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
之一條 為了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第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是指頒證機關依法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驗證,確認其是否繼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資格。第四條 測繪資格年檢實行分級檢驗和委托檢驗。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管理,并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并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第五條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資格年檢。
本年度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檢。第六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證單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第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期間,對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在年檢的同時予以辦理;對《測繪資格證書》業務范圍調整和測繪資格等級升級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于5月1日以后開始辦理第八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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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及體制變更情況;
2、當年在職測繪人員情況;
3、儀器設備情況;
4、測繪質量管理及測繪產品質量情況;
5、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根據測繪資格年檢工作需要,國家測繪局規定當年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重點。第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程序:
1、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機關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持證單位按規定進行自檢;
3、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報送《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及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4、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需要時到持證單位檢驗;
5、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對持證單位提出年檢意見,頒證機關在其副本上進行登記;
6、年檢機關統計匯總年檢情況并向上級年檢機關報告。第十條 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測繪資格證書》全部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收費許可證》副本;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明(原件);
5、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
6、新增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增減測繪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性文件,機構、法人代表變更的批件;
7、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測繪資格年檢專用章和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檢機關退回持證單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內重新填報。第十三條 頒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的,或者其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檢機關在年檢中進行的有關檢查的;
3、測繪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
4、主要測繪儀器的品種或者數量達不到標準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
5、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
6、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年檢的,頒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采取緩期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處理,對緩期登記的不超過6個月。緩期登記期限滿后,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不能通過年檢的,按不予登記處理。對不能通過年檢不予進行登記的,可視其行為情節,分別采取取消其部分測繪業務范圍、降級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凡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向社會公告,并向工商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測繪經營項目和《收費許可證》。
貴州省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 *** 令
(第193號)
《貴州省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5日省人民 *** 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9年6月26日
貴州省人民 *** 關于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經研究,省人民 *** 決定調整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其中,取消19項、下放19項、轉變管理方式6項、合并或拆分涉及9項。調整后,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為266項。
對于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實施部門要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制定公布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切實加強監管,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于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加強對下級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確保下級接得住、辦得好,防止工作脫節。承接機關要逐項梳理,明確承接機構,健全配套制度,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保留在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納入省直有關部門權責清單進行管理,未經省 *** 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到市、縣實施或不實施。
2018年2月1日公布的《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85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19項)
2.省人民 *** 決定下放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19項)
3.省人民 *** 決定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6項)
4.省人民 *** 決定合并、拆分的行政許可目錄(9項)
5.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66項)
附件1
省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19項)
序號權力名稱權力依據原實施主體調整方式備注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境外就業、留學除外)《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59號)省公安廳取消 2 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四次修正)《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直機關繼續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黔府辦發〔2014〕2號)省財政廳取消 3 在規定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次修正)省交通運輸廳取消 4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審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交通運輸廳取消 5 國際道路貨物運輸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省交通運輸廳部分取消該項為“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省際、市際道路客運及班線經營許可”的子項,國發〔2019〕6號文件取消第15項。 6 新獸藥臨床試驗審批《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省農業農村廳取消國發〔2019〕6號文件取消第19項。 7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一級文物許可《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次修正)省文化和旅游廳取消 8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正)《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省衛生健康委取消 9 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權限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省市場監管局取消國發〔2019〕6號文件取消第24項。 10 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五次修正)《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64號)省市場監管局取消 11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省藥品監理局取消 12 權限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省氣象局取消 13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審批《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貴州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省 *** 令第57號)省氣象局取消 14 涉外及涉港澳臺養老機構設立行政許可《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省民政廳取消原部門自行下放事項 15 加工貿易管理《外經貿部關于印發<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貿管發第314號)省商務廳取消原部門自行下放事項 16 省外房地產類企業入黔備案《貴州省城鎮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09年1月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省住房和城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嗎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
辦理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具體過程
一、內 容
測繪資質申請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75號);
(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家測繪總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到我局業務受理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四、條 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貴州省測繪管理條例(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復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用于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并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關于貴州測繪
貴州省甲級測繪資質單位: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貴州黔美測繪工程院、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貴州有色地質工程勘察公司、貴州省第三測繪院、貴州省第二測繪院、貴州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院、貴州省之一測繪院、貴州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測量隊、開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省地礦局區域地質調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質大隊、林業調查規劃院、交通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建筑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貴州總隊、林東礦務局測量隊、貴州五環技術開發公司、貴州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貴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貴陽市房產測繪隊、貴州地質工程勘察院、貴州大學礦業學院、貴州省西能煤炭勘查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貴州藍嶺地質勘測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丙級測繪資質單位: 貴州省地礦局一一五地質大隊、貴州省測繪資料檔案館、中國鋁業貴州分公司設計院、貴州地礦工程勘察總公司、貴陽天馬測繪技術有限公司、貴陽天儀測繪有限公司、貴陽市土地開發中心、貴陽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等等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