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升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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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作業限額是指承擔測繪項目的更高 *** 。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更低 *** 。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不得高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也不得低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 *** 令
(第179號)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04年6月29日海南省人民 *** 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衛留成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人民 *** 關于保留、調整、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為了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省 *** 對省屬行政許可實施機構及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清理。經嚴格審核論證,省 *** 確認44個省直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具有行政許可實施權,決定對384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保留,對6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實施主體,對205項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取消。
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未經公布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許可,未經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任何組織不得實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進一步轉變 *** 職能,規范 *** 行為,努力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 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
海南省人民 *** 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384項)
實施單位 序號 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名稱及條文備注
省檔案局
(6項)
1
集體或個人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
單位或個人出賣其所有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第16條
《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7條
2
單位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贈送、交換
、出賣檔案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第3款
3
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有關
檔案和復制件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9條
4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0條 5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 6
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已開放的檔
案的審批《檔案法實施辦法》第22條第3款
省商務廳
(3項)
7拍賣企業設立審核《拍賣法》第11條 8
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對臺灣地區小額
貿易的管理辦法〉的通知》([1993]外經貿臺發第285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9
加工貿易食糖、凍雞、氧化鋁進口合
同審批《國務院關于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
批復》(國函[1995] 109號)國務院下放至省
商務廳審批
省鹽務局
(7項)
10碘鹽加工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7條 11經營碘鹽批發審批《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17條 12食鹽生產企業定點審核《食鹽專營辦法》第5條第2款 13食鹽批發許可《食鹽專營辦法》第11條 14食鹽準運審核(審批)《食鹽專營辦法》第18條 15
開辦制鹽企業審核
《鹽業管理條例》第8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7條
16
食鹽添加物批準
《鹽業管理條例》第16條
《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正)》第19條
省公安廳
(省消防
局)
(5項)
17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
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
實行分級管理
18配置民用槍支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6、8、9、11條 19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0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10條
公安消防機構實
施21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條 第(二)項
省司法廳
(7項)
22
設立律師事務所(含合作制、合伙制
)審核《律師法》第15、16、17、18條
23設立律師事務所(個人制)審核《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第15、16、17、18條 24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審核《律師法》第20條 25
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審核
《律師法》第5、6、7、11條,《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
》第6、8、9條
26批準設立公證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5條 27批準頒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海南省海口市測繪資質大調整: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