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怎么樣介紹?
一、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怎么樣
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簡稱海南水工院),始建于1964年, 是海南省地質局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是一家綜合性工程勘察院。主要從事巖土工程勘察,地下水及地熱水勘探開發,地球物理勘探,供水機井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市政工程,邊坡錨固工程,水利與環保工程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的施工,地形測量,樁基檢測,巖土工程測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勘查、設計、施工,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與監測等工作。持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證書;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甲級證書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證書,水工環地質勘查甲級,液體礦產勘查甲級,固體礦產勘查,地質鉆探乙級資質證書;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乙級及水土保持監測乙級;海南省水務局頒發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證書等。2006年獲得ISI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企業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類甲級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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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證書
地質鉆探乙級資質證書
三、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建筑不良記錄:
依據中達咨詢建設通查詢,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共3個有的建筑工程中標,具體情況請登入中達咨詢查詢。
以上建筑企業的榮譽、建筑企業資質、建筑不良記錄由中達咨詢建設通提供。
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網站:
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地址:海口市紅城湖路115號水工大廈四樓
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聯系方式: 0898-65880996
海南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傳真:0898-658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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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勘測定界圖需要什么資質?是屬于測繪的什么級別?
勘測定界屬測繪資質中的地籍測繪。原來國土部門也發勘測資質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現在廢除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了。勘測定界圖只要具有丁級資質就可以。但丁級資質中必須有這一項。
利用實測界址點坐標和實地調查測量的權屬、土地利用類型等要素在地籍圖或地形圖上編繪或直接測繪。
擴展資料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
土地勘測定界圖是 *** 各項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現狀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為一體的區域性專業圖件。用地范圍內的行政界線、各權屬單位的界址線、基本農田界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范圍線、土地利用類型界線。
研究和測定地球的形狀、大小和地球重力場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以及地面點的幾何位置的理論和 *** 。大地測量學是測繪學各個分支的理論基礎。
基本任務是建立地面控制網、重力網海南省海口市地質測繪勘探要資質嗎,精確確定控制點的三維位置,為地形圖提供控制基礎,為各類工程施工提供依據,為研究地球形狀、大小、重力場以及變化,地殼形變及地震預報提供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土地勘測定界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資質標準
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地質勘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勘查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下列之一項至第六項地質勘查工作的單位和從事下列第七項至第九項工作的地勘行業的單位,都必須申請資格登記,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
一、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
二、礦產地質調查、勘查(含固體、液體、氣體礦產資源);
三、水文地質勘查(含區域水文地質勘查、城市供水、工礦企業集中供水及農業水文地質勘查);
四、工程地質勘查(含區域工程地質勘查,重要城鎮、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工程地質勘查);
五、環境地質勘查(含災害地質、城市地質、礦山環境地質、農業地質、醫學地質、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的勘查評價和旅游地質勘查等);
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遙感地質勘查;
七、巖石、土壤、礦物、水質的分析、化驗、鑒定、測試與選冶試驗;
八、地質測繪;
九、地質勘探工程(含鉆探、坑探、井探、槽探等)。第三條 地質礦產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是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勘查資格管理機關。第四條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及外商投資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的復核、發放由地質礦產部負責管理,其他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的審查、發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負責管理。
市(地)縣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授權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下列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申請。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
三、多種所有制聯營單位;
四、外商投資單位;
五、需要辦理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的其他單位。第六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除應具有法人資格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合理,數量、水平符合所要從事的地質勘查工作的要求;
二、裝備、儀器適應所承擔的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
三、有與所承擔的地質勘查工作相適應的資金。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應向資格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具《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復制件;
三、上級主管機關關于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四、固定資產、流動資金證明材料的復制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或證明。第八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將應提交的有關文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復核發證;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的申請,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初審后,報送地質礦產部復核發證。第九條 資格管理機關自收到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發證的決定。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對不予發證的,向申請者發出通知,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勘查登記管理機關不受理其勘查登記申請。從事地質勘查市場經營的單位,必須憑其取得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地質勘查市場經營項目。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提交的礦產儲量報告,礦產儲量審批機關不予審批。未取得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提交的地質報告不得作為建設的依據。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統檢制度。每三年統檢一次,第三年第四季度進行。持證者應攜帶原證書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填報《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統檢表》,并接受統檢。經統檢合格后,在原證書上加蓋印章;經統檢不符合規定的,原資格證書予以注銷。逾期三個月不接受統檢的,其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自行失效。第十二條 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后,喪失地質勘查能力的,應及時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注銷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一、經統檢復核,應當改變業務范圍的;
二、有正當理由并經審查批準需要改變業務范圍的;
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易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注銷原證書換領新證書的。