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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

2024-05-14 海南測繪資質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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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保留房屋測繪資質

(第85號)

《海口市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屆市 *** 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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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為精簡行政審批事項,轉變 *** 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 *** 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市 *** 全面清理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了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不含垂直管理單位和涉密單位的行政審批事項)。經研究,決定保留行政許可事項26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67項,調整行政審批主體事項4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46項,現予公布。

為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如多個部門對同一事項都同時具有相應的行政審批職能,應由行使最終行政審批權的部門統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他組織的申請,并在行政審批過程中主動征求其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他部門的審批意見,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再向其他部門另行申請。市 *** 各部門還應將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類型和情形,以及相應的程序、條件、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對于法律明確規定應采取非行政審批的方式或提供服務等方式管理或實施的備案、鑒定、確認登記等事項,市 *** 各部門不得采取以批代管的方式進行管理。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市 *** 各部門應轉變和創新管理方式,依法實施事中、事后管理。

今后,凡法律、法規、規章等新增、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市 *** 各部門應及時提請市 *** 統一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

2、海口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3、海口市人民 *** 決定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

4、海口市人民 *** 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

附件1:

海口市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260項)

實施單位序號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及條文備注海口市衛生局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32條 2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審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23條 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9、15、19條  4 *** 品和之一類 *** 印鑒卡審批《 *** 品和 *** 管理條例》第36條 5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4條 6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04項 7放射診療許可《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8條 8醫師、護士執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3條《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8項 海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9危險化學品乙種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5條 10三、四級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59項 海口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1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除涉及國產設備退稅與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以外,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12招標事項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9條 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13水產苗種生產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16條  14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特許捕捉初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13條 15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運輸、攜帶出本市行政區特許初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0條 16漁船自然淘汰、報廢的船網指標審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18條 17海域使用許可初審《海口市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第11條 18危險貨物裝卸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8條 19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初審《海南省海洋環%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范個人建設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城區的具體范圍:海口主城區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含演豐鎮鎮域)。主城區面積約563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屬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用于本戶家庭自己居住的個人住宅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 *** 應當根據“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建成區范圍內的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和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完善市政基礎設施為重點,逐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景觀面貌,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還應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為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建設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指導個人住宅的規劃審批。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結合我市的棚戶區改造計劃,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范圍的,須按照棚戶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六條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街區范圍內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規劃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超過4.0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不包括坡屋頂的高度,坡屋頂高度不超過頂層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兩側規劃紅線外各50米范圍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個人建設住宅用地,須通過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條件:

1.臨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紅線40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30米。

2.臨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紅線24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

(四)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退讓用地紅線最小距離和退讓道路最小距離應基本符合各項技術規定。建筑施工不得對相鄰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造成損壞和影響。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宅應當按規劃和規定要求退夠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控制紫線、綠地范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距離。

(六)建筑物不得占壓和挑出用地界線,侵占公共空間、鄰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

(九)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八條 未列入市年度棚戶區改造范圍和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計劃的合法D級危房,可按不擴大原占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筑面積、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 *** 與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各類公園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審批和建設個人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四)村、居委會意見。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改、擴建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建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業主與相鄰產權人達成接建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鑒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后,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征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的,按程序批準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待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后再予作出行政審批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辦理建設住宅規劃審批手續時,按照海口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規定,個人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個人住宅用地使用類型為出讓地的,如今后房產 *** 須按每平方米220元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按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批的個人住宅項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商業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繳納。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確需變更的,應當申請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涉及容積率、層數、退線間距的,應當依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手續。

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申請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簽名按手印);

(三)規劃報建方案設計文本(原件需設計院每頁蓋章);

(四)規劃方案審核通知書(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要簽名按手印)。

第十五條 個人住宅的業主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層以上的個人住宅,業主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前述面積或層數以下的個人住宅,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到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商業用房。

依本條規定建設個人住宅的,按建設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個人住宅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組織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施工至±0.00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屬規劃分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

主體工程封頂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進行現場復驗。

工程竣工后,業主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后,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個人住宅,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嚴格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如何申請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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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保留調整 *** 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海口市人民 *** 令

(第101號)

《海口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保留調整 *** 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29日十五屆市 *** 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倪 強

2015年7月10日

海口市人民 ***

海口市人民 *** 關于廢止保留調整 *** 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 *** 規范性文件管理,決定廢止 *** 規范性文件125件,保留并明確有效期142件,調整為 *** 內部文件100件,現予公布。保留的 ***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未經市人民 *** 依法決定延期的,文件自行失效。

附件:1.廢止的 *** 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25件)

2.保留的 *** 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42件)

3.調整為 *** 內部文件的文件目錄(共100件)

附件1

廢止的 *** 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25件)

