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補償安置方式
本方案征收范圍內的主體房屋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選擇,附屬房屋、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等均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一)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根據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結構、區位、面積等因素,按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見附表一)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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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權調換補償安置方式
1.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實行“征一還一、互不補差,產權互換”。住宅產權調換安置房的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安置還房若需上市交易,須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對于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更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被征收房屋為唯一住宅的,按照遵義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遵義市人民 *** 令第7號)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執行。
2.安置房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30平方米(含)以內的,按建成提供的安置房源市場評估價給予被征收人優惠10%后購買;超過3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成提供的安置房源市場評估價由被征收人購買。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的,由征收人按建成提供的安置房源市場評估價對被征收人補差面積房款。但不扣除已發放的過渡安置等費用。
3.安置房源原則上統籌在中樞街道范圍內市 *** 統一規劃建設的安置房源中;根據被征收人需要,也可自愿書面申請到市 *** 統一規劃建設的南部新城安置區或蒼龍街道安置區的安置房源中。
4.安置房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5.產權調換安置的具體實施細則,在安置前由征收人根據本方案并結合其他規定另行制定。
(三)房改房須取得市場準入條件(即辦理上市許可)后,方可實行補償安置。
(四)單位公產對房屋產權單位進行補償安置或按國有資產依法處置。
六、補償依據
根據被征收人選定且由征收人委托的貴州中審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出具的評估結果對本次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附屬物、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等進行補償安置。
(一)房改房按房改政策辦理。
(二)主體房屋標準層高設定為3米,計算補償時,在標準層高的基礎上每增高10厘米增加1%的貨幣補助,低于標準層高不予以扣除。
(三)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合法性認定,比照仁懷市人民 *** 批復的《仁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仁懷市國土資源局關于中樞城區(街心花園、城北老車站、鐘鼓山、徐家灣)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擬征收房屋合法性認定建議意見的報告》(仁住建呈〔2017〕76號)執行。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附屬設施、裝飾裝修等以具備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測量為準。
七、相關補償、補助標準
(一)臨時過渡安置。征收時臨時過渡期為36個月。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且騰空交房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標準一次性補助三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從簽訂補償協議且騰空交房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主體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月標準先予計發24個月臨時過渡安置費,不足36個月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
因征收人的原因逾期未實施回遷安置的,逾期但不滿6個月內的在原標準基礎上增加50%即按15元/平方米/月計發,逾期7至12個月內增加100%即按20元/平方米/月計發,逾期13至18個月內的增加150%即按25元/平方米/月計發,逾期19至24個月內的增加200%即按30元/平方米/月計發,逾期24個月以后的增加300%即按40元/平方米/月計發,更高不超過300%。
對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較小且屬唯一房源的,過渡期內按月計發臨時過渡安置費低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計發;逾期后超過1500元/月的,據實計發。
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負責臨時過渡安置。選擇產權調換若在過渡期內提前安置的,需據實扣減提前已發放的過渡安置費。
(二)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發。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計發一次(搬出一次),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計發兩次(搬出一次,回遷一次)。
(三)房屋經營性行為補助費。對有連續經營行為且持有經營證照的,按房屋實際經營面積給予一次經營性行為貨幣補助,標準比照《仁懷市人民 *** 關于仁懷市茅臺路延伸段連接線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仁府函〔2021〕79號)執行。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遵義市人民 *** 令
(第11號)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21年3月31日經五屆市人民 *** 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黃偉
2021年4月12日
遵義市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市人民 *** 決定調整一批市級行政許可事項。其中,下放11項,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1項,變更名稱和依據19項,新增3項。調整后,市直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為188項。
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于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市直相關單位要強化指導培訓,防止工作脫節,確保基層接得住,辦得好;對于調整實施主體及轉變管理方式和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市直相關單位要做好主動對接,做好交接;對于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市直相關單位要于20個工作日內明確具體承接機構和人員,制定行政許可辦理的流程和路線圖,建立健全行政許可配套的制度規范;對于市直部門繼續保留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統一納入市直部門的權責清單進行管理。
附件:1.市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1項)
2.市人民 *** 決定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項)
3.市人民 *** 決定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9項)
4.市人民 *** 決定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項)
5.市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88項)
附件1
市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1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權 力 依 據原實施主體下放層級備 注1權限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2權限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變更規劃條件許可(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3權限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4權限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修正)《貴州省城鄉規劃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市自然資源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自然資源局下放區域僅限中心城區以外的遠郊鄉鎮5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貴州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9年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 *** 關于2013年度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 *** 令第146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6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正)《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7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審批《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修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紅花崗區、匯川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8巡游出租汽車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許可(四城區)《貴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條例》(2012年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9 *** 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辦理《 ***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46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0 *** 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許可《 *** 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修正)市交通運輸局紅花崗區、匯川區、播州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11在航道內挖沙取石、開采砂金、鉆探、打樁等影響通航的審查《貴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2017年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修正)《省人民 *** 關于調整部分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2015年省 *** 令第165號)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新蒲新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附件2
市人民 *** 決定調整實施主體和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權 力 依 據原實施主體調整情況1權限內國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審批《貴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條例》(2010年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貴州省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20年省 *** 令第198號)市林業局轉為內部管理事項
附件3
市人民 *** 決定變更事項名稱和依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9項)
序號權 力 名 稱調整內容實施主體備注1權限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
推薦下產品質量鑒定的機構?
