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 *** 關于發布《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測繪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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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同省人民 *** 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全省測繪技術監督和質量管理。
(六)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七)組織和管理全省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審核我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上報省人民 *** 批準發布。
(八)負責全省測量標志、地圖編制出版和地圖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歸口管理省級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交流。第五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管理第七條 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取得測繪資格方能在所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資格的審查,經地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初審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測繪資格證書》。申報甲級資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 *** 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單位的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施測前必須向當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
國家及省的基礎(或專業)測繪規劃范圍內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不再進行任務登記。
外省測繪單位到我省進行測繪活動、軍隊測繪單位進行民用測繪活動,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九條 承接測繪任務的單位和經濟組織,必須持有《測繪資格證書》。屬企業性質的,應辦《營業執照》;屬事業性質的應辦《收費許可證》,并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當競爭手段:
(一)利用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承接測繪任務。
(二)采用賄賂手段承接測繪任務。
(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測繪任務。
(四)損害競爭對手的職業信譽。
(五)招投標者互相串通,擾亂公平競爭。
(六)侵犯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變更單位名稱、業務范圍等,必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終止測繪業務,必須向發證單位辦理注銷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測繪生產計劃和統計年報時,應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下列限額以上的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一)測圖限額
比例尺 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平方公里24550100300
(二)大地控制測量限額,與上表測圖限額相結合的大地控制測量;單獨進行的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測量;長度在50公里以上的等級水準測量。
(三)省級重大測繪項目。
(四)編制出版全省性各種普通地圖、圖集。
限額以下的測繪項目由地、州(市)測繪管理部門管理。第十四條 省內以測圖或遙感為目的進行航空攝影(含軍事單位執行民用任務)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事先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第十五條 本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工作,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并組織實施。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或委托的鄉(鎮)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
貴州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 *** 令
(第155號)
《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4年6月30日省人民 *** 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14年7月11日
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經審核,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0項,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21項,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4項,合并39項行政審批項目為15項。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既要防止變相繼續實施行政審批,也要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直機關要加強對承接機關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防止工作脫節;承接機關要逐項梳理,明確承接機構,健全配套制度,規范審批程序,扎實做好各項承接準備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 *** 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1、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0項)
2、省人民 *** 決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1項)
3、省人民 *** 決定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項)
4、省人民 *** 決定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9項)
附件1
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0項)
序號項目名稱設定依據原實施機關備注1權限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初步方案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材料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1年第9號,2013年修訂)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后,根據項目性質,在報送項目可研報告或申報材料中增加招標內容一并審核。2權限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省發展改革委該項為“權限內外商投資項目及企業向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子項,取消后,作備案管理。3省級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審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科技廳該項為“省級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子項。4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省級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注銷審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該項為“省級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子項。5省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民政廳該項為“省級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子項。6省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民政廳該項為“省級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子項。7省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民政廳該項為“省級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的子項。8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國務院2008年6月30日發布的《關于應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的公告》,從2008年7月1日起,啟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我省應沒有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的必要。9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認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環境保護廳 10因教學、科研確需在非疫區對省規定的植物檢疫對象進行科研的審批《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1992年5月13日修訂)《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2〕52號)《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訂)《省人民 *** 關于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39號)省農委
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實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員資質評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省財政廳實施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事項審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實施的“采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尚未明確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核準”等事項在國家屬行政審批事項,在我省已轉變為行政服務事項。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上述事項予以取消。
附件2
省人民 *** 決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1項)b
貴州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復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用于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并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