編號文件名文號1海口市人民 *** 關于頒布《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辦法》的通知海府〔1995〕11號2海口市人民 *** 關于辦理出國任務確認件或同意函的通知海府〔1995〕3號3海口市人民 *** 關于調整現役軍人軍功獎的通知海府〔1997〕27號4海口市人民 *** 關于批轉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海府〔1999〕57號5海口市人民 *** 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海府〔2000〕35號6海口市人民 *** 關于加強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管理的通告海府〔2002〕38號7海口市人民 *** 關于劃定我市普通建筑用砂禁采區域的通告海府〔2003〕16號8海口市人民 *** 關于整治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環境的通告海府〔2003〕23號9海口市人民 *** 關于加強對市政工程建設監督的意見海府〔2003〕51號10海口市人民 *** 關于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拆除清運清場費補貼標準的通告海府〔2005〕39號11海口市人民 *** 關于做好災后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消毒的緊急通知海府〔2005〕73號12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企業離休干部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海府〔2006〕91號13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加強散體物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海府〔2007〕15號14海口市人民 *** 關于加強清明節祭祀管理工作的通告海府〔2007〕22號15海口市人民 *** 關于嚴禁破壞沿海防護林的通告海府〔2007〕40號16海口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海府〔2007〕51號17海口市人民 *** 關于貫徹國務院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決定的實施意見海府〔2007〕70號18海口市人民 *** 關于落實重性精神疾病監管治療項目的實施意見海府〔2007〕73號19海口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規范管理的意見海府〔2007〕76號20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我市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2008〕29號21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農村大中型沼氣工程集中供氣管理辦法的通知海府〔2008〕85號22海口市人民 *** 關于限期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通告海府〔2009〕23號23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門前衛生三包”管理規定的通知海府〔2009〕40號24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辦法的通知海府〔2009〕45號25海口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與改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海府〔2009〕65號26海口市人民 *** 關于全面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告海府〔2009〕87號27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協同查處違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89號28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整治畜禽養殖污染的通告無29海口市人民 *** 關于加強統計信息管理和發布的通知海府〔2001〕7號30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鼓勵農業投資開發若干規定》的決定海府〔2004〕43號31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統計工作的通知海府辦〔2004〕163號32海口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糾紛調處工作的通知海府〔2006〕98號33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批轉市國土環境資源局關于認真做好土地確權和征地工作的指導意見海府辦〔2006〕107號34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十二五”時期推進我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海府〔2011〕42號35海口市人民 *** 關于切實推進我市重點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海府〔2011〕96號36海口市人民 *** 關于印發海口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若干意見的通知海府〔2007〕92號37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口市舊城區(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若干意見(試行)補充規定的通知海府辦〔2008〕246號38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口市違法建筑查處和問責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海府辦〔2008〕167號39海口市人民 *** 關于整頓陸生野生動物經營的通告海府〔2010〕90號40海口市人民 *** 辦公室關于批轉《海口市科技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定辦法》的通知海府辦〔1999〕118號41海口市人民 *** 辦公室轉發市公安消防局關于實行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安全專業技術檢測制度意見的通知海府辦〔2000〕45號42海口市人民 *** 辦公室批轉市人事勞動保障局關于海口市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辦〔2001〕221號43海口市人民 *** 辦公室關于實行公民憑身份證戶口簿申領護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海府辦〔2003〕18號44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使用要確保計劃生育經費的通知海府辦〔2004〕164號45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批轉海口市教育局關于推進中小學后勤社會化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辦〔2005〕13號46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統計工作的意見海府辦〔2005〕326號47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海府辦〔2006〕99號48海口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口市農民工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號)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省 *** 對省屬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及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省 *** 確認44個省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決定對384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實施主體,對205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組織不得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轉變 *** 職能,規范 *** 行為,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 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海南省海口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

海南省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84項)

 實施單位 序號 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名稱及條文備注 

省檔案局

(6項)

1

集體或個人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

單位或個人出賣其所有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第16條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7條

2

單位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贈送、交換

、出賣檔案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第3款

3

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有關

檔案和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9條

4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0條 5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 6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

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3款

省商務廳

(3項)

7拍賣企業設立審核《拍賣法》第11條 8

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對臺灣地區小額

貿易的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外經貿臺發第285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9

加工貿易食糖、凍雞、氧化鋁進口合

同審批《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

批復》(國函[1995] 109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

省鹽務局

(7項)

10碘鹽加工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7條 11經營碘鹽批發審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17條 12食鹽生產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專營辦法》第5條第2款 13食鹽批發許可《食鹽專營辦法》第11條 14食鹽準運審核(審批)《食鹽專營辦法》第18條 15

開辦制鹽企業審核

《鹽業管理條例》第8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7條

16

食鹽添加物批準

《鹽業管理條例》第16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19條

省公安廳

(省消防

局)

(5項)

17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

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實行分級管理

18配置民用槍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6、8、9、11條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1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 第(二)項 

省司法廳

(7項)

22

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審核《律師法》第15、16、17、18條

23設立律師事務所(個人制)審核《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第15、16、17、18條 24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審核《律師法》第20條 25

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審核

《律師法》第5、6、7、11條,《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

》第6、8、9條

26批準設立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5條 27批準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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