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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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情況調查報告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貫穿于經濟建設的全過程,服務于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幾十年來,地質勘查隊伍為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仍然擔負著重要任務。近年來,地質勘查單位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部署,通過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地質勘查隊伍在改革和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問題亟待解決。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切實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地質勘查行業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5號)的要求,我廳組織了我省地質勘查行業的調查工作。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地質勘查全行業隊伍基本情況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省地質勘查單位共有22個,其中國有地勘單位18個,隸屬于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海南省地質勘查局(原海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等3支屬地化國有地勘隊伍;其他地勘單位4個。現有在職人員1597人,其中地質勘查從業人員有1268人。在地質勘查從業人員中,技術人員987人,占總從業人數的77.84%,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291人,具有中級職稱的429人。2006年全省地勘單位的生產經營總收入達21951.63萬元,人均收入13.91萬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單位共有離退休人員1108人,養老費用共計1870萬元。
與2005年相比,我省地勘單位在職人員的人數略有增加,從業人員的人數略有減少,從業人員中的技術人員的人數略有增加,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的比例增加了8.4%;全省地勘單位年收入增加了2762萬元,同比增加13.7%;人均收入增加0.9萬元。
我省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有13個,資質專業門類齊全,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遙感地質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巖礦鑒定與巖礦測試,氣體礦產勘查,選冶加工試驗,其中前10個專業均具有甲級資質。
二、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濟發展情況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06年12月底,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共計18個,其中14個為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下屬單位,3個為海南省地質勘查局(海南省海洋地質調查局)下屬單位,1個為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國有地勘單位有9個,資質專業門類齊全,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遙感地質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巖礦鑒定與巖礦測試,氣體礦產勘查,選冶加工試驗,其中前10個專業均具有甲級資質。
2006年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共有在職職工1305人,其中地質勘查從業人員有1111人。在地質勘查從業人員中,技術人員883人,占總從業人數的78.8%,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261人,具有中級職稱的372人,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的71.5%。全省國有地勘單位的生產經營總收入達21182.7萬元,人均收入16.23萬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單位共有離退休人員1108人,養老費用共計2263萬元。
與2005年相比,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在職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人數基本保持不變,從業人員中的技術人員的比例基本不變,但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的比例增加了7.8%;國有地勘單位年生產經營總收入增加了2783萬元,同比增加15.1%;人均收入增加2.33萬元;離退休人員增加23人,費用也增加了130萬元。
(二)各地勘單位經濟發展狀況
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2006年度總資產45088萬元,總負債28479.2萬元,年產值15022.9萬元,同比增長19.90%,總支出14613.3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6608.8萬元,節余與收益為-1122.7萬元。與2005年相比,總資產增加了17666萬元,總負債增加了6416萬元,年產值增加2989萬元,同比增長19.90%,總支出增加了1850萬元,所有者權益增加873萬元,節余與收益增加82萬元。
海南省地質勘查局:2006年度總資產12453.58萬元,總負債4594.31萬元,年產值6063萬元,同比增長20.80%,總支出5741.91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7859.27萬元,節余與收益為332.68萬元。與2005年相比,總資產增加了1246萬元,總負債增加795萬元,年產值增加1261萬元,同比增長20.80%,總支出增加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增加451萬元,節余與收益增加80萬元。
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2006年總資產226.42萬元,總負債3.64萬元,年產值96.82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222.78萬元。
