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主城區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規范個人建設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簡政放權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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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區的具體范圍:海口主城區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行政界線圍合的區域(含演豐鎮鎮域)。主城區面積約563平方公里。
本辦法所稱個人建設住宅,是指個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證、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屬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用于本戶家庭自己居住的個人住宅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建設住宅的規劃管理工作。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主城區內個人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個人建設住宅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人民 *** 應當根據“多規合一”的原則,組織編制建成區范圍內的城中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規劃和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以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完善市政基礎設施為重點,逐步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和景觀面貌,提升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建成區范圍外的村莊建設規劃還應以合理用地、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為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建設規劃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指導個人住宅的規劃審批。
第五條 個人住宅建設應結合我市的棚戶區改造計劃,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范圍的,須按照棚戶區改造規劃執行。
第六條 位于歷史文化保護街區范圍內個人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規定。
第七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符合規劃并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一)個人住宅單獨建設的,建筑層數不超過4層,底層層高不超過4.0米,二層及以上層高不超過3.3米(不包括坡屋頂的高度,坡屋頂高度不超過頂層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兩側規劃紅線外各50米范圍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個人建設住宅用地,須通過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條件:
1.臨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紅線40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30米。
2.臨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紅線24米)的用地臨街寬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設,不得改變住宅使用性質。
(四)建筑物之間的間距、退讓用地紅線最小距離和退讓道路最小距離應基本符合各項技術規定。建筑施工不得對相鄰房屋的結構和安全性造成損壞和影響。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個人住宅應當按規劃和規定要求退夠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控制紫線、綠地范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距離。
(六)建筑物不得占壓和挑出用地界線,侵占公共空間、鄰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體設計風格必須符合城市景觀風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壞市容市貌、妨礙交通、影響消防安全。
(九)處理好供水、排水、通風、排氣(煙)、采光等相鄰關系。
第八條 未列入市年度棚戶區改造范圍和基礎設施建設征收計劃的合法D級危房,可按不擴大原占地面積、不擴大原建筑面積、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條規定的限制。所在區人民 *** 與產權人協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購。
第九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所劃定的禁止建設范圍、規劃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各類公園河湖保護用地、公路、鐵路、車站、碼頭,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控制區域,禁止審批和建設個人住宅,但D級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條 個人建設住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件和建房申請;
(二)市國土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
(三)有設計資質單位簽章的設計圖紙和文本;
(四)村、居委會意見。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申請改、擴建房屋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涉及毗連建設的房屋還應當提交業主與相鄰產權人達成接建書面協議;申請加層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加層鑒定報告;申請D級危房拆除重建的還應當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部門收到必備材料后,經初審符合要求的,即進行現場公示,征求相鄰產權人或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公示期間,如無異議的,按程序批準建設;如有異議的,即暫停審批。待協調處理(或召開聽證會)后再予作出行政審批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個人申請辦理建設住宅規劃審批手續時,按照海口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規定,個人住宅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個人住宅用地使用類型為出讓地的,如今后房產 *** 須按每平方米220元標準補繳差額部分;按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審批的個人住宅項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繳納,商業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繳納。
第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
確需變更的,應當申請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涉及容積率、層數、退線間距的,應當依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個人建設住宅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應當依法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手續。
