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勞務資質備案在哪里公示
武漢市勞務資質備案是在塘廈鎮中暉區苗圃街道102號的衡州大道上面這個地方公式的,因為在這個地方的人口是比較多的,所以就是在武漢市的這個地方公示這個勞務資質備案。
武漢市人民 *** 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武漢市人民 *** 關于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2014年3月28日 武漢市人民 *** 令第251號)
為進一步轉變 *** 職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和《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鄂政發〔2013〕48號)精神,組織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再次清理。在此基礎,經研究,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40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9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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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范,進一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準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后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 *** 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減項目、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準入制”,嚴格設定標準,嚴格設定程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一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范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附件:1.市級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40項)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9項)
附件1
市級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240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審批類型(√)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令第12號)√ 2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9號)、《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306號) √ 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國發[2013]47號)√ 4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5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7市發展改革委 *** 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國務院?
湖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地圖編制、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加強地圖市場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開地圖的編制、審核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三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注冊、流通領域的地圖產品質量以及利用地圖設計、制作、 *** 發布廣告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地圖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刷、生產、出版、傳播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內容進行編輯(注明地圖制作單位名稱)的除外。第五條 從事地圖編制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第六條 地圖編制單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前,應當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
(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和省外測繪單位進入省內承擔地圖編制項目的備案;
(二)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州) *** 所在地和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
(三)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第七條 繪制鄉(鎮)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行政區劃變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設施等公共信息。第九條 地圖編制單位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公開版地圖現勢性截止日期為出版日期前6個月,地圖集(冊)現勢性截止日期為出版日期前12個月。第十條 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地圖名稱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應當相符。第十一條 編制公開地圖、地圖產品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國防、軍事設施及軍事單位;
(二)未經公開的港灣、港口、火車站內站線的具體線路配置情況;
(三)航道水深、船閘尺度、水庫庫容、輸電線路電壓等精確數據,橋梁、渡口、隧道的結構形式和河底性質;
(四)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公開發表的各項經濟建設數據等;
(五)未公開的機場(含民用、軍民合用機場)、機關和單位;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內容。第十二條 編制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地圖,應當標載公共信息。第十三條 使用他人地圖產品作為底圖資料,編制或者改編、翻譯、編輯其他地圖的,應當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并按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從事地理信息現勢資料收集并在地圖上進行標繪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地圖審核: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并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第十六條 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由出版、展示、登載者在傳播前負責送審。
加工生產后直接出口或者銷售的地圖,由加工生產者在加工生產前負責送審。境外引進的地圖,由引進者負責送審。
編制或者印刷后贈送的地圖,由編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負責送審。第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地圖:
(一)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完整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和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專題地圖;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審核的地圖。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復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范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第五條 市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第六條 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后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第九條 對關系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測繪項目合同書、技術設計書(復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于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后,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后,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