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縣(市、區)人民 *** 設立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改、自然資源局、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審計、稅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鎮(鄉)人民 *** 、街道辦事處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也可以通過購買勞務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務機構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實施單位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中摸底調查、入戶動遷、簽約、歸檔等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第六條 從事房屋征收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應當具備相應資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具備專業知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與其他資質管理部門的聯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類中介服務機構的評價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會信譽好、綜合能力強的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第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勘丈測繪、摸底調查、價格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工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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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 因公共項目建設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 *** 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并認真落實各項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第十二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附屬設施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 *** 進行認定,認定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予以公示。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認定結果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的依據,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申請復查。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暫停公告,并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暫停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對房屋進行裝修、重新租賃或者分戶的,對被征收人和其他相關人不予補償。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貴州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復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用于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并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遵義市人民 *** 令
(第11號)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經五屆市人民 *** 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偉
2021年4月12日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市人民 *** 決定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其中,下放11項,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1項,變更名稱和依據19項,新增3項。調整后,市直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為188項。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于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市直相關單位要強化指導培訓,防止工作脫節,確保基層接得住,辦得好;對于調整實施主體及轉變管理方式和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市直相關單位要做好主動對接,做好交接;對于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市直相關單位要于20個工作日內明確具體承接機構和人員,制定行政許可辦理的流程和路線圖,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配套的制度規范;對于市直部門繼續保留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統一納入市直部門的權責清單進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1項)
2.市人民 *** 決定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項)
3.市人民 *** 決定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9項)
4.市人民 *** 決定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項)
5.市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88項)
附件1
市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1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權 力 依 據原實施主體下放層級備 注1權限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2權限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變更規劃條件許可(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3權限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4權限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5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9年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 *** 關于2013年度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 *** 令第146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6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正)《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7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審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8巡游出租汽車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許可(四城區)《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2012年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9 *** 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理《 ***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46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0 *** 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 ***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1在航道內挖沙取石、開采砂金、鉆探、打樁等影響通航的審查《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省人民 *** 關于調整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5年省 *** 令第165號)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附件2
市人民 *** 決定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權 力 依 據原實施主體調整情況1權限內國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審批《貴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條例》(2010年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20年省 *** 令第198號)市林業局轉為內部管理事項
附件3
市人民 *** 決定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9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調整內容實施主體備注1權限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