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監 海巡 海警 漁政
海監:中國海洋環境監視監測船隊(簡稱中國海監總隊),隸屬于國家海洋局。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親筆為船隊題字——“中國海監” 中國海監制式服裝的分類按肩章標識區別,分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四類、五類。之一類為更高類。海監肩章配發給國家公務員職務序列管理的中國海監各級機構在編在崗人員。類別和配發標準如下: 一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一粒帶海監標志的大五星,主要配發給中國海監總隊正副職、海區總隊正職、副廳級省總隊正職及廳(局)級人員。 二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三粒帶海監標志的五星,主要配發給副廳級省總隊副職、處級省總隊正副職、海區總隊副職、海區支隊正副職及處級人員。 三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兩粒帶海監標志的五星,主要配發給市支隊正、副職及科級人員。 四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和一粒帶海監標志的五星,主要配發給縣大隊正副職、持海洋監察證的執法人員及科員。 五類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監肩徽、肩扣,主要配發各級其他海監人員、海監船員 總隊主要職責: 中國海監總隊的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他海上執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海洋執法監察工作規劃、計劃。 (二)擬定中國海監經費使用計劃,監督管理業務經費使用。 (三)建設和管理中國海監隊伍,制定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組織協調我國管轄海域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和通報。 (五)組織對海上重大事件的應急監視、調查取證,并依法查處。 (六)建設和管理海洋監視網,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 (七)建設和管理海洋執法監察技術支持系統,組織擬定海洋執法監察的技術規范、標準。 (八)承辦海洋監察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工作,核發海洋監察員證書。 (九)擬定并組織實施中國海監船舶、飛機和設備及物資的配備、維護計劃,監督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監隊伍的配備和使用。 (十)監督管理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眩號和中國海監人員的著裝、標識的使用。 (十一)承辦海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海警:全稱中國公安邊防海警部隊(CHINA COAST GUARD), 隸屬于公安部邊防局 主要負責近海海上治安,編制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邊防部隊序列,是由公安部領導管理的現役部隊。海警是維護海上治安的公安執法力量,與其他部門的海上執法力量相比,海警是中國唯一的海上武裝執法力量。 海警部隊目前更大的編制是隸屬各邊防總隊的正團級支隊,部分單位兩名主官高配副師,全國共有20個海警支隊,分別為: 福建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福州)、二支隊(泉州)、三支隊(廈門) 廣東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廣州)、二支隊(汕頭)、三支隊(湛江) 遼寧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大連)、二支隊(丹東) 河北邊防總隊海警支隊(秦皇島) 山東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威海)、二支隊(青島) 浙江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臺州)、二支隊(寧波) 、三支隊(溫州蒼南、平陽) 海南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海口)、二支隊(三亞)、三支隊(文昌) 廣西邊防總隊海警一支隊(北海)、二支隊(防城港)、三支隊(欽州) 江蘇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太倉) 、二大隊(海門東灶港) 天津邊防總隊海警支隊 上海邊防總隊海警支隊 海巡:隸屬于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過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 海巡的主要目的是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簡介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下簡稱“海事局”)已經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交通安全監督局)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交通部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并組建而成的。海事局為交通部直屬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海事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歸口管理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三)負責船舶、海上設施檢驗行業管理以及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設施法定檢驗、發證工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和驗船師資質、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設立代表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它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考試、發征管理。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劃定;負責禁航區、航道(路)、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條件;核準與通航安全有關的岸線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管理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管理和發布全國航行警(通)告,辦理國際航行警告系統中國國家協調人的工作;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并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 *** ;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八)組織編制全國海事系統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計劃;管理所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教育、科技、人事、勞動工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港務費、船舶噸稅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國海事系統統計和行風建設工作。注: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漁政:中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隸屬于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主要職責(一)負責漁業行業管理。 (二)擬訂漁業發展戰略、政策、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 (三)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養殖證制度;擬訂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四)提出漁業科研、技術推廣項目建議,承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組織實施工作;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五)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建立養殖檔案,參與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和管理。 (六)擬訂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負責漁船、漁機、漁具、漁港、漁業航標、漁業船員、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水產新品種審定;指導水生生物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和監督重大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重要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和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漁業節能減排工作。 (九)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參與品牌培育和市場體系建設,提出水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建議。 (十)負責漁業統計工作;負責漁業生產、水生動植物疫情、漁業災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參與水產品供求信息、價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國際漁業合作;監督執行國際漁業條約、協定;負責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中國漁政”隊伍建設;承擔維護國家海洋和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的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漁業突發事件和涉外漁事糾紛,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 (十三)編制漁業行業基本建設規劃,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編制本行業財政專項規劃,提出部門預算和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建議并組織或指導實施。 (十四)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提出漁業救災計劃及資金安排建議,指導漁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十五)指導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海口市規劃勘察測繪服務中心怎么樣?
