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暫行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率,實現城市建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增加城市整體功能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南寧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須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以下簡稱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項目。第四條 南寧市建設局是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工作。第五條 市建設局根據開發項目的規模及配套建設內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第六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應在開發項目竣工并經單項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進行。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發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是否按經批準的規劃實施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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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四)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六)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七)其它。第七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應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開發建設協議書》;
(三)開發項目立項和計劃批文,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用地規劃紅線圖;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經批準的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面圖、批準文件;
(八)經批準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九)物業管理辦法及經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產權界定方案;
(十)經批準的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圖;
(十一)單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它應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圖紙。第八條 開發項目竣工并經單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市建設局提出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申請,并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市建設局應在收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后一個月內,編制該項目綜合驗收實施方案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開發項目綜合驗收。
參加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的單位,須對各自負責的驗收內容簽署明確的驗收意見和評分意見,并對此負責。
對綜合驗收合格的開發項目,由市建設局發給《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書》,作為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第九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實行百分制評分和等級評定制度。 百分制評分標準和等級評定標準由市建設局組織有關部門制訂, 報市 *** 審定頒布后實施。第十條 分期建設的開發項目,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須按《開發建設協議書》要求同步實施,并按《開發建設協議書》規定進行分期綜合驗收。第十一條 對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按《開發項目建設協議書》中的責任條款處罰。在未改正之前,市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不予審批新的開發項目。第十二條 本經綜合驗收和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凡未經綜合驗收和綜合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外,造成遺留問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凡在本辦法頒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經批準的規劃完成配套建設的項目,由市建設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建設協議書,限期完成配套建設。逾期由市建設局給予警告,市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不再給予辦理其它項目審批手續。情節嚴重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注銷其開發資質證書。第十四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合格后30天內,開發建設單位須按經批準的產權界定方案,對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進行產權移交。第十五條 武鳴、邕寧兩縣的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地形圖測繪成果一定要驗收嗎?
從工程項目的角度講,所有的測繪項目都要驗收,這是劃定完成與否的一個標志。 *** 委托項目也建議這么做,如果是城建之類的需要負嚴格責任的項目更需要先到質量鑒定機構進行質檢。
從商務運作的角度,驗收后再進行修改,補測等是需要另計算成本的。即使不再給錢了,至少還能博個人情。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驗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