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工作,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基礎測繪工作,同時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各級發展計劃、經濟貿易、財政主管部門應從發展基礎地理信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方向、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保證必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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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礎測繪需要的有關數據、圖件等資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的規劃及實施第五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規劃統一管理,項目分級實施的管理機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境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1萬、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更新;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進行更新。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并保證更新經費的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區發展需要一般為5至10年。市(州)、縣(市)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一般為3至6年。第九條 未列入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用戶應當向管理該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
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和實施基礎測繪。第十條 凡使用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基礎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戶按有關規定提供該成果,不得重復測繪。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競爭機制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中擇優確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依法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攬省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甲級測繪資質證書;承攬市(州)、縣(市)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證書。
施測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時應對測繪單位的資格、業務范圍、質量等進行核查。未辦理任務登記手續的,項目單位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施測,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技術標準,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單位監督檢查項目;市、州、縣(區)人民 *** 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單位監督檢查項目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 ***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活動,應當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單位監督檢查項目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復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單位監督檢查項目: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范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第五條 市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第六條 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后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第九條 對關系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測繪項目合同書、技術設計書(復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于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后,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后,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定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1997年8月6日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測繪產品質量,維護用戶及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測繪生產、經營活動的測繪單位,測制、提供各類測繪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載體測制、提供的模擬或數字化測繪成果。其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測制、提供測繪產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質量之一、服務用戶的原則,保證提供合格的測繪產品。禁止偽造和粗制濫造測繪產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鼓勵測繪單位采用先進的測繪科學技術,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 *** ,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具有測繪工作特點的質量體系。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管理先進、測繪產品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測繪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測繪產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八條 測制測繪產品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用戶有特定需求的必須在測繪合同中補充規定,并按約定的標準執行。
所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按照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和購置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生產技術規律辦事,有權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測繪質量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合理工期、合理價格。
第十條 測繪產品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監督檢查的需要,向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無償提供檢驗樣品。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產品質量按“批不合格”處理。
經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異議的,測繪單位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測繪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第十二條 根據自愿的原則,測繪單位可以向國務院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三章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 、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批。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由下達監督檢驗計劃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審定后,對社會公布。省級監督檢驗結果,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用戶有權就測繪產品質量問題,向測繪單位查詢;向測繪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測繪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仲裁檢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提供的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測繪單位必須及時進行修正或重新測制;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復檢仍被判定為“批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商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剖門按照《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粗制濫造,偽造成果,以假充真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