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各項工程如何驗收?要符合哪些規定?
1、施工單位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應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
2、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施工項目質量控制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質量管理體系、質量控制和檢驗制度。
3、施工前應熟悉和審查施工圖紙,掌握設計意圖與要求。實行自審、會審(交底)和簽證制度;對施工圖有疑問或發現差錯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變更設計時,應按照相應程序報審,經相關單位簽證認定后實施。
4、施工前應根據工程需要進行下列調查研究:現場地形、地貌、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其他設施和障礙物情況;工程用地、交通運輸、施工便道及其他環境條件;施工給水、排水、動力及其他條件;工程材料、施工機械、主要設備和特種物資情況;地表水水文資料,在寒冷地區施工時尚應掌握地表水的凍結資料和土層冰凍資料;與施工有關的其他情況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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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的有關規定執行。
6、綜合管廊工程應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南寧市地下綜合管廊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集約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維護等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綜合管廊(以下簡稱管廊),是指建設于地下用于容納兩類以上工程管線的構筑物以及附屬設施,包括干線管廊、支線管廊和纜線管廊。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管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管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管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廊管理工作。第五條 管廊建設采用 *** 投資、社會投資、 *** 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相結合的模式。
*** 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等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管廊的投資和建設。
鼓勵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線單位)參與管廊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市管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城市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縣(區)管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全國和自治區重點鎮(以下簡稱重點鎮)以及其他具備條件的鎮的管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七條 管廊專項規劃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地下管線、道路交通(含城市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管廊專項規劃時,應當征詢管線單位、城市軌道交通和管廊的建設、運營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意見。第八條 市管廊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管廊五年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征求有關部門和管線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后,報市人民 *** 批準實施。
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重點鎮和其他具備條件的鎮的管廊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工作,由縣(區)人民 *** 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確定。
各類管線建設計劃應當與管廊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第九條 管廊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積極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就管廊工程的設計方案征求管廊運營、管線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答復。第十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同步建設管廊。
老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間開發、給排水以及其他市政管網改造項目等,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管廊建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建設管廊:
(一)交通流量較大和管線密集的城市主干道;
(二)地下軌道交通、地下綜合體等地段;
(三)城市高強度開發區、重要公共空間;
(四)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與鐵路的交叉處。第十一條 管廊列入年度城建計劃并開工建設后,管線單位申請在管廊以外新建按照規劃應當入廊的管線的,相關部門不予許可。第十二條 管廊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法進行規劃核實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非單獨立項的管廊建設工程,應當組織專項驗收。
管廊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管廊運營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參加,聽取意見。
管廊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管廊地面構筑物顯著位置設置工程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三條 *** 投資建設的管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移交給 *** 確定的管廊運營單位運營和維護管理。
社會投資、 *** 與社會資本合作投資建設的管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移交運營和維護管理,并報管廊主管部門備案。投資協議沒有約定管廊運營單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管廊建設單位應當在管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管廊運營單位移交竣工檔案、測繪成果及其電子文件等資料。移交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五條 已建成管廊的區域,新敷設的管線和到期更新、遷改(搶修除外)的既有管線,應當按照規劃入廊;其他既有管線,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安排,按照規劃逐步入廊。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規范無法入廊的;
(二)管廊空間滿負荷無法繼續容納的;
(三)管廊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未安排納入的。
綜合管廊資質要求是什么?
需達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地下綜合管廊屬于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建設和空間治理的先進模式,可以集成城市供氣、供熱、管水、燃氣、污水回收處理、通信、電視、專用線路等一系列城市基礎設施。
地下綜合管廊最早出現在1833年的法國。之后,英國、德國、日本、俄羅斯、西班牙都相繼開始了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為建筑業提供了巨大的機遇。建筑企業需要多關注自己所在的省市地區關于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市政規劃和項目招投標。
綜合管廊資質的介紹:
地下綜合管廊涉及到的主要工程包括綜合管廊的規劃、設計、施工、維護,以及入廊管線的使用和運營維護等。綜合管廊工程規劃包括平面布局、斷面、位置、近期建設計劃等內容;設計包括空間、結構、斷面、節點等設計,以及附屬設施的設計。
其中,附屬設施包括消防系統、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監控與報警系統、排水系統、標識系統等。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進行專項管線設計,包括給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氣管道,熱力管道。
建設地下管廊需要施工資質嗎?
建設地下管廊需要施工資質,可以進一步保證施工的質量和安全性。
在驗證技術成熟度的基礎上,提前與項目的設計單位、潛在的預制拼裝技術提供單位進行溝通,同時也要向PPP咨詢機構充分交底,以便在PPP項目實施方案中選擇并確定合適的 *** 采購辦法。考慮到預制拼裝領域多表現出技術初創、技術及裝備的普及率較低、擁有該技術及其施工能力的企業相對固定等特點,估計在施工單位的選擇上難有更大的選擇范圍。
在鋼筒的前面設置各類的支撐和開挖土體的裝置,在鋼筒中段周圈內安裝頂進所需的千斤頂,鋼筒尾部是具有一定空間的殼體,在盾尾內可以安置數環拼成的隧道襯砌環。盾構每推進一環距離就在盾尾支護下拼裝一環襯砌,并及時向盾尾后面的襯砌環外周的空隙中壓注漿體,以防止隧道及地面下沉,隧道在盾構推進的過程中不斷形成。
廊道襯砌結構主要是由管片構成,它也是盾構施工的最終產物。管片所形成的結構物是永久性的,因此管片的設計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目前我國一些地區已涉及到盾構隧道管片設計的規范性要求,但尚沒形成系統地、完整地盾構隧道設計規范。因此進行盾構隧道管片設計理論的研究成為當務之急。
采用盾構法建造綜合管廊絕對不是到施工圖設計階段才可以決定的,它必須通過前期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一系列方案比選,具備相應條件才可能決定采用。因此, *** 實施機構應參照預制拼裝法建設綜合管廊的做法,結合盾構法建造綜合管廊的諸多特點,提前與項目的設計單位、潛在的盾構技術提供單位進行溝通,同時也要向PPP咨詢機構充分交底,以便在PPP項目實施方案中選擇并確定合適的 *** 采購辦法。考慮到盾構法施工對大型盾構裝備的要求,對操作大型系統化盾構機技術力量配備的要求。
銀川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信息檔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敷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電力、通信、人防、廣播電視、燃氣、供熱、照明、工業項目等管線、綜合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公安、消防、供水、電力、通信、人防、燃氣、供熱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地下管線的測繪、普查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建設。
鼓勵和支持在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和擅自開挖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本年度年底前對下一年度實施的道路及地下管線計劃向社會公示,地下管線的產權和使用單位根據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示,制定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建設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涉及占用臨時用地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規劃相關規定。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通信和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路應當入地建設。第九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以下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建設;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
(四)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第十條 敷設地下管線應當符合以下避讓原則: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管線;
(二)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
(三)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四)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五)支管線讓主干管線;
(六)安全介質管線讓易燃易爆介質管線。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現狀資料進行規劃設計。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探測查明地下管線分布情況后,方可進行規劃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主干道或者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布設主干管線的道路,應當優先設計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達到滿載前,同一條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同類管線。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土地使用的有關說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決定。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放驗線手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放驗線,并對批準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進行跟蹤監察。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獲取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竣工測量報告。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持竣工測量報告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地下管線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