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拆遷補償新條例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頒布日期:20050330 實施日期:20050701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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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3月25日批準,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人民 *** 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賬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許可決定。
準予拆遷許可的,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五日內簽訂資金托管協議,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范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依法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公告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準予延期或者不準予延期的書面答復。準予延期的,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地點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 *** ;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三)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
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人民 *** 不得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應當到達拆遷現場,拒絕到達拆遷現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前,執行人員應當對被拆遷人的財物逐件進行登記并運到指定處所交由被拆遷人接收,被拆遷人拒絕接收的,應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被拆遷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執行機關不承擔責任;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強制拆遷后,執行人員應當制作拆遷筆錄,并連同財物登記一同交由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由執行人員在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出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證明。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應當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和利用補償費自購房屋的契稅征收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送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十七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具備法定資質的估價機構目錄,供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相對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拆遷人負責委托。受托估價機構不得 *** 、變相 *** 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拆遷當事人公示七日,聽取有關意見,并就涉及拆遷估價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的意見予以說明。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并且分別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拆遷估價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 *** ,但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原估價機構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接受委托的估價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經過兩次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之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之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之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之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確定評估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認為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正常拆遷評估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拆遷人或者估價機構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或者由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公證、見證情況應在估價報告中載明。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或者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有異議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面積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結果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按房屋外墻勒角水平距離一點六米計算,但不超過土地使用證標記的范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有建房批準文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但其辦理產權調換住房或者另購置住房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三)無建房批準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院內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辦理房屋所有
權登記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補償;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另購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集體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為國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不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的,按照臨時建筑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共有房屋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共有人對安置補償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額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房屋共有人的書面約定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各共有權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二)各共有人對補償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額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的規定對各共有人給予貨幣補償并提供臨時周轉用房,所補償的貨幣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一條 拆遷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進行協商并向拆遷人提交書面協議后,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費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條 拆遷市直管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屆時公房出售政策購買住房后,再按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類房屋計算 *** ,分別給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 *** 和補償金額,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出租住房,租賃合同經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按合同約定的實際出租建筑面積,由拆遷人對承租人給予一次搬遷補助費和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給予三個月的租金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時享受城市更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拆遷利用住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經營者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給予搬遷補助費和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根據經營者在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職工人數,按經營者當年應當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給予十二個月的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月平均稅后利潤額,給予三至六個月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需要臨時過渡的按兩次計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其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發放六個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從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至遷入調換房屋之月止。
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拆遷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時遷入調換房屋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 *** 規定。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四十條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裁決時,對拆遷范圍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占全部被拆遷戶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裁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受理拆遷裁決申請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行政裁決,并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搬遷期限內,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或者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四)未按本條例規定,發布拆遷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19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四、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測繪資質延續是在哪個系統辦理?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該《標準》分《通用標準》、《大地測量專業標準》、《測繪航空攝影專業標準》、《攝影測量與遙感專業標準》、《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專業標準》、《工程測量專業標準》、《不動產測繪專業標準》、《海洋測繪專業標準》、《地圖編制專業標準》、《導航電子地圖制作專業標準》、《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標準》。
中文名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發布時間
2014年7月1日
發布單位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文號
國測管發〔2014〕31號
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快速
導航
標準內容
通知信息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
國測管發〔2014〕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本著簡政放權、寬進嚴管、強化服務的原則,為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進一步轉變 *** 職能,激發市場活力,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進行了重新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1][2]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1日
標準內容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前 言
一、本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我們在集體房屋租賃合同期內,私人蓋房無證,拆遷的補償標準?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頒布日期:20050330 實施日期:20050701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3月25日批準,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 ***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人民 *** 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賬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享有聽證的權利,并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房屋拆遷許可決定。
準予拆遷許可的,拆遷人與金融機構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五日內簽訂資金托管協議,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支付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范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依法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設立和變更房屋租賃關系。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布公告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確需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的,應當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依法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準予延期或者不準予延期的書面答復。準予延期的,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
(二)安置用房面積、地點和價格;
(三)搬遷期限、拆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爭議的解決 *** ;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三)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
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 *** 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人民 *** 不得強制拆遷。
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被拆遷人應當到達拆遷現場,拒絕到達拆遷現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前,執行人員應當對被拆遷人的財物逐件進行登記并運到指定處所交由被拆遷人接收,被拆遷人拒絕接收的,應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被拆遷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執行機關不承擔責任;因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的過錯,給被執行人的財物造成損失的,由執行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強制拆遷后,執行人員應當制作拆遷筆錄,并連同財物登記一同交由被拆遷人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由執行人員在筆錄中載明。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出具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注銷證明。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當事人應當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和利用補償費自購房屋的契稅征收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送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第十七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具備法定資質的估價機構目錄,供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相對多數意見確定。
第十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拆遷人負責委托。受托估價機構不得 *** 、變相 *** 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拆遷當事人公示七日,聽取有關意見,并就涉及拆遷估價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的意見予以說明。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拆遷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并且分別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拆遷估價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 *** ,但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原估價機構接到復核申請后,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接受委托的估價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經過兩次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不足或者等于之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之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超過之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者超過之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并根據鑒定意見確定評估價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認為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第二十四條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正常拆遷評估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拆遷人或者估價機構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或者由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公證、見證情況應在估價報告中載明。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或者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
第二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有異議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面積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結果確定。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積(按房屋外墻勒角水平距離一點六米計算,但不超過土地使用證標記的范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有建房批準文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但其辦理產權調換住房或者另購置住房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三)無建房批準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院內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辦理房屋所有
權登記的,按該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補償;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另購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不予補償。
(二)集體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為國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不符合房屋所有權登記條件的,按照臨時建筑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共有房屋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共有人對安置補償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額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房屋共有人的書面約定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各共有權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二)各共有人對補償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額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的規定對各共有人給予貨幣補償并提供臨時周轉用房,所補償的貨幣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一條 拆遷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進行協商并向拆遷人提交書面協議后,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費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條 拆遷市直管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屆時公房出售政策購買住房后,再按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類房屋計算 *** ,分別給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 *** 和補償金額,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出租住房,租賃合同經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按合同約定的實際出租建筑面積,由拆遷人對承租人給予一次搬遷補助費和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給予三個月的租金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和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時享受城市更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基本情況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拆遷利用住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經營者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給予搬遷補助費和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根據經營者在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職工人數,按經營者當年應當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給予十二個月的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根據當地稅務部門確定的經營者上年度所在行業月平均稅后利潤額,給予三至六個月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需要臨時過渡的按兩次計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其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實行貨幣補償的發放六個月;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從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月起至遷入調換房屋之月止。
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拆遷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時遷入調換房屋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 *** 規定。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四十條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裁決時,對拆遷范圍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占全部被拆遷戶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
(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
(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
(四)房屋已經滅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對裁決申請不予受理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裁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受理拆遷裁決申請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行政裁決,并出具裁決書。
行政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搬遷期限內,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或者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四)未按本條例規定,發布拆遷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城市規劃區內征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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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56)334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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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準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并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 *** ;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