(三)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基本情況
1.基礎地質調查
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累計完成6幅1:25萬區域地質調查、11幅1:20萬區域重力調查、6幅1:25萬國土資源遙感綜合調查,調查面積均為33900平方千米;累計完成1:5萬區域地質調查38個圖幅,面積13782平方千米,約占全島陸域面積的40%;累計完成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8個圖幅,面積3560平方千米。其中2006年,全省開展了1:25萬東方縣幅區域地質調查、1:5萬昌灑市文昌縣清瀾港銅鼓咀幅區域地質調查,中央財政投資80萬元。
2.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繼續開展保亭同安嶺火山巖盆地銅金礦評價、尖峰嶺—雅加大嶺鉛鋅多金屬評價、同安嶺地區礦產遠景調查、牛臘嶺地區礦產遠景調查、三亞市嶺殼銅礦普查、保亭縣羅葵洞鉬礦普查等項目,2006年度國家和省財政共投入資金825萬元。通過開展這些項目,圈定了一批成礦異常,發現了一批礦(化)點和礦體,找礦效果較好。
3.水工環地質調查
2006年,開展了瓊海、萬寧、昌江、海口等4個市縣的地質災害調查,調查面積7478平方千米,財政資金投入55萬元;開展了全省地下水監測及地下水污染現狀調查,財政資金投入163萬元;開展了海口市城市環境地質調查和海南省主要城市環境地質調查評價等2個項目,財政資金投入258萬元。
4.農業地質調查
繼續開展海南島生態地球化學調查,2006年財政資金投入600萬元,完成調查面積2694平方千米,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四)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2006年,我省地勘單位實施省內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不含油氣)96個,社會資金投入3508萬元。我省地勘單位沒有在省外承攬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
(五)礦產開發基本情況
我省有1個地質勘查單位投資參股開發金礦,由于2006年礦山停產,礦產開發收入僅10萬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況
2006年我省地勘單位完成工程勘察項目施工,總收入8744萬元。
(七)其他產業基本情況
在其他產業經營方面,2006年我省地勘單位年產值6263萬元,實現利潤662.32萬元,同比增長9.18%。
三、國有地勘單位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我省現有3支屬地化國有地勘隊伍,包括原隸屬國土資源部的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隸屬有色系統的海南省地質勘查局及原隸屬核工業系統的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各地勘單位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情況不盡一樣,總的說來,社會統籌保障體系政策(包括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保障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政策、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均已落實,但一些優惠政策沒有落實:地質勘查費基數年增幅不大;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已暫停;因省財政沒有配套地勘費而出現資金缺口,下崗職工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補助政策、增加工資政策、住房改革支出政策沒有落實。
四、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建議
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基礎建設相對薄弱,存在設備陳舊老化、資金和設備嚴重缺乏、職工結構性失業、人員和機構調整難度大等問題,且由于種種原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的許多政策尚未落實,我省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步伐不夠快,地勘單位發展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約。為加快國有地勘單位改革,促進國有地勘單位發展,提出如下對策及建議:
(一)切實建立起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協調發展的新體制
將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所屬承擔我省地方公益性地質工作的省地質調查院、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分離出來,專門從事我省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重要礦產資源前期風險勘查及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工作,其經常性支出列入財政預算。 *** 資金主要加大對公益性地質工作的投入。其余國有地勘單位將面向商業性地質工作,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地勘隊伍分散、功能重疊的問題。通過政策扶持,做大做強我省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或戰略協作,組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礦業集團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
(二)積極解決國有地勘單位歷史遺留問題
對地質隊伍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兩庫兩室(地質實驗室、地質資料室、實物地質資料庫、地質專業設備庫)”建設、地勘隊伍基地搬遷、住房補貼等歷史遺留問題和有關債務給予財政和政策扶持。
(三)對地勘單位設備建設給予支持
地勘單位裝備、設備嚴重缺乏,既無法滿足國土資源大調查等公益性地質工作需要,也制約了地勘隊伍從事商業性地質工作。建議設立專項資金以幫助地勘單位更新必要的專用儀器設備。
(四)盡快出臺地質勘查隊伍按貢獻參與勘查開采項目收益分配的政策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2006〕4號)中明確指出要“發揮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 *** 都要積極創造條件,改善環境,充分發揮現有地質隊伍和廣大地質工作者的作用”。探索建立地勘單位依靠技術和資料優勢參與勘查開采項目的收益分配,應用經濟手段,切實調動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提高工作質量。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地勘礦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