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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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谑行姓幏缎晕募贫ㄅc備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 *** 規章外,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轉發上級文件、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決定等文件。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解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人民 *** 辦公室負責本級人民 ***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審核、法律審核批轉、安排會議審議以及報送備案工作。
市、區人民 ***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級人民 ***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查以及受理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市、區人民 *** 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關、鎮人民 ***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發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與報送備案工作;沒有成立法制機構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與報送備案工作。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第二章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條 下列行政機關、組織可以依職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鎮人民 *** ;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開發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
行政機關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意見”“細則”“通告”等。市、區、鎮人民 *** 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制定單位名稱,不得單獨冠以行政區域名稱。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使用“辦法”“規定”“細則”等名稱的,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種印發。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文義表述準確、邏輯結構合理、內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第九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編號、公布等程序進行。
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市、區人民 *** 組織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時,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具體負責。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 *** 工作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以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第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起草單位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審查。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