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復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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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范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第五條 市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第六條 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后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第九條 對關系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測繪項目合同書、技術設計書(復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于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后,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后,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武漢市人民 *** 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3)
武漢市人民 *** 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3年10月7日 武漢市人民 *** 令第243號)
為進一步加快轉變 *** 職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收費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12〕48號)精神,市人民 *** 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 *** 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59項,同時再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其中:下放23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17項行政審批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40項,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26項。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分級審批的除外),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準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后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法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 *** 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減項目、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準入制”,嚴格設定標準,嚴格設定程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范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附件:1.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59項)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3項)
3.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17項)
4.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目錄(共40項)
5.審核轉報的事項目錄(共26項)
附件1
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59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審批類型(√)備注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2號)√2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號) √ 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核準。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4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5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6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7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8市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9市發展改革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審批《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武漢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 √ 10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09]16號) √ 11市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高中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12市教育局民辦學校的設立和變更審批(高中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13市教育局武漢市中小學生競賽活動項目審批《國家教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競賽、評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基[1994]13號) √ 1
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區)人民 *** 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 ***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活動,應當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