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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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海口市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 *** 令(第102號)
《海口市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29日十五屆市 *** 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 長:倪 強
2015年7月20日
海口市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轉變 *** 職能,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根據國務院、省 *** 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 *** 海口市委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要求,市 *** 全面清理了市級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含垂直管理單位)。經研究,決定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0項,調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32項,現予公布。
各部門應當根據市 *** 的決定,對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應轉變和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事中、事后的監管,或移交社會組織管理,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對調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再實行審批管理,應當重新調整辦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會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0項)
2.海口市人民 *** 決定調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32項)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10項)
實施單位序號事項名稱備注海口市國土資源局1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2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租、 *** 或抵押初審 3采礦權抵押登記 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4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擔保審批 5勞動能力鑒定直接向海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海口市地方稅務局6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處置財產減免稅審批 7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減免稅審批 海口市農業局8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 海口市規劃局9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用地規模4公頃以上) 海口市物價局10《收費許可證》核發
附件2
海口市人民 *** 決定調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32項)
實施單位序號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及條文備注海口市檔案局1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審批(針對四個區檔案館)《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0條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2專業性較強或須保密的檔案延長移交期限審批(針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分的管理按 *** 內部審批事項進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務局3少數民族成份變更審批《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第7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4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第170項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5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59條、第61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6房屋地役權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63條、第66條、第90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7房屋權屬登記(含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的初始、變更、轉移、更正、異議、注銷登記等具體類型以及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補發、換發等具體情形)《房屋登記辦法》第27、30— 41、74、75、76、77、78、79、82、83、85、86、87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8房屋抵押權登記(含設立、變更、轉移、注銷登記及相應的預告登記等具體類型)《房屋登記辦法》第42— 58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9房屋預告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67— 7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國土資源局10積壓房地產土地確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快積壓房地產產權確認工作的決定》第2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作為“土地權利登記”子事項)11換地權益書流轉、變更或者質押登記(含換地權益書司法判決過戶等具體類型)《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流轉與收回暫行辦法》第5條《海南經濟特區換地權益書管理辦法》第17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12土地權利登記(含初始、 *** 、變更、更正、異議、預告、注銷登記等具體類型以及查封、司法判決過戶、商品房分攤土地過戶、辦理房屋土地分割 *** 證明書及分割 *** 證明書換發土地證、土地證補發等具體情形)《土地登記辦法》第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物價局13價格與收費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8條、第19條、第20條《 *** 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第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14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15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16提前退休審批《勞動部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海口市地稅局17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免征營業稅審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18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稅收優惠審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19個人所得稅減免審批(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所得稅減免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20個人銷售住房、無償贈與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減免稅審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 ***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2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免審批《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民政局22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審批《海南省人民 *** 關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第117項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23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海南經濟特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8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財政局24建賬登記《海南省建賬登記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5股權出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6機動車轉移登記《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8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27機動車抵押登記《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2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海口市外事僑務辦公室28辦理華僑、外僑、歸僑、僑眷、港澳臺胞身份證明《海南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若干規定》第2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29派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批《關于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國(境)外培訓的暫行管理辦法》第4條調整為內部審批事項30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審批《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管理辦法》第1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31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初審《關于民營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的通知》第3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32華僑捐贈公益事業項目確認《海南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若干規定》第8條調整為公共服務事項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號)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省 *** 對省屬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及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省 *** 確認44個省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決定對384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實施主體,對205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組織不得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轉變 *** 職能,規范 *** 行為,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 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84項)
實施單位 序號 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名稱及條文備注
省檔案局
(6項)
1
集體或個人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
單位或個人出賣其所有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第16條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7條
2
單位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贈送、交換
、出賣檔案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第3款
3
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有關
檔案和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9條
4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0條 5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 6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
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3款
省商務廳
(3項)
7拍賣企業設立審核《拍賣法》第11條 8
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對臺灣地區小額
貿易的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外經貿臺發第285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9
加工貿易食糖、凍雞、氧化鋁進口合
同審批《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
批復》(國函[1995] 109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
省鹽務局
(7項)
10碘鹽加工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7條 11經營碘鹽批發審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17條 12食鹽生產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專營辦法》第5條第2款 13食鹽批發許可《食鹽專營辦法》第11條 14食鹽準運審核(審批)《食鹽專營辦法》第18條 15
開辦制鹽企業審核
《鹽業管理條例》第8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7條
16
食鹽添加物批準
《鹽業管理條例》第16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19條
省公安廳
(省消防
局)
(5項)
17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
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實行分級管理
18配置民用槍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6、8、9、11條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1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 第(二)項
省司法廳
(7項)
22
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審核《律師法》第15、16、17、18條
23設立律師事務所(個人制)審核《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第15、16、17、18條 24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審核《律師法》第20條 25
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審核
《律師法》第5、6、7、11條,《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
》第6、8、9條
26批準設立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5條 27批準頒
海口市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85號)
《海口市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屆市 *** 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為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轉變 *** 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 *** 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了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不含垂直管理單位和涉密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經研究,決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26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67項,調整行政審批主體事項4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46項,現予公布。
為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如多個部門對同一事項都同時具有相應的行政審批職能,應由行使最終行政審批權的部門統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并在行政審批過程中主動征求其他部門的審批意見,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再向其他部門另行申請。市 *** 各部門還應將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類型和情形,以及相應的程序、條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對于法律明確規定應采取非行政審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務等方式管理或實施的備案、鑒定、確認登記等事項,市 *** 各部門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進行管理。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市 *** 各部門應轉變和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規、規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市 *** 各部門應及時提請市 *** 統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
2、海口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3、海口市人民 *** 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
4、海口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260項)
實施單位序號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及條文備注海口市衛生局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32條 2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審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23條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9、15、19條 4 *** 品和之一類 *** 印鑒卡審批《 *** 品和 *** 管理條例》第36條 5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4條 6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04項 7放射診療許可《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8條 8醫師、護士執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3條《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8項 海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9危險化學品乙種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5條 10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59項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1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除涉及國產設備退稅與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以外,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12招標事項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9條 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13水產苗種生產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16條 14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特許捕捉初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13條 15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攜帶出本市行政區特許初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0條 16漁船自然淘汰、報廢的船網指標審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18條 17海域使用許可初審《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第11條 18危險貨物裝卸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8條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初審《海南省海洋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