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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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不動產測繪資質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 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鄭州市房產管理局電話是多少
聯系電話:67889161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CBD商務外環路28號
辦公時間:8:30-12:00(上午)、14:30-18:00(下午)
傳? ? ? 真:67889826
業務咨詢電話:965559
郵? ? ?編:450000
擴展資料
鄭州市房產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全市有關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負責房地產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擬訂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前置條件的出具工作。
(三)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運營和后期管理等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項目管理、信用體系管理及動態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住宅產業化工作。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監督執行;配合市國土資源局開展房屋登記發證工作;
負責全市房屋 *** 、抵押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屋面積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交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承擔全市房地產租賃、廣告、中介、評估、擔保、商品房預(銷)售等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報批、經紀機構備案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和物業管理小區達標驗收工作;負責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工作。
(八)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負責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負責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指導房屋安全鑒定工作;負責全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房屋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城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防汛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白蚊防治管理工作。
(十)組織協調房地產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編制全市房地產業科技進步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信息化建設和綜合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縣(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三)承辦市 *** 交辦的其它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鄭州市政務服務網-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地址和聯系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鄭州市政務服務網-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介紹
鄭州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屋權屬登記管理,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與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所有權及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對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四條 房屋權屬實行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產權受法律保護。
房屋權利人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共有權的房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五條 房屋權屬登記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與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發證工作。
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市)、區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的登記、發證與管理工作。第六條 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設定他項權利及滅失,均應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
房屋權屬登記分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第八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 *** 申請登記的,還應當出具委托書和委托 *** 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或者委托他人 *** 申請登記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交相關文件。
共有房屋的權屬登記,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相關權利人共同申請。第九條 房屋權屬登記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換發或者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市、縣(市)、上街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代為登記:
(一)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國有房屋;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人民法院判決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四)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房屋。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
(四)房地產權屬爭議未解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權屬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即時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三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沒收、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的事項予以協助執行。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應按照起止時間協助執行。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權利期滿,房屋權利人的權利自然恢復。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
(二)因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因房屋面積發生爭議,當事人要求測繪的。
測繪單位對其出具的房產測繪成果的準確性負責。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的測繪成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管理。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權利的合法憑證。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