標準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收,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于修建公共人民防空重點工程。第十一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規劃設計要點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要求;
(二)建設單位在規劃方案設計時,持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技術要求、平戰功能等設置意見;
(三)初步設計報審時,同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結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圖,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并提供審核意見;
(四)施工圖報建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結建防空地下室各專業施工圖;經審查合格,發給《南寧市地下人防工程審批書》。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應向建設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南寧市地下人防工程審批書》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繳納收據,建設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將防空地下室與主體工程同步修建。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和其他專用防護產品,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裝。
人民防空工程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必須符合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技術措施的規定,口部關鍵位置不允許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管理,進行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理、施工企業應配備有熟悉人防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質量檢查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
(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墻、頂板部位鋼筋綁扎及設備設施的預留預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抽檢核查;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結構施工完畢后,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人防、建設等部門進行人防結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上部結構施工,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范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測繪成果提交所需資料
房產測繪成果備案須提交的資料
一、商品房項目預測成果備案
1
、房屋建筑面積預測繪成果報告書、電子文檔;
2
、經審查批準的 *** 建筑施工圖和電子圖各一套;
3
、寧波市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4
、共有公用面積分攤彩圖;
5
、經人防部門備案的人防建設方案;
6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8
、有關商品房預售方案;
9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二、商品房項目實測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擴初會議紀要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4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5
、地名辦門牌編號圖原件;
6
、地名使用批準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7
、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區域劃分圖原件;
8
、建筑竣工圖及電子文檔;
9
、交警部門出具的地下室汽車位驗收意見原件;
10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文檔;
13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委托合同復印件(校驗原件);
14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三、新建房(單位或個人)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建筑竣工圖;
4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6
、地名辦出具的門牌坐落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
7
、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區域劃分圖(專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復印件(校驗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9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委托合同或協議復印件(校驗原件);
10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四、改擴建項目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土地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
、擴建、改建、翻建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6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五、商業、辦公用房權屬分割項目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土地部門分割聯系單原件;
4
、消防部門意見原件;
5
、原設計施工圖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圖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7
、其它應提交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