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為適應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行為,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測繪、工程測量、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圖編制、數字化測繪與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非軍事測繪活動,使用和管理測繪成果,設置、使用和維護測量標志,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城鄉測繪,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測繪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
已建立獨立座標系統的應同國家統一的座標系統相連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把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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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按分工組織實施。第六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將其年度測繪統計資料,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 基礎測繪項目和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省人民 *** 規定的測繪限額分級管理。第八條 基礎測繪資料應定期更新。國家或省重點項目建設地區和城市的更新周期為5至10年,其他地區為10至15年,有條件的更新周期可以縮短。
基礎測繪項目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基礎測繪實施的經費由同級人民 *** 統籌解決。第九條 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確定后,界線測繪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民用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辦理手續。第十一條 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業務相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按所取得的測繪資格等級從事相應的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證書》和測繪資格審查按國家規定的條件、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 *** 《測繪資格證書》。
測繪資格實行年檢制度。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人員必須持有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國家統一制作的測繪工作證件。第十三條 測繪儀器設備實行計量年檢制度。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進行測繪生產。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施測前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到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國家或省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測繪項目,不再另行登記。
承接我省區域內測繪項目的省外或境外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持《測繪資格證書》、《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和登記,并接受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第十五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省人民 *** 規定的管理限額范圍,對承擔本地區測繪市場項目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所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未經質量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向用戶提供。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測繪成果質量有爭議的,可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省人民 *** 關于發布《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測繪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四)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省測繪技術監督和質量管理。
(六)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組織和管理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審核我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上報省人民 *** 批準發布。
(八)負責全省測量標志、地圖編制出版和地圖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歸口管理省級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交流。第五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管理第七條 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取得測繪資格方能在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資格的審查,經地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初審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測繪資格證書》。申報甲級資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 *** 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單位的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施測前必須向當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
國家及省的基礎(或專業)測繪規劃范圍內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任務登記。
外省測繪單位到我省進行測繪活動、軍隊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九條 承接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屬企業性質的,應辦《營業執照》;屬事業性質的應辦《收費許可證》,并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利用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測繪任務。
(四)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招投標者互相串通,擾亂公平競爭。
(六)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業務范圍等,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向發證單位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生產計劃和統計年報時,應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下列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測圖限額
比例尺 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平方公里24550100300
(二)大地控制測量限額,與上表測圖限額相結合的大地控制測量;單獨進行的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長度在50公里以上的等級水準測量。
(三)省級重大測繪項目。
(四)編制出版全省性各種普通地圖、圖集。
限額以下的測繪項目由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第十四條 省內以測圖或遙感為目的進行航空攝影(含軍事單位執行民用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事先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第十五條 本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并組織實施。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或委托的鄉(鎮)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