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需要什么資質
法律主觀:
人防工程施工資質的規定有: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壹級以上及機電安裝貳級以上廣西省南寧市人防面積測繪報告資質,外省企業報名必須具備進本省許可證;2.企業近三年內具有3個及以上單項建筑面積10萬以上的住宅建筑施工業績,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3.建造師資質為國家一級。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廣西省南寧市人防面積測繪報告資質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人防工程和其廣西省南寧市人防面積測繪報告資質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甲級許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基本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廣西省南寧市人防面積測繪報告資質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1年以上。(二)資歷和信譽1、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業務3年以上。2、參與不少于2項、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經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項目設計。3、無設計質量事故。4、社會信譽良好,達到行業信用評價規定標準。(三)技術條件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筑、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工程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于2人,一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建筑專業3人、結構專業3人、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專業2人、防化專業1人、給水排水專業2人、電氣專業2人、通信專業2人。2、設計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3、建筑、結構、防護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應擔任過不少于3項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人。4、獲得過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設計二等獎(含)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5、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設計標準、規范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四)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1、擁有固定工作場所,設計裝備配套齊全。2、組織管理結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體系健全。3、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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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測繪報告審核需要什么資料
資料如下。
立項批文(基本建設)兩份.
初步設計會議紀要或者批復兩份。
劃面積申報表兩份。
房產預測繪報告兩份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分棟分層測繪。
總平面圖藍圖一份。
土地出讓合同或者選址意見書兩份。
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需要提供 *** 建筑、結構圖紙(地上、地下、人防、非人防均含)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或者選址意見書簽發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僅需要提供 *** 人防建筑圖紙即可(圖紙一套)。
以上材料若是復印件,請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人防工程施工資質要求
【法律分析】:人防工程施工需要的資質有以下幾點:1、施工單位要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在一級以上及機電安裝在二級以上;2、企業近三年內具有3個以上單項建筑面積10萬以上的住宅建筑施工業績以及建造師具有國家一級的資質。工程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屬于重要的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 *** 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南寧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 *** 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南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規劃、計劃、土地、建設、衛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通信等部門應當協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三條 工程、通信、警報、人口疏散基地建設、重要目標防護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依照有關規定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四條 市人民 *** 和同級軍事機關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防空襲方案的基本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各項保障實施計劃由有關部門負責擬制。縣級以上人民 *** 制定的城市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應報上一級人民 *** 和軍事機關備案。第五條 規劃、建設地下交通干線和其他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關鍵部位和重要設施應當按照人民防空的防護標準進行建設。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交通等基本設施的建設和糧食、醫療、油料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工程,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為人民防空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六條 經批準的各項人民防空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疏散基地等工程建設,應當適應現代化高技術戰爭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第八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按照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層(含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地面總建筑面積達到7000平方米以上(含7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規劃確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各類開發區和單位規劃區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總建筑面積的2%統一修建地下室。第九條 因地質、地形、施工等條件限制不能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建設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0元標準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收,按規定上繳財政專戶,專項用于修建公共人民防空重點工程。第十一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防空地下室)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規劃設計要點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要求;
(二)建設單位在規劃方案設計時,持建設項目計劃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技術要求、平戰功能等設置意見;
(三)初步設計報審時,同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結建防空地下室建筑圖,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并提供審核意見;
(四)施工圖報建時,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送結建防空地下室各專業施工圖;經審查合格,發給《南寧市地下人防工程審批書》。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時,應向建設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南寧市地下人防工程審批書》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繳納收據,建設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將防空地下室與主體工程同步修建。第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和其他專用防護產品,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并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裝。
人民防空工程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必須符合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技術措施的規定,口部關鍵位置不允許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管理,進行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理、施工企業應配備有熟悉人防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質量檢查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
(二)防空地下室底板、剪力墻、頂板部位鋼筋綁扎及設備設施的預留預埋完工后,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抽檢核查;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結構施工完畢后,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人防、建設等部門進行人防結構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上部結構施工,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防空地下室工程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范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