簡介:海口市規劃勘察測繪服務中心成立于2002年,隸屬海口市規劃局,是一家具有乙級測繪資質、丁級房產測繪資質和乙級工程勘察成果質量審查資質的事業單位。
海口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南部分院怎么樣?
海口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南部分院是2016-09-12注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機構(非法人),注冊地址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椰林鎮北文南三路157-10號。
海口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南部分院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69034MA5RD88Y2J,企業法人楊勇,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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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南部分院的經營范圍是:城市規劃設計(甲級)、建筑行業建筑工程(甲級)、工程測量、地籍測繪(甲級)、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市政公用行業(道路)(乙級)、房產測繪(乙級),工程咨詢(規劃咨詢、編制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工程設計)(丙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海洋測繪(乙級)、工程咨詢建筑專業(乙級)、工程咨詢市政公用工程給排水專業(丙級)、人防工程設計資質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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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范個人建設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主城區的具體范圍:海口主城區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含演豐鎮鎮域)。主城區面積約563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屬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用于本戶家庭自己居住的個人住宅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 *** 應當根據“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建成區范圍內的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和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完善市政基礎設施為重點,逐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景觀面貌,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還應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為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建設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指導個人住宅的規劃審批。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結合我市的棚戶區改造計劃,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范圍的,須按照棚戶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六條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街區范圍內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規劃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超過4.0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不包括坡屋頂的高度,坡屋頂高度不超過頂層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兩側規劃紅線外各50米范圍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個人建設住宅用地,須通過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條件:
1.臨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紅線40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30米。
2.臨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紅線24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
(四)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退讓用地紅線最小距離和退讓道路最小距離應基本符合各項技術規定。建筑施工不得對相鄰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造成損壞和影響。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宅應當按規劃和規定要求退夠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控制紫線、綠地范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距離。
(六)建筑物不得占壓和挑出用地界線,侵占公共空間、鄰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
(九)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八條 未列入市年度棚戶區改造范圍和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計劃的合法D級危房,可按不擴大原占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筑面積、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 *** 與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各類公園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審批和建設個人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四)村、居委會意見。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改、擴建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建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業主與相鄰產權人達成接建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鑒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后,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征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的,按程序批準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待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后再予作出行政審批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辦理建設住宅規劃審批手續時,按照海口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規定,個人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個人住宅用地使用類型為出讓地的,如今后房產 *** 須按每平方米220元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按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批的個人住宅項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商業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繳納。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確需變更的,應當申請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涉及容積率、層數、退線間距的,應當依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手續。
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申請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簽名按手印);
(三)規劃報建方案設計文本(原件需設計院每頁蓋章);
(四)規劃方案審核通知書(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要簽名按手印)。
第十五條 個人住宅的業主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層以上的個人住宅,業主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前述面積或層數以下的個人住宅,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到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商業用房。
依本條規定建設個人住宅的,按建設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個人住宅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組織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施工至±0.00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屬規劃分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
主體工程封頂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進行現場復驗。
工程竣工后,業主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后,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個人住宅,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嚴格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如何申請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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