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其管理。第三條 市、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基礎測繪、應急測繪等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區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管、水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測繪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國家安全、新聞出版、質監、城管、農業、林業、民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測繪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鼓勵測繪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科技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八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測繪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測繪標準規范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基準,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本市補充的測繪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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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相聯系,并依法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市測繪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第十條 測制本市基本地形圖,應當執行本市基本地形圖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標準。第十一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地理信息數據,制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負責組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處理、發布和提供,健全交換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二條 *** 部門或者財政投資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市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臺。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與地理信息系統有關的其他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法定審批機關批準或者授權發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發布。第三章 測繪活動管理第十四條 本市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市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的建立;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五)地下管線的普查、整測;
(六)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省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五條 市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和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有關部門根據市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本區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區人民 *** 批準和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市人民 *** 有關部門會同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編制專業測繪規劃,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因素,由市測繪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全市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按照規定復測改造。
1∶500比例尺地形圖三年內至少全面更新一次;1∶2000比例尺地形圖五年內至少全面更新一次;對其他比例尺地形圖,根據需要適時補充現勢資料,確定合理更新周期。
基礎地理信息系統以及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區)人民 *** 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 ***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活動,應當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