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2002)
之一條 為規范地籍測繪行為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保障地籍測繪成果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的質量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地籍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籍測繪,是指測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關地形要素的空間位置及其相關屬性,以及對相應的成果、數據、信息進行處理、管理、維護和提供等行為。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籍測繪管理工作。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并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第六條 在進行初始土地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前,必須實施地籍測繪。第七條 地籍測繪經費由進行初始土地登記的設區市和縣(市、區)人民 *** 財政部門列支;因土地變更登記實施地籍測繪所需的經費由申請人支付。
地籍測繪經費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第八條 從事地籍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實施地籍測繪。第九條 地籍測繪項目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投標。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地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地籍測繪合同由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法人單位與測繪單位簽訂。第十條 地籍測繪單位在施測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測繪面積在二十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萬比例尺的地籍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測繪面積在三平方公里以上、不足二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和一比二千比例尺,以及不足一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和一比一萬比例尺的地籍測繪項目,向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地籍測繪項目,向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后,應當報設區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在施測前,測繪單位應當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中,技術設計書涉及土地權屬調查等內容的,應當同時報土地管理部門核準。第十二條 實施地籍測繪,應當采用國家統一建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及標準,充分利用現有的基礎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三條 建立地籍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四條 實施地籍測繪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施測單位提供界址點和地籍調查資料。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依法實施地籍測繪項目時,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絕或者阻撓。第十六條 從事地籍測繪活動,必須保障地籍測繪成果的質量。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測繪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測繪產品監督檢驗機構檢驗認定。未經認定或者經認定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第十七條 地籍測繪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上一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地籍測繪成果目錄。第十八條 向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地籍測繪成果,以及委托境外機構印制地籍測繪圖件或者建立地籍信息系統,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可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地籍測繪項目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將地籍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實施地籍測繪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及標準的。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將基礎測繪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對基礎測繪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有關部門基礎測繪項目需求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
(二)屬于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
(三)全省性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屬于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山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十年,平原地區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屬于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范圍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甲級測繪資質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批準;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批準。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河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20修正)
之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全省基礎測繪工作開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為各級人民 *** 的行政管理決策、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七條 進行基礎測繪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并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預算編制原則以及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測繪保障預案,配備相應的裝備和器材,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建立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屬于設區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萬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應當適時更新。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投標。
基礎測繪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包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礎測繪項目;
(二)在施測前應當告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施測,保證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
177萬項目測繪資質要求
177萬項目測繪資質要求,測繪資質申請的條件不是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你我地方 *** 說河北省石家莊市不需要測繪資質的測繪項目了算,是由測繪資質主管部門自然資源部制定的。所以說我們想要了解標準、正規的申請條件,就要去資質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去找到相關標準。
對應測繪資質的標準是《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法人資格;
②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③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④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石家莊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經費和測繪基礎設施維護的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采用經依法批準的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其內容包括: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系統的建立、更新與維護;
(二)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和航天遙感測繪資料的獲取;
(三)相應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的測制、更新以及相應深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四)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五)基礎測繪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市、縣(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第十一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與維護地理信息公共平臺;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六)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本行政區域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更新復測周期為5年;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改造周期不超過2年;1∶2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改造周期不超過3年。
市、縣(市)建成區內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應當每年進行修補測。第十三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定期組織開展基礎地理信息變化監測和綜合分析,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決策提供地理國情數據。第十四條 市、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建設,積極協助其他有關部門利用地理信息公共平臺開發建設專題應用系統,推廣應用數字城市建設成果。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于基礎測繪成果更新的地名、界線、交通、電力、水系等信息,用于及時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十六條 市 *** 有關部門會同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下空間測繪、地下管線測繪等專業測繪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