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只有省級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接受質量鑒定申請。質量鑒定由上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指定鑒定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序號
省份
檢驗機構名稱
1. 1
北京
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2.
北京
國家太陽能熱水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
3.
北京
國家農機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
北京
國家家用電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5.
北京
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6.
北京
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
7.
北京
國家人造板與木竹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8.
北京
北京市肥料質量監督檢驗站
9.
北京
國家肉類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
北京
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1.
北京
北京市紡織纖維檢驗所
12.
天津
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技術研究院
13.
天津
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4.
天津
國家自行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5.
天津
石油和化學工業電氣產品防爆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6.
天津
國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7.
河北
河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18.
河北
河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19.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纖維檢驗局
20.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21.
遼寧
大連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22.
遼寧
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23.
遼寧
沈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24.
吉林
吉林省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25.
黑龍江
國家農業標準化監測與研究中心(黑龍江)
26.
黑龍江
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
27.
黑龍江
哈爾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28.
上海
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
29.
上海
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30.
上海
國家眼鏡玻璃搪瓷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1.
上海
上海市毛紡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32.
上海
上海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
33.
上海
國家建筑工程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4.
上海
上海市紡織纖維質量監督檢驗站
35.
上海
國家電動工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6.
上海
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
37.
江蘇
無錫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38.
江蘇
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39.
江蘇
農業部南京農業機械化研究所
40.
江蘇
徐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1.
江蘇
泰州市纖維檢驗所
42.
江蘇
國家涂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3.
江蘇
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44.
江蘇
蘇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45.
江蘇
江蘇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46.
浙江
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47.
浙江
浙江省質量檢測科學研究院
48.
浙江
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49.
浙江
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50.
浙江
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51.
浙江
寧波市纖維檢驗所
52.
浙江
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
53.
浙江
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
54.
浙江
國家電子計算機外部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55.
浙江
桐鄉市質量監督檢驗所
56.
浙江
浙江省機電產品質量檢測所
57.
安徽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58.
安徽
合肥通用機電產品檢測院
59.
安徽
馬鞍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60.
安徽
安徽國家農業標準化與監測中心
61.
安徽
蚌埠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62.
福建
福建省纖維檢驗局
63.
福建
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64.
福建
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65.
福建
福建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晉江)
66.
江西
國家陶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西)
67.
江西
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
68.
山東
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69.
山東
青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0.
山東
山東省基本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71.
河南
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72.
河南
國家建筑裝修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73.
河南
國家磨料磨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74.
湖北
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75.
湖北
武漢港口機械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76.
湖北
武漢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7.
湖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78.
湖南
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79.
湖南
湖南省食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80.
湖南
湖南省有色冶金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授權站
81.
湖南
國家水田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82.
湖南
長沙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83.
湖南
湖南省纖維檢驗局
84.
廣東
廣州市纖維產品檢測院
85.
廣東
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86.
廣東
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
87.
廣東
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88.
廣東
廣州市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
89.
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90.
海南
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91.
重慶
重慶車輛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
92.
重慶
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93.
四川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94.
四川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95.
四川
四川省纖維檢驗局
96.
四川
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97.
四川
樂山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98.
四川
農業部農用動力機械及零配件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成都)
99.
貴州
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
100.
貴州
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101.
貴州
貴州省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102.
云南
云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103.
云南
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104.
陜西
國家絕緣子避雷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5.
陜西
國家建筑衛生陶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6.
陜西
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107.
甘肅
國家石油鉆采煉化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08.
甘肅
甘肅省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109.
甘肅
中國商業聯合會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蘭州)
110.
青海
青海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111.
寧夏
寧夏 *** 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112.
新疆
新疆 *** 爾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113.
新疆
新疆 *** 爾自治區建材非金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貴州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復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用于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并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