辦理人防建設工程管理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結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許可》申請表;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簽名按手印);
(三)規劃報建方案設計文本(原件需設計院每頁蓋章);
(四)規劃方案審核通知書(帶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要簽名按手印)。
第十五條 個人住宅的業主應當按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層以上的個人住宅,業主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在前述面積或層數以下的個人住宅,業主在開工前應當到工程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工備案手續。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鼓勵個人建設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統一規劃、聯合建設”的模式,用地面積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指標審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商業用房。
依本條規定建設個人住宅的,按建設項目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個人住宅在開工前,業主應當組織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放線。
建設工程施工至±0.00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屬規劃分局對放線情況實施現場核驗。
主體工程封頂后,業主應當告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進行現場復驗。
工程竣工后,業主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轄區規劃分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十八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個人建設住宅施工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九條 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后,業主按規定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
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規劃核實意見書;
(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條 市、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個人住宅,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嚴格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辦理個人住宅施工許可如何申請
(一)海口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報審批服務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設工程管理審批手續(經易地建設許可的,應提供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文件);
(四)圖紙審查部門審核意見;
(五)監理合同、監理企業營執照、資質證書、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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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質勘查行業改革發展情況調查報告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貫穿于經濟建設的全過程,服務于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幾十年來,地質勘查隊伍為我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仍然擔負著重要任務。近年來,地質勘查單位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部署,通過廣大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地質勘查隊伍在改革和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問題亟待解決。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切實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地質勘查行業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5號)的要求,我廳組織了我省地質勘查行業的調查工作。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地質勘查全行業隊伍基本情況
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省地質勘查單位共有22個,其中國有地勘單位18個,隸屬于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海南省地質勘查局(原海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等3支屬地化國有地勘隊伍;其他地勘單位4個。現有在職人員1597人,其中地質勘查從業人員有1268人。在地質勘查從業人員中,技術人員987人,占總從業人數的77.84%,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291人,具有中級職稱的429人。2006年全省地勘單位的生產經營總收入達21951.63萬元,人均收入13.91萬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單位共有離退休人員1108人,養老費用共計1870萬元。
與2005年相比,我省地勘單位在職人員的人數略有增加,從業人員的人數略有減少,從業人員中的技術人員的人數略有增加,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的比例增加了8.4%;全省地勘單位年收入增加了2762萬元,同比增加13.7%;人均收入增加0.9萬元。
我省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有13個,資質專業門類齊全,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遙感地質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巖礦鑒定與巖礦測試,氣體礦產勘查,選冶加工試驗,其中前10個專業均具有甲級資質。
二、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經濟發展情況
(一)基本情況
截至2006年12月底,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共計18個,其中14個為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下屬單位,3個為海南省地質勘查局(海南省海洋地質調查局)下屬單位,1個為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國有地勘單位有9個,資質專業門類齊全,包括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固體礦產勘查,液體礦產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遙感地質勘查,勘查工程施工,巖礦鑒定與巖礦測試,氣體礦產勘查,選冶加工試驗,其中前10個專業均具有甲級資質。
2006年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共有在職職工1305人,其中地質勘查從業人員有1111人。在地質勘查從業人員中,技術人員883人,占總從業人數的78.8%,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261人,具有中級職稱的372人,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的71.5%。全省國有地勘單位的生產經營總收入達21182.7萬元,人均收入16.23萬元。至2006年底,全省地勘單位共有離退休人員1108人,養老費用共計2263萬元。
