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海南省??谑袦y繪資質管理規定頒布時間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海南省??谑袦y繪資質管理規定頒布時間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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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海南省??谑袦y繪資質管理規定頒布時間: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海南省測繪管理條例(1997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本省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市、縣、自治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四條 全省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執行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在海南島及其鄰近海域測繪,統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第五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測繪工作證件。第二章 測繪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需要分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后,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 地籍測繪規劃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計劃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 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協助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九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計劃,報同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后,自行組織實施。第十條 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應當將項目計劃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領取《測繪資格證書》,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
外省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到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交驗《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乙級以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省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跨專業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測繪資格,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審查。
測繪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接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測繪項目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測繪合同應當采用國家測繪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條 承擔三平方公里面積以上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十六條 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的承包方,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可以向有資格的其他測繪單位進行專業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測繪質量、工期由總承包方負責。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所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測繪單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測繪項目承包競爭。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十九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省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理全省地圖出版工作。第二十條 編制公開地圖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出版社編制公開地圖的資格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查。第二十一條 繪制涉及國界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公開地圖,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六條 在海南島及其鄰近海域測繪,其成果統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八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基礎航空攝影與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空間遙感;
(六)本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的編制;
(七)國家及省人民 *** 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縣、自治縣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為5至8年。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重點區域的基礎測繪成果,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五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