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 *** 關于廢止《海口市城市規劃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等8件規章的決定
一、《海口市城市規劃監察行政處罰辦法》(1995 年8月7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4 號發布)二、《海口市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暫行規定》(1995 年8月7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5 號發布)三、《海口市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1995 年12月18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6 號發布)四、《海口市財政周轉金管理辦法》(1997 年7 月23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17 號發布)五、《海口市積壓商品房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1999 年10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6 號發布)六、《海口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暫行辦法》(1999 年10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7 號發布,2000 年1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9 號修正,2004 年3月18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41 號再次修正)七、《海口市無公害食用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 年6 月12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26 號發布)八、《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2003 年1 月20 日海口市人民 *** 令第33 號發布)
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2012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能,維護城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海南省海口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在本轄區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并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下統稱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工作。
環衛、規劃、園林、建設、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第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建筑市場管理、燃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環境保護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已由城管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章 執法內容與處罰之一節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第六條 有下列違反市容管理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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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及時清除建筑物、構筑物上違法張貼的紙張或涂寫的痕跡的,對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梁、街道兩側人行道上擺設攤點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臨街建筑物上搭建、封閉陽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城市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經批準用作發布廣告的載體閑置時不發布公益廣告的,招牌、廣告牌破損或使用不規范文字,逾期不改正的,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沿街建筑物、雕塑及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等設施未按規定保持完好、整潔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不按規定對城市臨街的建筑物立面及構筑物、設施進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飾的,對其所有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未經批準在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或者設置報亭、標語牌、讀報欄、宣傳櫥窗等構筑物的,以及雖經批準但期滿未及時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批準或不按批準要求在道路及其兩側公共場地、臨街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牌、招牌,懸掛條幅、氣球等懸掛物的,以及雖經批準但期滿未及時清理或者拆除的,分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清運渣土,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不封閉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七條 有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在街道、公共場所隨地吐痰、吐檳榔、吐口香糖、便溺和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塑料袋、包裝箱、容器、蔗渣等廢棄物。從樓房和各種車輛上向外吐痰、倒水、拋丟廢棄物等,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污水排放在道路上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四)向海、河、湖、溝等水域岸坡、水面傾倒垃圾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質未按規定處理任意丟棄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運載散體、液體物料的車輛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遮蓋、封閉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泄漏或遺撒的,按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市區行駛的車輛車身、輪胎帶泥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未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化或未設置沖洗設施,造成車身或輪胎帶泥上路污染路面的,按污染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九)拒繳清潔費的,按應繳清潔費的2倍處以罰款。
(十)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逾期未處理的,予以沒收并按每只每日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隨意丟放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動物尸體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渣土未在當天清除干凈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清疏溝渠和下水道的污泥未當日清運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未按規定搞好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工作,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未按規定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廁所,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擅自移動、占用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
(十七)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海口市城市規劃監察行政處罰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海南經濟特區城市規劃條例》和《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轄區規劃范圍內的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的行為,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 凡經規劃部門檢查發現,或經舉報并調查核實,單位或個人有違反城市規劃行為的,均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前款所稱違反城市規劃行為,是指違反有關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使用土地或進行建設,對城市規劃的實施和管理造成危害,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第五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案件的處理,應以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為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六條 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包括違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行為和違反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行為。
違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行為包括: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而使用土地的;
(二)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使用土地的。
違反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行為包括: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進行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市規劃局批準的設計方案而進行建設的。第七條 城市規劃監察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吊銷規劃許可證、罰款、沒收等可單處或并處。第八條 對違反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行為作以下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由規劃部門提請市人民 *** 責令其退回土地。
(二)已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擅自改變已經核準的建設用地位置(或范圍)而占用土地的,由規劃部門提請市人民 *** 責令其退回土地;規劃部門吊銷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已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規劃部門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九條 有下列違反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行為之一的,由規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其建筑物或構筑物及相關設施,并處罰款:
(一)已經構成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對城市水源地構成污染威脅的;
(三)侵占現有的或者城市規劃確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綠地、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的;
(四)對城市風景區的環境構成直接影響的;
(五)侵占經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紅線或者直接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對機場、鐵路的正常運行構成直接影響的;
(七)對城市電訊廣播通道構成直接影響的;
(八)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構成直接影響的;
(九)侵占城市高壓供電走廊或者壓占城市地下管線的;
(十)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的;
(十一)拒不執行規劃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城市規劃行為通知而繼續違法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第十條 違反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行為,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但在不影響當前城市規劃實施的情況下,尚可加以利用的,予以沒收,并處罰款。第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行為之一,不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擅自進行室外裝修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道路、管線和其他建設工程施工的;
(三)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臨時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建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