與2005年相比,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在職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人數基本保持不變,從業人員中的技術人員的比例基本不變,但中、高級職稱人員占技術人員的比例增加了7.8%;國有地勘單位年生產經營總收入增加了2783萬元,同比增加15.1%;人均收入增加2.33萬元;離退休人員增加23人,費用也增加了130萬元。
(二)各地勘單位經濟發展狀況
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2006年度總資產45088萬元,總負債28479.2萬元,年產值15022.9萬元,同比增長19.90%,總支出14613.3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6608.8萬元,節余與收益為-1122.7萬元。與2005年相比,總資產增加了17666萬元,總負債增加了6416萬元,年產值增加2989萬元,同比增長19.90%,總支出增加了1850萬元,所有者權益增加873萬元,節余與收益增加82萬元。
海南省地質勘查局:2006年度總資產12453.58萬元,總負債4594.31萬元,年產值6063萬元,同比增長20.80%,總支出5741.91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7859.27萬元,節余與收益為332.68萬元。與2005年相比,總資產增加了1246萬元,總負債增加795萬元,年產值增加1261萬元,同比增長20.80%,總支出增加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增加451萬元,節余與收益增加80萬元。
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2006年總資產226.42萬元,總負債3.64萬元,年產值96.82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222.78萬元。
(三)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基本情況
1.基礎地質調查
截至2006年底,全省已累計完成6幅1:25萬區域地質調查、11幅1:20萬區域重力調查、6幅1:25萬國土資源遙感綜合調查,調查面積均為33900平方千米;累計完成1:5萬區域地質調查38個圖幅,面積13782平方千米,約占全島陸域面積的40%;累計完成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8個圖幅,面積3560平方千米。其中2006年,全省開展了1:25萬東方縣幅區域地質調查、1:5萬昌灑市文昌縣清瀾港銅鼓咀幅區域地質調查,中央財政投資80萬元。
2.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繼續開展保亭同安嶺火山巖盆地銅金礦評價、尖峰嶺—雅加大嶺鉛鋅多金屬評價、同安嶺地區礦產遠景調查、牛臘嶺地區礦產遠景調查、三亞市嶺殼銅礦普查、保亭縣羅葵洞鉬礦普查等項目,2006年度國家和省財政共投入資金825萬元。通過開展這些項目,圈定了一批成礦異常,發現了一批礦(化)點和礦體,找礦效果較好。
3.水工環地質調查
2006年,開展了瓊海、萬寧、昌江、海口等4個市縣的地質災害調查,調查面積7478平方千米,財政資金投入55萬元;開展了全省地下水監測及地下水污染現狀調查,財政資金投入163萬元;開展了海口市城市環境地質調查和海南省主要城市環境地質調查評價等2個項目,財政資金投入258萬元。
4.農業地質調查
繼續開展海南島生態地球化學調查,2006年財政資金投入600萬元,完成調查面積2694平方千米,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四)商業性礦產勘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2006年,我省地勘單位實施省內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不含油氣)96個,社會資金投入3508萬元。我省地勘單位沒有在省外承攬商業性礦產勘查項目。
(五)礦產開發基本情況
我省有1個地質勘查單位投資參股開發金礦,由于2006年礦山停產,礦產開發收入僅10萬元。
(六)工程勘察施工基本情況
2006年我省地勘單位完成工程勘察項目施工,總收入8744萬元。
(七)其他產業基本情況
在其他產業經營方面,2006年我省地勘單位年產值6263萬元,實現利潤662.32萬元,同比增長9.18%。
三、國有地勘單位各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
我省現有3支屬地化國有地勘隊伍,包括原隸屬國土資源部的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隸屬有色系統的海南省地質勘查局及原隸屬核工業系統的海南省核工業地質大隊。各地勘單位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情況不盡一樣,總的說來,社會統籌保障體系政策(包括離退休職工養老金保障政策、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政策、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均已落實,但一些優惠政策沒有落實:地質勘查費基數年增幅不大;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已暫停;因省財政沒有配套地勘費而出現資金缺口,下崗職工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基本建設預算內投資補助政策、增加工資政策、住房改革支出政策沒有落實。
四、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建議
我省國有地勘單位基礎建設相對薄弱,存在設備陳舊老化、資金和設備嚴重缺乏、職工結構性失業、人員和機構調整難度大等問題,且由于種種原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的許多政策尚未落實,我省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步伐不夠快,地勘單位發展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約。為加快國有地勘單位改革,促進國有地勘單位發展,提出如下對策及建議:
(一)切實建立起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協調發展的新體制
將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所屬承擔我省地方公益性地質工作的省地質調查院、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分離出來,專門從事我省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重要礦產資源前期風險勘查及地質環境調查與監測工作,其經常性支出列入財政預算。 *** 資金主要加大對公益性地質工作的投入。其余國有地勘單位將面向商業性地質工作,按照事企分開的原則,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地勘隊伍分散、功能重疊的問題。通過政策扶持,做大做強我省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或戰略協作,組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礦業集團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實現勘查開發一體化。
(二)積極解決國有地勘單位歷史遺留問題
對地質隊伍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兩庫兩室(地質實驗室、地質資料室、實物地質資料庫、地質專業設備庫)”建設、地勘隊伍基地搬遷、住房補貼等歷史遺留問題和有關債務給予財政和政策扶持。
(三)對地勘單位設備建設給予支持
地勘單位裝備、設備嚴重缺乏,既無法滿足國土資源大調查等公益性地質工作需要,也制約了地勘隊伍從事商業性地質工作。建議設立專項資金以幫助地勘單位更新必要的專用儀器設備。
(四)盡快出臺地質勘查隊伍按貢獻參與勘查開采項目收益分配的政策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2006〕4號)中明確指出要“發揮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 *** 都要積極創造條件,改善環境,充分發揮現有地質隊伍和廣大地質工作者的作用”。探索建立地勘單位依靠技術和資料優勢參與勘查開采項目的收益分配,應用經濟手段,切實調動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提高工作質量。
(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地勘礦管處)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